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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和平即国家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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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纳布吕克和约》的多数条款涉及宗教。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威斯特伐利亚和约》首先是一份宗教和约,它毕竟结束了一场举足轻重的宗教战争。但是,人们忽略了一点,最终克服教派冲突的,正是政治势力和国家调控。相应地,宪法最大的成就在于从政治和法制上完成对教派冲突的规制。宪法第五条规定了新教和天主教宗教派别之间的关系,是迄今为止整个一组条约中最全面的一条——在这一点上,与宪法的政治规定不同,人们完全不指望未来伙伴之间的善意。此外还有第七条,它补充性地澄清了两个新教教派之间的关系,这样,宗教改革派就作为支系被纳入教派体系中。在欧洲最复杂的多教派格局中,教派间教条主义的不容异说从未断绝,人们需要以大量的个别规定作为先决条件,但这一貌似无法想象的难题,却主要借助于两项天才般简单的政治法律基本条款得以成功解决,即“正常年”和“平等”。两者已经在这场战争中相遇了,现在人们已经找到了其持续有效的形式。

《布拉格和约》尝试纠正了《归还敕令》,而“正常年”则开启了“教产”分配。引入“正常年”本身,令很多参加威斯特伐利亚和谈的人豁然开朗,但1627年这个年份却引起了极大争议,谈判因而被搁浅。萨克森人将“正常年”作为解决冲突的办法引入并在《布拉格和约》中实施,虽然所有人都质疑1627年这个年份,但却没有人撼动这一原则,此后,人们选择了一个新的、更有效的年份。萨克森代表团迟到了,不过来得还算及时,得以给卡在教派极端境况中的谈判注入了新的动力。皇帝的全权代表、特劳特曼斯多夫的马克西米利安试图通过拓展他的指示全权来进行调解,但在发现其毫无希望后放弃了。他立刻与刚刚抵达的、温和的萨克森人进行商量,讨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宗教问题的方案,得到了好几个可以放入后续谈判的新思路,尤其是定一个“新的”正常年。人们向刚抵达的专家提出问题,问他们哪一年可以让双方同意。使者们本能地提出了一个此前从未被考虑过的年份——1624年。这个年份不在指示中,选帝侯也是事后才表示支持的,所以,人们是怎么想到这一年的,至今令人费解。也许他们简单计算了一下新教方面提出的1618—1620年与天主教方面提出的1627—1630年的中位数吧。无论如何,这是一个真正公正的日期,因为双方听到后都立刻暴怒,同时,没有人在四分之一个世纪后还能确切地知道,1624年1月1日的世界是什么样的。但正因如此,这一年是一个未被动用过的、不具有派别隐含意义的年份。特劳特曼斯多夫伯爵接受了这个日期,偶尔也会弃用它,但这个年份依然存在于讨论中,人们围绕其变体1622年年中或1625年年中展开讨论。最后,它出现在条约里:1624年,且出现了不少于47次。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新皇帝费迪南三世已经变得非常好说话了。他虽然希望1627年这一可靠的年份作为重新调整条约的妥协,但在给特劳特曼斯多夫的秘密指示中,他已经答应,在新教帝国等级不达目的就让和谈失败的极端紧急情况下,可以屈服于他们提出的极端要求——1618年,当然要加上各种各样的限制条件。如果这样的话,天主教阵营里的极端分子会怎样面对这种挑衅呢?他们可比愿意妥协的皇帝更加挑剔,人们已经在用各种方式敦促他们接受1624年这一年份了。萨克森的君主或许看在与教会选帝侯同事们的共事之谊上,设身处地地体谅对方教派的心境,因而萨克森提出的建议并非从新教利益的立场出发,而是从帝国和平的立场出发,因为外交官们经过长期的谈判和交流已经知道,什么样的内容才能让各自的谈判对手接受。萨克森的超党派性和在颇受欢迎的帝国斡旋中练就的移情能力,是其外交人员能够作出精确判断的深层次原因。萨克森外交官在抵达奥斯纳布吕克那天,就已经提出了那个最终决定了几个世纪教派地图的年份。

多年来,邦君的教派决定权(即“法律改革”)使得教派关系始终处在动荡之中。虽然《布拉格和约》再次正式确认了该权利,但“正常年”的规定却令它名存实亡。因为臣民们可以援引“正常年”之前的教派状态,并保持其教会关系。“正常年”尤其适用于当时的混合教派地区,也非常适用于日后想改变教派的邦君。例如在信仰新教的萨克森选帝侯国,选帝侯“强壮者”奥古斯特(August der Starke)1697年改宗天主教时,他的民众不需要跟着他改变信仰。没错,统治者不允许对1624年后引入的教会制度作丝毫改变,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邦君想改宗,那么就需要花费大量精力让等级们同意他建一个“宫廷教堂”。如果没有其他任何协议或者人们不愿动用补充性的移民权,那么,从那以后人们是天主教徒或是新教徒就已经定下来了,因为在“正常年”1624年,相应的地区已有过天主教或新教的公共宗教活动。这显然不符合当代人对自由选择宗教信仰的要求,但通过冻结现状并从法律上规定整个德意志的教派地图,平息了诸多不可解决的冲突。除此之外,别无他法。

另一方面,“平等”原则在战争之前未能实现,现在才得以确立。具体而言,这意味着未来在法律上平等的两个宗教派别受到承认,它们在帝国委员会中权利平等,双方尽可能席位相等,但无论如何都不允许他们在决议程序中以多数票否定对方。而在涉及教派关键问题时,则不得不“部分”对“部分”,即在帝国会议组织新教团体和天主教团体,商讨解决方案。其实,在敏感的宗教问题上,人们早该想到这种避免因多数派胜利而发生冲突的办法了,而且人们在战争之前就已经想到了。因为当时的办法只是聚合的程序平等,按照克莱斯尔的设想,这种程序平等可以使教派政治领域不至于爆发战争。

天主教同盟和新教联盟两个教派结盟仿佛去军事化了,并成为政治宗教派别团体,其作用类似于帝国会议的议会党团(Fraktion)。宗教改革者们曾在新教联盟中与路德宗信徒同舟共济,也被归入了新教团体。这些措施最终并未导致在多教派的德意志发生宗教冲突的结局。这些措施不是武力措施,而是在帝国最高法院和帝国委员会层面解决问题。这是《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最大的功绩之一,它将长期深陷教条主义、不容异教的教派最终纳入政治法律秩序,从而在这个推动宗教改革、建构教派的核心国家永远遏制了宗教战争。帝国管理机构总是能消除战争复发的危险,而在此后的德意志,“宗教战争”一词便成了一个贬义词。

该和约的一些特别条款呈现了具有纪念价值的、为和平而妥协的高超技巧。通常被误认为僵化的帝国体系,以惊人的灵活性成功解决了普法尔茨选帝侯的地位问题,这一问题始终是和平之路上的绊脚石。在一系列领土恢复案例中,应众多强大支持者的要求,恢复已被革出社会的弗里德里希五世的普法尔茨王朝是最困难的。一方面,不可能恢复莱茵普法尔茨却不归还选帝侯的头衔;另一方面,也不可能剥夺巴伐利亚的马克西米利安的选帝侯身份;但更不可能的是,动摇1356年《金玺诏书》所规定的七位皇帝候选者的神圣数字,这七个人则分别是美因茨、特里尔和科隆的三位大主教与具有象征性宫廷要职的四位诸侯,即司膳(Truchseß)、元帅(Marschall)、财务官(Kämmerer)和掌酒官(Mundschenk)。当然,为什么不可能呢?如果没有别的办法,那么就不得不首次破坏这一限定的数字,为普法尔茨造出第八个选帝侯头衔。巴伐利亚能保住自己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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