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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他们往往把道德与政治结合起来考虑(格林尤为突出),表现出较强的政治伦理化倾向。
突出人类主体精神的意义是新黑格尔主义伦理学的又一特征,它带有明显的理想主义色彩。这一点,又使得新黑格尔主义者的伦理学与康德的伦理学一脉相通,以至于国内外学者都以为他们的伦理学观点主要是“康德式的”。〔296〕在格林和布拉德雷的伦理学中,“自我实现”(self-realization)是一个共同的主题。这种“自我”是整体化的人类共同主体精神的自我,自我实现便是人类主体精神在社会及其社会关系中的道德价值实现,即人类的“共同善”的实现。格林明确地指出,任何人都具有“个体自我”与“社会自我”的双重人格,道德的理想,即是这种双重人格的“自我实现”。布拉德雷也以类似的口吻提出了“自我实现的原则”,它就是在整体自我中实现个体自我,在个体自我的实现中求得整体自我的完善。这种以“自我实现”为道德理想的伦理观念,一方面表现了他们对人类道德的共同主体性的推崇;另一方面,也包含着一种道德理想主义精神。这表明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吸收康德伦理学的某些理论因素。就此而言,现代新黑格尔主义伦理学并非黑格尔伦理学的简单重复,而毋宁是经过某种康德式修缮后的理论成果。
还应该特别提及的是,由于英国现代新黑格尔主义者所处的特殊历史文化背景所致,他们的伦理学并没有完全免于本民族传统伦理学的某些影响,特别是19世纪下半叶的进化论伦理学也在他们的思想中留有许多痕迹。例如,布拉德雷在论及传统习惯对个人的道德影响时,就承认人类的遗传和生物本能等因素的重要作用。此外,虽然他们反对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基本观点,但在某些问题上又不自觉地暴露了一些传统的东西,对此,也应该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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