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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柏格森的生命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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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柏格森从人的双重自我追溯了人类道德的双重起源,其一是由内在的生命自我所产生的主体道德起源,它是生命冲动的内在爆发,表现为“爱的冲动”(impetus of love);其二是由外在的生命自我所产生的客观外在的道德要求,表现为“社会压力”(social pressure)。所谓“爱的冲动”,是指生命个体内在的主体情绪、意志和行为的“渴望”与“冲动”,它是生命之流在个人身上的一种向外的流动和趋向。“爱的冲动”又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由人类肉体本能产生的冲动和由心灵激起的情绪外泄。前者是一种本能冲动或类似这种冲动的自然倾向,它指向生命本身的保存和运动;后者是人的内心情绪所表现的对生命发展的渴望,具体表现为人的生命之流的绵延进化的未来趋向、对英雄的崇拜、对生命价值的更高追求。而所谓“社会压力”,则是指人类社会生活所自然形成的各种习惯传统、道德义务和职责。它指向人类生命的整体,是某种具有外在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约束。

柏格森认为,历来的伦理学家们都“没有认识到道德的这种双重起源”〔265〕。他们或是误把道德对人类行为目的的合适性当作道德产生的源泉,或是错误地把人类道德的起源诉诸人的理性作用。因而,不仅未能正确地解释人类道德行为的动机,而且也对现存的道德义务的复杂本性产生了误解。例如,功利主义伦理学家和康德就是如此。在柏格森看来,要解释人类道德行为的动机和道德义务,决不能靠理性来获得,正如人的生命本质不能用理性认识来把握一样,人的道德现象也不能诉诸理性,而只能凭心理直觉来领悟。因为道德首先起源于生命内部的冲动和由此带来的社会压力,人类道德行为的产生更多更根本的是由于生命的情绪和冲动,要领悟人类的道德现象,必须先了解人类道德的双重起源,否则就不可能。柏格森指出:“如果我们恢复[道德]起源的双重性,这些困难就消失了。而且,道德双重性本身结合成一个统一体,因为‘社会压力’和‘爱的冲动’是生命唯有的两种补充的表现形式。”〔266〕换言之,人类生活中的道德现象的发生,仅仅是“爱的冲动”和“社会压力”这两种原因所引起的结果。

但是,柏格森认为,道德的双重起源是各有其不同的性质和方向的。“爱的冲动”源自生命内部,它比“社会压力”更具有决定性意义,一如内在的生命自我比外在的生命自我更为根本。他认为,由“社会压力”所产生的道德只是一种“社会道德”(social morality),它是人们感受到社会的外在规范制约和生命的“自然职责”(natural obligation)时才产生的,是人类心灵的封闭性表现。在此情景下,人只是“社会团体的部分与局部”,“他和社会团体都只专心个人的保存和社会团体的保存之同一任务,二者都以自我为中心”〔267〕。也即是说,由“社会压力”所产生的“社会道德”,只是一种自我(个人的自我与社会的自我)保存行为,不具备外向的和未来指向的开放性。与此相反,由“爱的冲动”所产生的道德则指向未来、指向生命的外部。人的爱的冲动或情绪包含三种,即爱家、爱国、爱人类。前两种爱是相对的,它们的产生直接为它们所涉及的对象吸引;而爱人类则不尽如此,它是通过人类而爱人类,是一种最普遍绝对的爱,是人类心灵开放性的最高表现。〔268〕人类心灵中的爱的冲动和情绪的发散是一种逐步开放的过程,它以爱人类为目标,如同宗教以另一种方式来施放其人类之爱一样。

由此可见,道德的起源是一种过程。柏格森强调,在任何时候,我们都不能把道德视为一种既定的事实或凝固的理论原则,否则,就会重蹈传统伦理学的覆辙,使道德的起源无从说明。他说:“若认为把道德压力和道德渴望仅仅作为一种事实来考虑,而不在社会生活中寻找它们的最终解释,那就错了。”〔269〕换言之,道德的起源并不是某种静止的东西,它的根基乃在于生命的创化过程之中,因此,道德的渊源也只能从生命本身中去寻找。因为“压力或渴望在本质上都是生物学的”〔270〕。离开了生命的本体,压力与渴望也无从谈起。可见,柏格森与居友一样,都是凭借着生命进化这一生物学理论来解释人类道德现象的。

3.3.4 两类社会与两类道德

两种不同的道德起源产生了两种不同的道德,而两种不同的道德又分属于两类不同性质的社会。柏格森依据其生命哲学原理把人类社会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封闭型社会”(closed society),属于这种社会的道德也是“封闭型的道德”(closed morality)或“静态道德”(static morality);另一种是“开放型社会”(opening society),与之相适应的是“开放型的道德”(opening morality)或“动态道德”(dynamic morality)。

所谓“封闭型社会”,是指与生命之流的冲动相忤逆的社会状态。在这种社会状态中,社会的“成员依约定而相处在一起,而对其他人类则漠不关心,警惕着攻击或[自我]保卫,事实上却又囿于不断的争斗,这种社会刚脱胎于自然。人天生倾向于这种社会,正如蚂蚁倾向于蚁冢一样”〔271〕。准确地说,封闭型社会也就是霍布斯曾经谈到的人类的“自然状态”,它故步自封,对某一社会以外的一切都抱有拒斥心理,因此,它难以发展,表现为静止的生命状态,其道德也就因此而趋于保守、僵化和褊狭。所以柏格森又称:“这种社会是静态的社会,其宗教也是一种静态的宗教,其道德也是一种静态的道德。”〔272〕

与此相对,“开放型社会在原则上被认为是一种胸怀全人类的社会”。在这种社会里,生命之流喷发无阻,“爱的冲动”与“社会压力”也归宗如一,“个人的意志变成了社会的压力,而且职责适用于整个社会”〔273〕。因此,这种社会是一种动态的、永恒创化的、不断文明化的社会,其宗教也是一种不断创化的开放性宗教,其道德也是一种动态的向前进化着的道德。而且由于人的职责与义务的普遍化,社会的压力也就不再是一种压力,而是一种“吸引力”(attraction)。概而言之,封闭型社会是一种朴素的、保守的、强制压力型的无发展的社会,与它相应的道德也是保守的、静止的、消极的,而开放型社会则是丰富的、不断文明化的(civilizing)、开放着持续发展的社会,与它相应的道德也是积极向上的、肯定的、动态的道德。由此,柏格森给两种不同的道德冠以许多不同的名称:他在不同的语言情景中称封闭型社会的道德为“封闭型道德”、“静态道德”、“压力道德”(the morality of pressure)等,而把开放型社会的道德称为“开放型道德”、“动态道德”、“渴望道德”(the morality of aspiration)等等。

正如两类社会各不相同一样,两类道德也各有其迥然不同的特征。

首先,两类道德的存在形式不同。封闭型道德与封闭型社会一样,处于一种没有发展进化的静止状态,“这种静态道德,在既定的时刻里,作为一种事实存在于社会中,在风俗观念和法制中变得根深蒂固:其强制性的特点可以追溯到[人类]对一种公共生活的自然要求”〔274〕。这就是说,封闭型道德与封闭型社会的社会环境、传统观念、法制等政治结构凝合在一起,都是一种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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