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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新功利主义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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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在英、美和澳大利亚等英语国家,形成了一股与元伦理学相抗衡的新规范伦理学思潮,其潮头便是“新功利主义”或“现代功利主义”。迄至今天,新功利主义伦理学又走过了近半个世纪的历程,并仍然呈现出方兴未艾的发展趋势,成为当代西方最有影响的伦理学类型之一。



19.1 新功利主义的传统背景与形成


所谓“新功利主义”(New Utilitarianism)是相对于英国近代古典功利主义传统而言的。因此,有必要先简要地回顾一下传统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历史背景。

大致地说,功利主义既是一种以人们行为的功利效果作为道德价值之基础或基本评价标准,同时又强调行为实际效果的价值普遍性和最大现实的伦理学说。按一般伦理学类型的划分标准,它属于道德目的论或价值论范畴,与道德义务论或道义论相对立。历史地看,功利主义正式形成于18世纪后期的英国,并成为近代英国道德文化传统的标志。国内外大多数学者都一致认为,英国古典功利主义的形成大致历经了三个发展阶段。

17世纪的经验论伦理学是其形成初期。以霍布斯为首的粗陋的经验利己主义和以“剑桥柏拉图学派”(昆布兰、沙甫慈伯利等)为代表的情感利他主义曾经发生了英国伦理学史上一场著名的“利己与利他”之争,其中经验派关于个人与社会之关系的“合理性”理论和情感派关于以“同感、同情和利他”(沙甫慈伯利的“第六感官”即“道德感”)为道德基础,以及昆布兰的“全体人的公共利益”说等观点,都为后来的功利主义准备了理论材料。18世纪中叶,以休谟和亚当·斯密为代表的道德情感主义,更直接地提出了以情感为基础求得个人自我利益与他人或社会利益之间的结合或“合宜”的主张,与当时法国盛行的“合理利己主义”(爱尔维修等人)形成了适合于当时西欧自由资本主义发展时期的伦理学理论,为功利主义伦理学的诞生提供了大量的理论经验和教训。18世纪后期,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开始进入大工业化生产时代,它要求有一种与之相适应的新道德观念。以边沁、葛德文和稍后的密尔(一译“穆勒”)为代表的功利主义伦理学应运而生。它总结了前两个阶段的诸种道德理论,结合大工业大商品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提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著名的功利原则。

进入20世纪以后,由于功利主义不适应现代科学的发展和社会现实的急剧变化,逐渐走向衰落,受到强烈的冲击。1903年,G. E. 摩尔发表《伦理学原理》这一划时代性著作,明确提出了元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的分野,对传统功利主义乃至整个传统规范伦理学提出了严重的挑战。此后,伦理学的理论重心开始转移,以逻辑语言分析为基本方法的元伦理学理论迅速取代规范伦理学而成为西方伦理学的主流,功利主义受到冷落。

但是,历史的发展总是这样:一种理论类型对另一种理论类型的挑战和取代,往往由激进否定和尖锐对立走向逐渐缓和的共存互融。进至20世纪中后期,元伦理学的局限性日益明显地暴露出来,规范伦理学重新受到人们的青睐。在美英及一些英联邦所属国,一些伦理学家在重新发掘功利主义这一传统理论的同时,运用现代哲学研究的方法对其进行重新论证和疏解,形成了新功利主义规范伦理学。由于各伦理学家所处的社会文化环境不尽相同,理论旨趣和学术信念上的偏差,在具体解释新功利主义的复兴路上,又出现了各种不尽一致的理论偏向,其中,以“行为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两派影响最大。

“行为功利主义”(Act-Utilitarianism)以澳大利亚的斯马特为代表,其基本主张是:行为的道德价值(善与恶、正当与不当)必须根据其最后的实际效果来评价,道德判断应该是以具体境况下的个人行为之经验效果为标准,而不应以它是否符合某种道德准则为标准。与之相对,以美国伦理学家布兰特等人为代表的“规则功利主义”(Rule-Utilitarianism)则认为,人类行为是具有某种共同特性和共同规定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以它与某相关的共同准则之一致性来判断,因之,道德判断不应以某一特殊行为的功利结果为标准,而应以相关准则的功利效果为标准。

相比之下,当代规则功利主义的阵营似乎较为强大,除布兰特以外,还有英国的图尔闵(S. E. Toulmin)、美国的福特(P. R. Foot)、辛格尔(M. G. Singer),英国当代著名的道德语言学家黑尔(R. M. Hare)、美国当代著名的政治道德哲学家罗尔斯(J. Rawls)等人有时也被归于规则功利主义之列。规则功利主义者比较注意吸收现代元伦理学和其他流派的理论成果,特别是逻辑和语言的分析、对道义论的重视等方面。从历史发展的逻辑来看,斯马特的行为功利主义与古典功利主义有着更直接的继承关系,而布兰特等人的规则功利主义则与西季威克和稍后的罗斯等人的直觉主义有较密切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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