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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鲍恩的完整人格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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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等内容,涉及人们的生活和行动,涉及人们的生活理想。对此,伦理学本身并不能提供充分的解释。因为人生理想和价值行为是一种内在目的性和精神性理想行为,它们直接依赖于人们对生活意义的理想和对命运前途的信念。进而,这种人生观念还不得不涉及人的世界观。这些是伦理学本身所无法包容的,必须诉诸宗教。鲍恩如是说:“当然,我们可以在形式上只对现在可见的生活负责,但这种负责(conscientiousness)只是道德活动的外壳,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消极性的。然而,作为积极行动的人需要某种要去履行的使命,需要某种要去实现的有价值的目的;而这些都必须依赖于我们关于生活意义和命运的概念。它们的实现可能性也依赖于某种超于我们自身之外的东西,最终则依赖于宇宙的本质结构和意义。因此,我们为我们自己和他人所设想的目的,必然包含在我们的宗教概念和思辨概念之中。”〔46〕

人是有限的存在,“生活短促而乏味”。如果没有宗教的神圣启示,人就不可能洞穿可见的存在,只能是囿于短促的现实人生。在此情况下,人们虽然可能成就某些零碎而有限的美德和价值,但终究难以看到人生崇高的目的和意义,甚至会因此而陷入悲观主义。鲍恩以为,悲观主义并不只是生活痛苦的心灵反映,更根本的是由于人的心灵“远离了宗教信仰”,因而囿于有限现实而无以洞穿和超越。只有当人们从有限存在洞入无限存在,进而发现生活的至上目的和理想价值时,他才能真正实现其道德理想和人性完善。反过来说,真正的宗教也必须是人的宗教,而不是非人格主义的宗教。唯其如此,宗教才能真正给人提供伟大而崇高的人生理想和目标,并使人保持对这一理想的坚定信念。因此,人格化是宗教和伦理学得以结成牢固联盟的基础,“人是两者的主体和源泉”。

从伦理学内部看,它也需要宗教。鲍恩指出,伦理学自身内部存在着一种难以克服的困难。在伦理学中,人总受到两种规律的支配,这就是“形式的道德律和[实质的]幸福律。两者是相互平行的,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同一的,但它们也常常具有一种明显的视差(parallax)”〔47〕。在此情况下,人常处于两种规律的矛盾作用之中,也就是处于追求美德与追求幸福之间的冲突之中。要解决这一矛盾,使人脱出福、德冲突的漩涡,就必须强化道德,特别是道德义务感。使人们懂得,一方面,“奉献于共同善是道德生活的重要条件,甚至也是社会存在的条件”〔48〕另一方面,人格和人性是一种内在精神的理想实现,人的价值和尊严不仅仅在于某种实在的物质获得,更重要的是理想完善的追求。道德原则和道德义务不单是一种心理学或社会学意义上的东西,更重要的是一种神圣理想和意志的表现。而宗教,更具体地说基督教正是在这一关键处显示了它伟大的力量。“基督教已经极大地澄清了我们关于上帝、生活和死亡的概念。因而它也使道德原则得到了巨大的扩展,使义务感得到了加强。它也确认了一种人的起源和尊严,这种起源和尊严给人以一种不可让渡的神圣性。通过宗教律令的理解,它使所有的人都成了一个共同父亲的孩子,成了永恒生活的继承人……道德律不仅仅是我们身上的一种心理学事实,而且也是一种既不能违抗也不能嘲笑的神圣意志的表现。因之,它的胜利是安全可靠的。这样,宇宙和宇宙之内与宇宙之外的上帝就站在正当性一面。基督教也建立了一种超越的人格理想,这种理想既是照耀我们所有道德眼光的中天光芒,也是我们主要的精神灵感……最后,我们被告知,上帝的名字和本性便是爱,我们生活于他的怀抱,在他身上推进和拥有我们的存在,而他则正在使一切朝向一种无限之善的结果迈进。”〔49〕这就是鲍恩对宗教之于伦理学之必要性的总结。其本义在于:(1)基督教强化了道德(原则与义务);(2)它建立了超越的人格理想,使人类道德的视线伸向无限而神圣的理想目标;(3)它的爱之本性与作为“唯一严格而普遍的行为规律”的爱的道德律是和谐一致的。

因此,鲍恩得出结论,无论我们强调客观伦理学,还是强调主观伦理学,都无法建立完善的人类伦理学体系,只有当我们把伦理学纳入宗教,或使两者在人格主义基础上结成坚实的联盟之后,这一理想才可企及。而所谓人格主义伦理学正是这种努力唯一有希望的尝试,其合理性就在于它既使人类伦理神圣化,又使宗教人格化,因而使人类道德生活的现实与理想、外在与内在、有限与无限获得了最终统一。至此,我们可以完全了解鲍恩的完整人格伦理学之全部真谛了,从设置人格世界观这一前提预制开始,到人格伦理学的具体内容构造,最终确立的乃是一种以统合宗教与伦理为目的的神圣化人格伦理或伦理化人格化的宗教神学,这才是鲍恩开创的人格主义伦理学的核心精神。它开辟了现代宗教伦理学发展中的一个崭新方向,沿着这一方向,西方伦理学界又迎来了人格主义宗教伦理学浩浩荡荡的一列新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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