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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居友的生命活力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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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是对个体生命主体的一种绝对肯定,利他并非自我行为的目的,而是一种生命力扩张、升华的一种必要手段,根本的目的仍在自我生命本身。可见,这一理论包含着居友对个体生命主体性的绝对肯定和强调,同时,也为他达到建立“无绝对义务和绝对制裁的道德哲学”埋下了理论伏笔。

3.2.5 意识的超越(本能与理性)

人类的道德现象渊源于生命活力的运动所产生的“道德生殖”,但生命活力引起人们道德生殖(情感、意志和行为)的内在机制如何?这是居友不能不回答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

居友认为,道德生殖表现在人们的道德行为上,但关于人类道德行为的发生却是人们长期没有解决好的疑难问题。一些道德学家只关注人的意识行为,而一些神学伦理学家则干脆把人类的道德行为说成是天意启示的反应。造成这些谬误的根本原因,仍在于人们对生命自身缺乏深入的了解。依居友所见,人的生命包括两大构成,这就是“无意识的生命和有意识的生命”;而“绝大多数道德学家都只看到了有意识的生命领域。然而,无意识的或下意识的生命才是行动的真正来源”〔226〕。在这里,居友明确地指出了对人类无意识生命现象的研究,这一见解先于尼采和尔后的弗洛伊德,我们不妨把它作为现代道德心理主义的先声。

在居友看来,要建立科学的道德哲学,除了确定生命力生殖这一基础外,还得进一步解决人类无意识生命与有意识生命的矛盾,建立两者间的统一与和谐。他认为,有意识的生命产生有意识的行动,无意识的生命产生无意识的行动;前者表现出人类行为的有意识性或理性特征,后者表现出人类行为的原始自然性和本能性特征。长期以来,道德学家们似乎忘却了对人类本能的研究,迷信于道德理性主义的力量。与此相反,功利论者甚至是进化论者却又没有充分考虑到人类意识能力的作用,偏信于人的自然本能和生理遗传的力量。这样,关于人类有意识的行为与无意识的行为之间所存在的联系始终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而只是在对立的两极之间徘徊。居友说:“从长远的观点来看,有意识的生命可以通过其分析的敏锐性,对已经在个人或民族身上所积累的朦胧的综合遗传因素产生反作用,并逐步地消灭它们。意识具有一种溶解力,这是功利主义甚至是进化论伦理学派所没有充分考虑的。因而,有必要重建意识反映与无意识本能的自发性之间的和谐。”〔227〕

要重建本能与意识之间的和谐,首先,必须确认这样一个事实:人的无意识行动是一切行动的发端和起源。在人类的行动总体中,真正有意识的行动仅仅是有限的一部分,所有行为的最初发动都源自无意识的生命冲动。居友说:“我们必须承认,意识只掌握生命和行动的很有限的一部分,即使那些通过充分的意识而达到的行动,其发端与最初的根源,一般都在于无声的本能和反射运动。”〔228〕其次,居友进一步分析了人类行为的发展过程,并指出道德科学必须要考虑到行动的各种发端和发展。他认为,人们的行为往往发端于本能,形成于习惯,扩展为有意识的行动。这也就是行动由无意识到下意识,再到有意识的发生发展过程。〔229〕而对于这一过程内容的研究,是建立科学的道德哲学的必要条件之一。最后,居友主张,道德哲学必须研究各种不同类型的行为间的差异,以及本能(无意识)行为与有意识行为之间的相互影响,以找到两者的“会合点”。居友强调指出:“道德科学必须慎重考虑所有这些偏差(指无意识的本能行为、下意识的习惯行为和有意识的理智行为之间的差异——引者注),要寻找我们存有的两股重大力量:本能与理性的会合点,以及它们相互的接触和终止的转换。道德科学必须研究这两种相互依赖的力量的行为,调节本能对思想和思想心灵对本能的双重影响,并反映各种行动。”〔230〕

显而易见,居友的意图不仅仅在于确立人类行为发生的无意识端点,而且也试图从这种生长点出发,全面解释人类不同行为类型之间的相互关系,把它们的“会合点”作为道德科学的突破口。这表明了居友对人类行为过程的无意识深层结构的高度重视。可以说,他是尼采与弗洛伊德之前较早发现人类无意识行为领域的思想家。同时,居友对无意识行为的研究虽然表现出非理性的倾向,但他是温和的、折衷的,这与后来的尼采和弗洛伊德相比,并没有跌入完全否认人类意识和理性的作用的极端。

为了进一步阐明人类行为的本能因素,居友还就本能、遗传和教育三者的联系做了大量补充说明。进化论伦理学对生理遗传在人类道德生活中的作用的强调,近代法国启蒙思想家对环境和教育之于人类道德进步的重要性的解释,都为居友所注意到。依他所见,正确的方法应该是从本能、遗传和教育的统一中,探索人的道德行为、情感和观念等现象。在较早的《无义务无制裁的道德概论》一书中,居友较为强调遗传在道德现象发生中的重要意义,基本上倾向于斯宾塞的观点,但在他的后期著作《教育与遗传》一书中,却又偏重于教育对道德现象的重要影响,转向了法国近代的传统观点。〔231〕

居友特别强调教育中“示意”(suggestion)的作用,并力图说明它通过遗传与人们所形成的道德习惯的一致性。他说:“每一种道德的或自然的本能都源自一种梦行症(somnambulism),因为它给我们一种要求,而我们自己对它的原因却不得而知,我们听到‘良心的声音’,并把这种声音置于我们身内,尽管它的起源非常遥远,然而它是一种代代相传而又悠远的共鸣。我们本能的良心是一种遗传性的示意。”〔232〕这即是说,人类的道德现象与其本能的自然发生一样,是一种遗传性示意的产物。遗传与教育是人类道德本能长存的基本媒介,通过它们,道德逐渐溶化和积淀为人类生命内部的特定的传统性和习惯性的生命“基因”,形成人们的道德人格。所以,“正如每一种本能都是必然性的萌芽,有时甚至也是义务的萌芽一样,每一种示意都是一种开始把它自身强加给心灵的冲动——它是一种最初的目的,并在行动中使自身具体化入人格之中”〔233〕。

然而,居友又告诫人们,虽然本能与遗传是人类道德形成的重要因素,但绝不能就此解释人类道德现象的全部内容。事实上,它们只是人类道德形成和传播的外在因素,而人类道德行为的最终原因仍在于我们生命内部。他说:“事实上,我们切莫相信,由自然选择所固置的本能的和遗传的情感创造了个人的行动,并解释了个人行动的全部细节。相反,所积累的活动常常创造了一种相应的情感。这种社会情感产生于我们肌体的自然本身,它由我们事先的行动塑造而成;力量先于义务感。”〔234〕所谓行动创造情感,也就是说生命的行动才是道德感情发生的终极原因;而所谓力量先于义务感,亦即生命力本身比义务感更根本。在这里,居友再一次回到了生命伦理学的本体。

从居友对人类生命和行为的双重划分,到他把本能、遗传和教育三者的归宗如一,都进一步说明了居友始终坚持着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居友把人类道德行为的研究领域扩张到无意识的前理论层次,旨在超越传统伦理学局限于意识行为或理性行为的习惯模式。这确实极大地扩展了道德现象的研究范围,使人类对自身价值行为的认识开始触及到无意识的深层结构,为20世纪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伦理学提供了预先的启示,这是人们在今天仍然未能充分意识和发现的一个耐人寻味的历史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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