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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无法求得某种永恒的生命价值而感到失望的心理表现而已。但实际上谁又能求得自然一般的永恒呢?孔子、如来佛、基督耶稣在亿万年以后还能留下什么?居友抱怨人类过于执著某种信念而满足于消极等待,却不去主动行动,这即是自然冷漠的恶果之一。他形象地把人类描绘成一个等待做新娘的姑娘,她信心十足却又不敢行动,每日乔装打扮,等待着梦中新郎的到来,可日复一日,终归失望。她依旧如故,坚信着“旨在明日”,把自己牢牢地禁锢在“理想的真理”之中。信念是永恒的、美丽的,宛如春天的鲜花,可等待与信念又能获得什么?这种信念使“我们的大地在天宇的沙漠中失落,人类本身失落于大地,而我们个人的行动则失落于人类”〔193〕。这又是自然冷漠的假设所依据的第二个理由:即“伟大整体的方向是我们所无法改变的,它本身并没有道德方向——它缺乏目的、它的完全非道德性和无限机械主义的中立性”〔194〕。换句话说,这种假设以为,在人类巨大的整体中,个人是无能的,正如整个人类在广袤的自然宇宙面前无能为力一样。每个人都是孤立存在着的微型金字塔,是无数寂寞的小人国,他们之间无法组成一个整体与自然抗衡。〔195〕居友指出,这种宇宙机械主义的基础,只能建立一种利己主义的“道德原子论”,它会导致把自然的本质规律与道德利己主义混为一体,从而导向“最深刻的道德怀疑主义”,使人类对道德的前景丧失信心,这是自然冷漠的假设所导致的又一必然后果。
总之,持这种假设的道德学家好似静坐在海岸线上面对着汪洋大海:他们眼前的景象如此不可捉摸——排排浪潮你追我赶,直抵天际,不断地向他离去,又朝他涌来。人类是多么无能!大海的浪潮无休无止,它必将人类卷去,而生命本身就如海潮,“在我们周围急速地旋转,裹缠着我们、淹没着我们”,自然如此庞大而盲目,而平地小洼何以匹敌于汪洋大海?况且,“海洋本身给我们呈现出一幅无休止的战争与争斗的图景;……最大的激浪盖过弱小的浪花,横扫着碎波细浪,它给我们提供了一部世界性的剥夺史和大地与人类的历史。……如果我们的眼睛可以饱览这巨大的太空,我们将看到,到处都只有一种惊心动魄的浪潮冲击,一种无终无止的斗争,……一场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196〕。这毋宁是一副充满着道德冷漠的讽刺漫画,然而,在居友眼里却是一种机械主义对能动的生命创造的恶毒扼杀。
在结束对三种道德假设的批判分析后,居友总结道:“在一个仁爱的自然(指乐观主义的道德假设——引者注)、一个对峙的自然(指悲观主义道德假设——引者注)和一个冷漠的自然这样三种假设之间,人们怎能做出选择和决定呢?给予人们这种规律——即适应自然——是一种毫无根据的幻想。我们不知道这种自然是什么。因此,康德说,我们切莫请求教条式的形而上学给予我们一种确定的行为规律,这是对的。”〔197〕不难看出,居友对三种假设都是持批判性态度的。他没有停留在一般的理论层次上去批判传统的“教条主义道德”,而是选择了生命伦理学为立足点逐一详细地剖析了这些传统道德理论所表现的精神实质。他以现实的分析手术,剖开了宗教伦理学的心脏:道德的虚幻性和非现实性本质。他无情地嘲笑了传统理想主义和乐观主义道德精神的虚伪,同时也分析了悲观主义道德假设的心理根源和理论失误,杜绝了任何消极无为的道德冷漠主张。这一切都集中表现出一个鲜明的主题:那就是,任何道德都必须以生命的存在和发展需要为基础,一切轻视、压抑、否定生命价值或对生命价值的现实性抱有怀疑、失望和冷漠态度的道德理论都应彻底摈弃之。居友的批判目的在于超越,在一定的意义上,他的批判确乎是合理的,甚至是深刻的。但无可讳言,他严重地忽略了人的历史性和社会性,因而也难以科学地解释人类的生命现象本身,其批判也就不可能达到真正的科学结论。所以,我们说居友对传统道德的批判和超越依然是有局限性的。或者换言之,居友对传统道德文化的批判基础是非历史主义的,而他所试图确立的生命伦理学也缺乏深厚的社会历史基础,因之没有能获得科学的生命现象理解。
3.2.3 “三种道德”的超越
与对历史上“三种假设”的批判分析相对应,居友还批判地分析了三种类型的道德:即确信道德、信仰道德和怀疑道德。
居友认为,历史上出现过一种可称之为“实践确信的道德”(Morality of Practical Certitude)观点,它认为“我们拥有一种肯定的、绝对的、毋庸置疑的和绝对必然的道德法则”〔198〕。这种确信道德有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其一表现为道德直觉主义,如普赖斯(Price)等直觉论者就认为,人自身是一种包含着善的实体,通过自我的直觉便能把握善的自明性意义。其二是道德普遍理性主义,如康德认为,道德法则是一种人所共守的纯形式的普遍行为准则。两种形式的道德虽有强调的不同,但本质上都属于一种确信道德,即以先验普遍的道德法则来规定人的行为和义务感。
居友认为,这种确信道德并没有揭示人类道德的本质特征。如果我们从“精神动力学”的观点来看,义务感不过是一种感觉性的东西,它“不可能产生于我们与道德法则的关系”,而是“产生于我们与自然的和经验的法则的关系”。严格地说,“义务感并不是道德的,而是感觉的”〔199〕。因此,不能对人类的道德感情作任何理性的或先验的解释。〔200〕确信道德恰恰违背了这一原则,使道德情感成为了某种先验自明的或普遍必然的东西。事实上,人们的道德情感和义务感不可能“为意识所把握”,而只能为生命运动本身所解释。换言之,“普遍的东西作为普遍的只能产生一种逻辑上的满足,而它本身仍然是人的逻辑本能的满足,这种逻辑是一种自然的倾向,在其更高的形式上乃是一种生命的表达。”所以,“做某种行动的意志,不能建立在任何不基于行为本身的实践的与逻辑的价值法则之上”〔201〕。这即是说,道德情感与行为只是一种生命本能的自然倾向,而不是某种超生命经验的意识,它之所以具有普遍性的特征,并不在于其理论上的纯粹逻辑,而在于其生命本身的自然倾向和必然要求。
第二种道德是所谓“信仰的道德”(Morality of Faith)。居友指出,信仰道德是继康德教条主义道德假设之后的一种“有些改观了的康德主义,它把义务当作一种道德信仰的对象,而不再是一种确信的对象。康德开始只是把信仰作为导致肯定义务的确认假设,而今天信仰本身则已经扩充为义务了”〔202〕。居友所指,是针对当时法国的新康德主义者的伦理学而言的(如M. Renouvier和Secrétan等人)。〔203〕在他看来,法国新康德主义伦理学把康德的义务论推向了信仰化的极端,使它由某种理性的必然成为了信仰的必须。这种信仰道德实际上是使“信仰从宗教领域转移到了伦理学领域”。居友认为,道德信仰与宗教信仰并无本质区别,两者常常相互包含着。而且,道德上的信仰似乎比其他方面的信仰更为原始和普遍。人们最初的道德信仰并不具备严格的宗教意义,如人们对丘比特、基督的信仰,但后来却与宗教信仰混为一体了。
新康德主义者是创造混淆的好手,在他们眼里,道德义务和道德原则既不靠理论逻辑的证实,也不靠其实体的自明性直觉,而仅仅是因为道德的“善”是“客观真理的标准”,是我们信仰的目标。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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