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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居友的生命活力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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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居友在使行为的研究越过意识界限的同时,不免有些失误。尽管他并未完全排斥意识和理性在道德行为产生过程中的作用,然则,他把人类道德行为的最初起端追溯到无意识的生命本能,这在客观上大大损伤了其生命伦理学的主体性意义。第一,把道德行为的发生诉诸人的无意识本能的前理论层次,难以避免把人类行为混同于动物行为的理论后果。第二,这一见解在客观上容易导致否定人类道德行为所特有的目的性和自觉性特征,使之落入盲目的自发性之中而无以解释,这无疑破坏了道德主体性行为的透明性和纯洁性。第三,从科学的意义上看,本能与无意识固然是人类行为发生的内在生理机制,但这决不是作为社会道德存在的人所具有的道德行为的特质。恰恰相反,人类道德行为的超越性,非但不在于它所带有的潜在的本能冲动,而在于它超越盲目的本能冲动所表现出来的明确自觉的意识和目的,在于它是一种高度自主自觉的社会化主体行为。换句话说,如果把道德行为的发生诉诸无意识本能的冲动,势必混淆人类的一般行为与道德行为,甚至是人类一般行为与动物行为之间的本质区别。

3.2.6 义务与制裁的超越

倘若说,对各种道德及其假设前提的系统批判,为居友建立绝对无义务无制裁的生命伦理学扫清了传统的理论障碍,而对生命和行为的超越性论证为这种伦理学奠定了理论基础的话,那么,确立行为对义务与制裁的超越性便是其伦理学的最终归宿了。

居友断然否定了历史上各种外在的义务理论和道德制裁理论,主张从生命自身寻找义务和制裁的“当量”(或“等价物”)。他把历史上形形色色的义务论道德归结为“超自然的义务”(supernatural duty)或“形而上学的义务”(metaphysical duty),认为它们都是根据某种神秘的上帝或绝对的观念原则来制定其外在强制的义务或制裁理论的。因此,这些义务论与生命本身的自然要求和运动规律背道而驰。依居友所见,既然一切道德现象都是个人生命力的自然表现和内在要求,那么,所谓道德义务与道德制裁就成了无稽之谈。道德不过是个人生命的自我活动表现(消耗、吸收和发散),不存在任何生命力要求以外的义务,也无须任何超生命的规范或制裁。如果说,人类确实存在着某种义务情感的话,那也只是生命本身所存在的某种与义务相当的内在性因素,这就是所谓“义务等价物”或“义务当量”(the equivalents of duty)。它基本地表现为五种形式。

第一种义务等价物是人们对生命本身的内在力量的初步意识,或者说,对生命内在活力的初步意识是每个人的一种道德义务。生命是一种能动的力量,它要求实践自己、扩散自己。对这种生命力之本性的最初意识就是人的义务之一。居友说:“义务可以归结为对一种确定的内在的并自然高于所有东西的力量之意识。……从事实的观点来看,……义务是一种超丰富的生命(a superabundance of life),这种生命要求实践,要求将它本身给予别人。”〔235〕生命本身就是一种冲动,一种扩散和生殖。“生命只有在发散自身的条件下,才能维持自身。”〔236〕因此,人们首要的道德义务就是对这种生命要求的意识。

居友指责功利主义“沉湎于考虑结局”,只看到行为产生的快乐、满足和幸福等功利目的,把追求功利作为基本的道德责任,只看到了行为的外在价值,而没有看到其内在意义,因而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道德责任是不能成立的。实际上,人们真正的道德责任和义务是发挥生命的能量,去行动和创造。“行动即是生命,增长行动即是增长内在的生命火花。从这个观点来看,最大的罪恶就是懒惰和惰性。道德理想就是具有其一切表现多样性的活动。”〔237〕每个人都应意识到,行动是生命的根本,目的只在行动之中。居友说:“从胚胎在母腹中的第一次躁动,到老人的最后一次抽动,每个运动的创造物(人)都有着在其进化之中的作为原因的生命。从另一种观点来看,我们行动的这种普遍原因,也就是生命的恒常结果和目的。”〔238〕因此,生命力的发散并不是为了功利,而是适应自身的内在要求。也即是说:“生命通过对不断发展的渴望而创造自己的法则,它正是通过行为本身的力量来创造自己对行为的责任的。”〔239〕进而言之,对生命运动的自觉意识也就是对行动创造的意识。一切外于生命的超自然法则或绝对义务观念都是谎言。所以,居友不同意传统的“道德应然”主张,认为与其说“我必须故我能够”(I must therefore I can),不如说“我能够故我必须”(I can therefore I must)。

第二种义务的等价物是所谓“理智自身的动机力量”(motivepower),也就是富耶所提出的“作为力的理念”(ideas as force)。居友指出:“在同样的方式下,正如活动的力量创造一种自然的义务或绝对必然的冲动一样,理智本身也有一种动机力量。”〔240〕又说:“高级行动的观念本身,如同所有行动的观念一样,是一种趋向其现实化的力。这种观念本身已经是这种高级行动开始了的现实化。从这种观点来看,义务仅仅是存在于思想与存在之间的深刻的同一性意义之中。正是由此之故,它又是存在的统一,生命的统一。”〔241〕居友这些表述的基本思想是,同人们对自身生命力活动的意识一样,人们对生命所包含的智力冲动的意识与感受也是一种义务。行动是观念力量(理智冲动)的现实化,观念冲动是生命力内在扩张的表现之一,犹如“智力生殖”是“道德生殖”的一种表现。通过观念的扩张和延伸,人们也实现着自我生命活力的发散,对这一生命要求的意识,就是生命伦理学所主张的第二种道德义务。在此意义上,“义务是一种内心的扩张——一种通过把观念转化为行动而完成我们的观念的需要”〔242〕。这样一来,我们就再一次超越了功利主义伦理学:义务不再是身体上的快乐满足和功利计较,而是对生命内在智力的高级冲动与实现的自觉意识。

居友所谓义务的第三等价物“源于[人们]不断增长的感觉的融合和不断增长的高尚快乐的社会特征”〔243〕。居友利用所谓“精神动力学”(spiritual dynamics)理论,认为生命的功能在于它具有向自身以外发散的能力和必然趋向,生命力所产生的“情感生殖”使每个人在感情上自然地倾向他人,与他人及整个社会的感情融合起来。而且通过生命进化的力量,人们的快乐感更为宽广,也“越来越非个人化”、“社会化”;由此又产生出具有社会化特征的生命快乐。这种情感的扩张与社会融合以及快乐的社会化,就是道德义务的第三“当量”。居友说道:“我们不能在一个孤岛上自我陶醉。我们的环境是人类社会,在这种环境中,我们每天都在使我们自己更好地适应它,在这种环境之外,我们所获得的幸福不可能比我们在大地的空气层以外呼吸的空气更多些。某种伊壁鸠鲁式的纯粹自私的幸福是一种懒惰的幻想,是一种抽象,一种不可能性。真正的人类快乐都或多或少是社会性的。正如我们所说的,纯粹的自私性并不是一种自我的真实确信而是一种自我的残废一样。因此,在我们的活动、理智、感觉中,存有一种依利他主义来实践自身的压力。有着一种如同作用在星际之间的强有力的扩张力,正是这种扩张力在意识到它自身的力量时,就给予它自身以义务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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