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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英国新黑格尔主义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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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的还当推克罗纳,其主要著作有《从康德到黑格尔》(1921—1924年,两卷本)、《国家的思想和现实》(1930年)、《想象的宗教之功能》(1941年)等。拉逊是黑格尔著作的编辑出版者。

意大利也是现代新黑格尔主义的主要流行地区,它主要盛行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著名代表人物有克罗齐(Benedetto Groce, 1886—1952),他是主要作品有《精神哲学》(1908—1917年,四卷本)、《黑格尔哲学中的活的东西与死的东西》(1906年)、《历史唯物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1900年)、《伦理学和政治》(1931年)等等。此外,还有金梯利(Giovanni Gentile, 1975—1944),代表作有《作为纯粹活动的精神的理论》(1922年)。

19世纪下半叶至20世纪前期的“第二阶段”是现代新黑格尔主义的主体部分。这一阶段的基本特点是:流传广阔、演化多变、思想纷纭复杂。但是,除了英国新黑格尔主义者以外,其他新黑格尔主义者们大多较少关注伦理学问题。

新黑格尔主义发展的第三个阶段是它的当代时期。它包括法兰克福学派的马尔库塞(Herbert Marcuse, 1898—1979)等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还有法国的存在主义的新黑格尔主义,主要代表有让·华尔(Jean-Wahl, 1888—1974)、科耶夫(Alexandre Kojeve, 1902—1969)、希波利特(Jean Hyppolite, 1907—1968)等人。这些人均被称为当代新黑格尔主义者。由此可知,黑格尔主义由老到新,直至当代,并没有从西方哲学思潮中消失。如果我们把一些反黑格尔主义的思想家考虑在内(他们代表着黑格尔思想在现代西方的否定性影响),情况也许更复杂了,兹不赘述。

4.1.2 英国新黑格尔主义伦理学形成的依据

为什么英国的新黑格尔主义者特别关注伦理学问题?回答只能是,这是英国新黑格尔主义者所面临的特殊的社会历史状况与文化背景所带来的必然结果。

19世纪下半叶,英国资本主义发展仍处于世界资本主义体系中的领先地位。在资本主义从自由形态向垄断形态的转变中,英国率先进入大帝国主义的政治经济地位。在此社会状态下,迫切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文化和道德理论作为其社会意识形态。由此带来了一个突出的社会矛盾:即垄断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发展所产生的理论需要,与英国传统的经验主义哲学和利己主义或功利主义伦理学之间的不相适应。从自由发展的资本主义政治经济转到以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经济结构为基础的社会存在,必然要求社会意识形态特别是社会的政治和道德理论,由以个体性自由、民主、利益为本位的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原则转到以国家整体主义和集体主义为原则的层次上来,而这一点是英国传统经验主义伦理学(包括情感主义、利己主义和功利主义)所无法满足的。

大家知道,自17世纪以来的英国近代伦理学,适应了近代英国资本主义的自由发展要求。因此,经验主义或个人主义曾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肇始于霍布斯的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之争,是近代英国伦理思想发展的一条基本脉络。沿着这一脉络,我们可以发现近代英国伦理学的发展呈现出一种不断突破狭隘经验主义和个人主义的态势:霍布斯与剑桥柏拉图派情感论的对抗,实际上是粗陋的经验利己主义与朴素的情感主义的对立,争论的结果是对狭隘经验论的有限突破。随后出现了18世纪以休谟、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心理情感主义伦理学,这种情感主义又大大超过了17世纪的朴素情感论。休谟的联想心理主义方法和亚当·斯密对人类道德现象的双重分析(即所谓“经济人”与“道德人”的分析),使经验主义伦理学得到了更广阔更圆通的解释。至19世纪前后的功利主义伦理学,在形式上又超出了一般心理情感主义的范畴,使经验主义伦理学有了形式上的普遍性(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在某种意义上说,功利主义是近代英国伦理思想的大汇合,因此,它作为近代英国伦理学理论的典型,在英国社会中享有极大的权威性和实用性,甚至构成了英国道德文化的一种基本特质。应该说,这种理论对于英国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是起过巨大的历史作用的。

但是,当资本主义蜕变为垄断形态时,功利主义乃至于其他形式的经验主义伦理学的历史使命已经结束,新型的道德理论已成为一种社会历史的必然。正是这种社会运动的客观必然性要求使然,出现了以斯宾塞为代表人物的社会有机进化论伦理学。这是对英国功利主义伦理学传统背离的开始,也是英国乃至西方经验主义伦理学由古典经验情感型向现代科学型转变的开始。而英国新黑格尔主义伦理学的出现,则是传统背叛的另一环节:即由对近代狭隘经验主义伦理学的否定,走向对理性主义伦理学的肯定。但对于英国文化来说,这一环节毕竟只是短暂的异域文化的渗透,经过40余年的历史理论反思后,发轫于G. E. 摩尔的现代经验主义伦理学又否定了新黑格尔主义伦理学,以一种新的形式重建了英国民族的现代道德理论。这同样反映着一种历史与逻辑的必然(详见本书第2部分第5章)。

4.1.3 英国新黑格尔主义伦理学的基本特征

由于英国新黑格尔主义伦理学是与英国传统伦理学,特别是与功利主义伦理学直接相对立而出现的。因此,我们可以从它们的相互比较中,窥见其基本特征。

与英国近代经验主义伦理学相反,新黑格尔主义伦理学是一种现代理性主义。格林与布拉德雷都摈弃了英国传统的伦理学方法,他们不再是以个人的生活经验(快乐、满足、情欲等)为道德研究的出发点,也不再满足于从人的经验行为和情感状态中寻找道德的基本解释。相反,他们继承了黑格尔的“观念辩证法”,主张在建立可靠的“道德形而上学基础”的前提下,探讨人类的道德现象,强调从人的“意识”出发,把人类道德作为一种“自我实现”之意识的现实过程。从而,使伦理学的基础由个体的生活经验转到了一般的形而上学的道德本原上来;而对人类道德现象的解释也从单纯的经验论转向了普遍意识的理性分析。

同样,与功利主义或利己主义相对立,新黑格尔主义伦理学以国家整体主义为基本道德原则。格林、布拉德雷都主张,社会和国家高于个人,整体优于部分。他们既批判了功利主义只注重道德个体性和特殊经验性的狭隘做法,也批判了康德等人只注重道德形式的“抽象普遍性”,运用黑格尔的具体理性辩证法,主张把伦理学的内容与形式、特殊性与普遍性统一起来,建立所谓“具体的普遍性”(concrete universality)道德。同时,他们强调了道德的“关系性”、“共同性”、“社会性”等特点,以“共同善”(common good)为最高的道德理想。他们认为,只有在整体中,才能认识和评价个体的道德行为,也才可能有个体价值的实现。“关系”是构成一切事物的本质。离开“关系”或“整体”,任何个体性道德行为都无法认识,也不可能“现实化”(realization)。相比之下,格林更强调人类道德的关系性意义,而布拉德雷则更注重从整体中把握个体。两者的共同特征在于:强调道德的社会性和整体性,强调个人的道德权利与其对家庭、国家、社会的道德义务的统一。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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