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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生平与著作
亨利·柏格森(Henri Bergson, 1859—1941)是继居友之后最有代表性的生命伦理学家。他出生于法国巴黎,父亲是一位音乐家,母亲系犹太血统,出生于英国。柏格森从小受到典型的法国式教育,曾在巴黎著名的孔多塞中学就读,对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都极感兴趣。1879年,柏格森以优异的成绩考入举世闻名的巴黎高等师范学院,从此开始了对古希腊和拉丁古典文学、哲学的潜心研究,1881年毕业。随后,柏格森到外省的中学任教,1889年发表了他的第一部哲学代表作《时间与意志自由》,该书也使他获得了博士学位。不久转到巴黎的亨利四世中学教书。1896年发表其成名作《物质与记忆:身心关系论》。1897年,被聘请为巴黎高等师范学院的哲学教授,1900年又被聘请为法兰西学院的哲学教授。在这世纪之交的时刻,柏格森的讲课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兴趣,尤其得到了社会上流人士的赞赏,使他声名大噪,在当时的法国一度产生了“柏格森狂”。1907年,柏格森发表哲学著作《创造进化论》,1921年退休。但柏格森的影响并未减退,不久,他以代表团团长的身份领队访问美国,曾在哥伦比亚大学等地发表过一系列的演讲。1928年,柏格森荣获诺贝尔文学奖。从此之后,柏格森把兴趣从哲学伦理学转向了宗教,1932年,他发表了自己经过20多年的研究写出的唯一的伦理学名著《道德与宗教的两个来源》(Les deux sources de la morale et le la riligion, 1935年出版了英译本,The Two Sources of Morality and Religion)。晚年,柏格森曾接近天主教会,但最终没有成为教徒。
在现代西方哲学和伦理学史上,柏格森都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他不仅是生命哲学的主要代表人物,而且也是现代心理学、伦理学、美学的著名思想家,其伦理学尤有影响。总的说来,柏格森的伦理学是一个以神秘主义生命哲学和非理性主义直觉论为理论基础,融会现代英国进化论和德国唯意志论伦理学因素的理论体系。因此,要了解他的伦理思想,先有必要简单地考察一下他的生命哲学理论。
3.3.2 生命哲学基础
柏格森的哲学与叔本华以来的非理性主义思潮是一脉相承的,但这并不是说他的哲学只是这一思潮的简单的逻辑延伸。在柏格森这里,无论是在哲学本体上,还是在哲学方法上,都有着自己独特的理论阐释。首先,他进一步把哲学的本体由叔本华、尼采的生命意志扩充为生命运动的整体。因此,他的哲学的理论出发点不只是作为生命体之部分的意志,而是一种流动着、展开着的生命的本体过程。其次,柏格森的基本哲学方法虽然仍是以非理性主义为其原则,但由于柏格森汲取了英国进化论和当时法国“新康德主义”(又称“新批判主义”)的许多理论方法,特别是他对心理学的研究成果的充实和渗透,使其哲学方法论带有浓厚的神秘主义和直观论的色彩。
柏格森认为,哲学是对生命存在的一种“超意识”的直观把握,生命的存在不是一种僵死的物理存在,而是一股永恒流动、生生不息的“生命之流”,是一种永恒的生命创化过程。因此,它流动不居,是一种无穷的“绵延”(durationis)和“生命冲动”(élan vital),如同一切存在都是连续表现的动作而无静止的存在一样。他说:“事物和状态只不过是我们的心灵所采取的一种变化观点,事物是不存在的,存在的只有动作。”〔261〕换言之,“实在就是可动性,没有已造成的事物,只有正在创造的事物,没有自我保持的状态,只有正在变化的状态,……如果我们同意把倾向看作是一种开始的方向变化,那一切实在就是倾向”〔262〕。也就是说,在柏格森眼里,没有静止的存在,只有变化着、流动着的“倾向”、“趋势”,而生命则是一种最为活跃、最富于变动的一种运动态势。
因此,作为生命存在的一种把握方式的哲学,必须抛弃那些既成不变的理性形式和传统教条,用一种新的方法去把握生命。理性无法解悟“生命之流”的底蕴,生命的冲动变幻无常,令人无法把握。柏格森认为,要认识生命存在是不可能的,唯一的可能是去“直观”,以心理的直观去体现生命之流的律动。因为,在本质上说,“生命是心理的东西”,或意识才是“生命之源”〔263〕。心理的存在只能诉诸心理的体验,理性无法企及“超意识”的生命本源。这样,柏格森就得出了反理性主义的心理直觉论的方法论结论。
直觉是属于个体生命的内在心理活动,它无法通约,又不可能诉诸语言表达;每个人的心理体验都是一种神秘不可知的内向世界,因此,心理的直觉证明了自我的独存意义。依柏格森之见,自我本身也只是一种“纯情绪的心理状态”,而非实在。世界的一切状态都依赖自我而得以觉悟,自我是一切存在状态的中心,自然万物、社会都流动在自我的周围。因为,人的生命之流和冲动是一切存在状态中最强大的,宇宙万物都是某种神秘的生命之流的派生和显现,但不同的存在状态下,生命的冲动有着不同的形式。在自然界,生命的冲动表现为万物的进化,却受到最大的阻碍,几乎停止枯竭;在动物界,生命之流所受的阻力较自然界要小,有着进化的可能,但远不能充分流动;唯人类的生命之流才能逾越一切,自由地绵延发展。因此,对于人类生命的冲动来说,永远不存在任何自然的或理性的客观规律和制约,它是一种自动创化、自由发展的行动过程。柏格森用“我是一个绵延的存在”(Je suis une chose qui dure)代替笛卡尔的“我是一个有思想的存在”(Je suis une chose qui pense);以“绵延”(durationis)范畴取代斯宾诺莎的“永恒”(aeternitatis),并进一步以这种生命哲学去审视和说明人类社会的一切现象。
总而言之,把现代非理性主义方法神秘化、相对化,以“生命之流”作为哲学伦理学的本体,以对这种动态的生命本体的心理直觉代替静止的理性主义,崇尚变动与行动的价值和“超意识”的生命本能,……就是西方学术界称之为“真正的柏格森式的变革”的实质内容。也正是在这一哲学变革的基础上,柏格森提出了自己独特的道德理论。
3.3.3 双重道德起源论
生命是万物的本原,人类社会也不例外。人的生命是构成社会的基质,它有内在的自我与外在的自我两种运动形式。外在的自我形式即人的自然的自我,它从属于内在的生命自我,而所谓内在的生命自我即是人的生命之流绵延的本真状态。柏格森认为,正是人的外在自我构成了人类社会,因为这种外在的生命自我表明人是一种进化着的生物,是生命冲动之泉的最高喷散状态的表征,而作为生物的高级进化者,必然以社会生活的组织形式为条件。柏格森说:“不管你属于哪一个哲学派别,你都不能不承认:人即生物,生命沿着两条主要道路的进化,都以社会生活的方向为目的。联合是生命活动的最一般形式,因为生命就是组织,如果是这样,那我们就不知不觉地从有机体的细胞之间的关系而过渡到社会中的个人之间的关系。”〔264〕
人的双重自我决定了人类社会生活的必然性,而这种社会生活要求产生了人人关系的道德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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