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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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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老制度

阿卡纳顿和纳菲蒂蒂

法老政体从蒂尼斯时期就已确定,它具有浓厚的宗教特色。法老是“大房子”的主人,他是奥瑞斯神(Horus)及赖神的儿子,极受阿蒙神宠爱,他头戴两顶王冠,并有三位女主人随行于侧。神龛周围有纸莎草及睡莲两种植物装饰,一旁还有芦苇和蜜蜂,这些东西象征由南方和北方带来的财富。法老并不附属于祭司,他的职责主要在于确保王国的秩序及正义和物质上的繁荣。他是中央集权的君主,具有绝对的权力,他的言行意志即是法律。法老之下设有宰相,他统筹军政、财政、政治、司法、祭祀及水利等职,但这些职位大部分由皇室亲属或王子分别担任。

法老制度中确保物质来源的是军队,法老凭借着强大的军事武力,对内镇压人民,对外进行征伐,并抢夺敌人的财产、土地,把战俘纳为奴隶。祭司们亦擅长于将这些政权套于法老身上并作为其光圈,而法老亦成为人民精神上的枷锁,强化了对人民的统治权,并迫使人民接受“君权神授”的观念。从另一角度观之,此也是使埃及大量的劳动人力甘愿接受奴隶主人的压迫。而阶级统治及对百姓的剥削则极其明显,法老权势之大,则可由金字塔之建筑证明。

蒂尼斯家族开创了行政管理的先例。如国王与国家的财产互相混淆,国王的仆人亦成为行政官员,此外最棘手的莫过于地方管理问题(尤其是对省长的管制),因为地理位置关系,狭长的地形使得国家缺少迅速便捷的公路交通,联系亦感困难,因而产生了一些特别的现象——只要国王权势衰弱,地方势力即迅速窜起。

在第四王朝至第十二王朝之间,则明显表现出强势王权和宗教的结合力量。但在这时期,国王也确实做到“管制”的工作。如同前述,国王除了修筑金字塔,更大肆地向人民要求巨额的税收。为了使这些勤劳且顺从的人民能够永远地对国王们效忠,国王也必须要保证社会的秩序,以及维持各地水坝和沟渠等水利设施,并防止敲诈勒索及不义之事发生,国王亦会促使地方官员成为各种纠纷的仲裁者。在经济上让人民得到满足,生产大麦、小麦、水果、蔬菜等作物。此外,捕鱼、打猎、纺织、制油等亦为国家带来巨大的财富。战俘是最佳的劳动力,国王令其开发矿山并提供了埃及政府黄金、宝石等珍贵的矿产,此外挖掘沙漠附近的巨石,作为提供金字塔建筑的石块材料,在木材方面,则须依赖进口。

所谓的“公营企业”即是政府所负责的产业,不论是土地或矿山皆由政府授权公家企业开采,而社会中的每一项手工业及工业生产,皆由公营企业所掌控。此外,埃及的祭司、行政官员、士兵、仆人等,亦由政府负责其生计。

尼罗河流域的商业活动仍停滞不前,此与政府的绝对控制有密切的关系,此外城市生活有一定的局限性,埃及境内亦极少有外国人,此一时期的埃及主要是属于自给自足型的经济生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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