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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变的意识形态或上层建筑。它以一种纯规范性的形式存在于社会之中,其作用在于维持(仅仅是强制性的、消极的维持)现存的社会生活,因此,封闭型道德职责仅“相当于一种压力”,甚至成为封闭性社会的“实体本身”〔275〕。与此不同,开放型社会里的开放型道德则以动态的形式表现着,“这种道德是冲动,是与一般生活相联系的、创造社会要求的自然创造”〔276〕。因此,它不是一种凝固不变的观念或制度形式,也不是一种消极强制的外在规范,相反,它已为生命之流的自然冲动所融合,代表着生命本身的内在要求,这就是开放、创造和指向普遍人类的未来。因此,它与生命本身一样,实质上也是一种“情绪状态”,一种创造、扩张、渴望和吸引的情绪与意志的表征。所以,从最一般意义上说,封闭型道德的存在形式是“静止”(repose);而开放型道德的存在则是一种“运动”(moving)。
其次,两类道德在内容上不同。形式上的不同来自于内容上的区别。柏格森认为,就内在的实质意义而言,封闭型道德只不过是“社会的表象,而这种社会的目的仅在于自我保存,正如社会是在一种不变的场合中旋转一样,在其圆周运动中,道德也只是围绕个人[旋转],只是一种通过习惯和不变本能的中介的含糊模仿而已”〔277〕。所以,与其把这种“含糊的模仿”称之为道德,不如说它是一种社会压力或“压力道德”。与之不同,开放型道德在本质上是一种“渴望道德”,它“含蓄地包含着情感的进步”,“是一种向前运动的热情,通过这种热情,这种道德争取了少数人(指少数英雄与天才——引者注),然后通过他们扩展到世界。而且,在这种情况下,‘进步’和‘发展’也就与热情本身没有区别了”〔278〕。也就是说,封闭型道德只是一种“准理性的”(infra-rational)习惯传统,它之所以缺乏突破封闭的力量,在于它缺乏生命的热情,而这恰恰是开放型道德所具备的内在动力。因此,柏格森把开放型道德完全情感化(或非理性化),使之成为一种纯粹的生命热情的表达,甚至由此推出以少数人为杰出代表的英雄主义道德观。
最后,柏格森还指出两类道德的理论性质上的区别。由于封闭型的静态道德只是人类封闭性生活的反映,对于人类本身它只是一种压力和羁绊,而它本身又是以习惯和风俗为中介的,因而它是“准理性的”,它不仅缺少生命的热情,甚至连理性的层次也未达到。而开放型的动态道德作为一种渴望、一种热切的情绪冲动,是不能为习惯或理性所容纳的,因此,它是“超理性的”(supra-rational),它不受任何既定习惯、传统和理性原则的束缚,是“生命冲动”的绝对自由的表现。
此外,柏格森在进行两类社会与两类道德划分的同时,提出了两类宗教的观点。他认为,人类历史上所出现的宗教也同社会和道德一样,有着不同的存在形式和性质。与开放型社会相适应,宗教也和道德一样表现为开放型的动态发展。它超脱了原始宗教的境界,不再只是一些僵死的教规、训谕和礼仪,而是立足于未来的理想境界,引导人们趋于人类普遍博爱的目标。相反,与封闭型社会相联系的宗教也只能是封闭型的、压迫型的宗教,各种习惯性的保守教条约束着人们的热情,使之消失在被动性的纯信仰、纯服从之中。这种宗教的不同性质的区别也因为它们有着不同的来源:封闭型宗教产生于人类原始的自然需求,是为了维护某种团体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开放型宗教则不然,它是由人类生命中的“爱的冲动”而形成的,代表着人类普遍之爱的渴望。正是它与开放型道德的这种来源上的相似性,使开放型道德与开放型宗教最后同归如一,共同表达着人类生命运动的理想本质。柏格森的这一见解曾使他晚年对天主教发生了浓厚的兴趣,由科学转向宗教。同时,他有关宗教两个来源及两种类型的理论对后来的新托马斯主义和人格主义的道德理论产生过很大的影响。
从两类社会→两类道德→两类宗教,表明了柏格森生命伦理学的基本主张,它不是一种简单的道德两分法,而是现代生命伦理学思潮的一种反历史主义反传统道德文化倾向的继续。大家知道,从叔本华开始,传统伦理学,特别是理性主义伦理学就一直成为现代非理性主义伦理学所共同否定的对象,对于这种否定的方式虽各有不同,但他们相似的立场却使他们都采取了一种非历史主义的方法,即通过将传统伦理学与他们提出的新的伦理主张对立起来,进而将道德两重化并绝对对立起来,以确立他们的伦理学理论对传统理论的优越性。叔本华是一般地制造理性与非理性的对立;尼采进一步制造了现代与传统、主人与奴隶的对立;柏格森则从更广阔的社会背景中制造了两类社会、两类道德和两类宗教的对立。这基本上是沿着一条反理性主义和反历史主义的线索发展下来的。
值得注意的是,柏格森两类道德的划分在形式上与尼采的两种道德(即主人或英雄道德与奴隶或群氓道德)的划分更为相似,但在内容上看却又不能完全等同视之。它们的区别表现在,柏格森两类道德划分的依据是人类社会和生命的进化,它以生命存在和发展的本体运动为圭臬和准绳来进行道德类型的划分,并进一步扩展到整个人类社会的划分。而尼采的划分根据则是以人的强力意志(它当然是生命本体之重要部分)来区分主人道德与奴隶道德的,而这种区分不是最终指向社会的结构与性质,而是指向人本身的存在价值,这就是高贵的主人与卑贱的奴仆。因此又有其二,两者划分的方式与意图有所不同。柏格森是从更一般的形式上来区分不同特征的道德,虽然不同特质的道德之间有其价值的优劣之分,但他没有归到人本身作为道德存在的内在分裂与对抗。而这恰恰是尼采划分两种道德的真实意图所在,在他这里,道德的不同不单单是表现在它们的一般特征和性质上,而且主要地表现为道德者之间的绝对对抗,一方面是只知服从的奴仆,一方面是只知支配或统治的英雄。对此,柏格森甚至提出了异议,他说:“尼采的错误在于相信这样一种形式的分类:一方面是‘奴隶’;另一方面是‘主人’。而事实是[道德的]二态性通常使我们每个人既是一个本能上要求[道德]的领导者;又是一个准备服从[道德]的主体;尽管在绝大多数人中,第二种倾向支配的只是他们存在的表面方面。”〔279〕由此可见,柏格森的两类道德的划分是以道德主体性的两重特征来实现的。换言之,他的开放型道德意味着人类作为道德立法者和自觉服从者的统一,而封闭型道德则意味着人类道德主体性的缺乏,人只是道德的服从者,而不能成为道德的创造者,这才是两类道德的主要区别所在。但对于尼采来说,两类道德本身就意味着道德创造者与道德服从者的对立。最后,还应注意,柏格森对开放型道德本身的规定与尼采对英雄道德的规定也是不同的:前者指向普遍人类的爱;后者则是少数英雄意志的实现,它的宗旨恰恰是对普遍人类之爱的否定。因此,柏格森的开放型道德是抽象肯定性的、普遍化的;而尼采的英雄道德则是否定性的、排斥的。
然而,我们承认柏格森两类道德的理论与尼采两种道德观之间的差异,并不是说它们之间是全然对立的。尽管柏格森本人力图使自己的观点与尼采的观点区别开来,但他的这一理论仍在客观上带有尼采影响的痕迹,甚至同样带有英雄主义道德的色彩。虽然他没有明确地主张英雄道德与奴隶道德,但他却坚持两种道德的划分,并把“开放型道德”置于封闭型道德之上,认为开放型道德的发展是通过少数人而扩展到全人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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