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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弗留耶林的创造性人格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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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尔夫·泰勒·弗留耶林(Ralph Tyler Flewelling, 1871—1960)是美国人格主义第二代中著名的代表人物之一。他曾与布莱特曼一起就学于鲍恩门下,继承和发挥了鲍恩的基本思想。在伦理学上,他基本接受了鲍恩关于宗教、人格和自由价值精神等主要学说,同时进一步用人格主义哲学和伦理学分析现代西方文明和文化的发展状况,提出了创造性人格伦理学的主张,使其伦理学带有较浓厚的个人主义和相对主义色彩。

弗留耶林在波士顿大学毕业后,长期执教于南加利福尼亚大学。1920年,他主持创办了最早的人格主义哲学专业刊物《人格主义者》,对这一新生哲学的思想传播做出了很大贡献。主要著作有《人格主义与哲学问题》(1915),该书主要是对鲍恩人格主义思想的阐释,以“献给鲍恩”为志;还有《信仰中的理性》(1924)、《创造性人格》(1925)、《神学中的人格主义》(1943)、《西方文化的生存》(1943)和《各种文化的冲突与和解》(1951)等等。其伦理学思想集中于《创造性人格》等书。

和鲍恩一样,弗留耶林的哲学世界观是人格主义的。他认为,我们的世界是一个统一的关系性世界,其统一和关系基本表现为自然实在与精神观念的联系和统一,而统一的基础则在于具有内在目的性的“人格主体”(personal agent)。通过人格主体的“联系作用”(nexus),世界的存在、变化、关系和统一才能被理解,也只有通过人格,才能理解人类自身的生活、观念、信仰和行动。世界是一种统一而又不断变化着的人格的宇宙秩序。人格不单是世界秩序的基础,也是其存在和运动的目的。弗留耶林说:“世界秩序是人格的,即是说是为人格而创造的……”〔50〕因此,我们的生活概念、变化概念、相对性概念在形而上学的意义上只是与下列假设相一致的,这种假设是:在一切东西的背后都是创造性人格。〔51〕换言之,人格是一切事物的本原和基础,因而也是哲学的最高本体和我们世界观的出发点。

什么是人格?弗留耶林指出,用最简单的术语来说:“人格可以描述为自我意识和自我指向的能力,个人是这种自我意识和自我指向的核心。”〔52〕而“在更高的意义上说,人格是有效地按照任何可欲求的方向和对最高动机的充分意识来调转生活的能力。这最后一个方面必须补充一下,因为最完善的自我意识包括对生活的意义、对道德职责感和义务感的一种欣赏评价,……在这种意义上,人格意味着道德的自我控制,……这是一种符合最高可能性目的之利益的最完善的自我控制”〔53〕。人格即是一种以个人自我为核心的自我意识、自我定向和自我调节的能力。这种能力包括自我的意识和指向与自我的调节和控制两个方面。就前一方面而言,人格即是一种主体的内在精神,弗留耶林将这种人格精神称为人的灵魂(soul)。他认为,人的自我意识是一个变化和升华的过程,它的最高状态是道德自我意识。“灵魂一词的通常意思与道德的自我意识和自我实现是同一的”,或者说,道德的自我意识“在灵魂中升华到它最高的自我实现”〔54〕。道德的自我意识意味着人的道德能动性,能动性是人的灵魂、价值和力量得以生长的基础,因而也是人格的本质力量所在。所以,健康的人格乃是一种“创造性人格”。人格即能力,即创造。能力和创造性之源在于人的道德能动性,表现为道德意志,构成人格灵魂的本质。又说:“灵魂的成长、价值和力量依赖于道德的能动性。道德意志是首要的能动性,也是灵魂的本质。”〔55〕

值得指出的是,弗留耶林的所谓灵魂并非传统神学中的灵魂实体,而是意指一种内在的人格精神和人格化行动力量。因此,它并不是一种宗教的先验存在或实体,而毋宁是一种道德力量的精神载体,一种动态的人格意识载体。在道德中,它充当着道德行为的主体,代表着一种人格经验的高级体现。弗留耶林如此写道:“道德决定和道德自我实现的主体是灵魂。……唯有在灵魂中,这就是说唯有在更严格的道德行动中,一个人才能达到人格的最高意义。因为自由的实践具有道德的或精神的本质。我们宁愿把人格经验的这一阶段称之为灵魂。”〔56〕可见,弗留耶林所说的“自我意识”即是一种人格精神的自觉,而所谓“自我指向”,即是一种精神人格的崇高价值追求。

如果说,人格之能力内涵的前一方面偏重于个人自我的主体自觉和自为的性质,那么,就后一个方面来说,人格包容的“自我调节能力”内涵则更偏重于人格价值关系的自觉和他为特性。在这一点上,弗留耶林吸收了鲍恩关于道德的特点在于为共同善服务这一普遍人格论观点。他甚至批判了尼采的“超人格理想”,指责尼采过分强调个人自我的独特性,把人格等同于“纯个体性”和“差异性”,因而导致所谓“超人”的反人道主义人格价值观。在弗留耶林看来,人格的核心确实是个人,但人格的最高价值实现却不在于个人自我,而在于个人对社会、对上帝的善的奉献。“最高的人格只有通过把各种能力完全奉献给社会、奉献给正当、奉献给上帝才能实现”。而且人格虽有不同,却并非相互孤立的“分隔间”,而是相互联系的。诚如世界本身就是一个关系性的世界一样,人格的世界原本就是关系的。〔57〕

由是,弗留耶林阐述了自己对个人与社会、自由(权利)与约束(义务)这两个重大伦理学问题的见解。

关于个人与社会。他认为,在一个具有理性精神和道德意识的人格世界里,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个人的人格理想和行为与社会的秩序和理想之间的和谐问题。他说:“在一由具有反思能力的存在所组成的世界中,对于个体来说,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使各种需要、欲望、目的和习惯适应社会秩序的更大的需要。”〔58〕人格的创造性绝不表现为对社会生活的不适或逃避,恰恰相反,它表现为个人对社会秩序的自觉意识和“与社会合作”的人生艺术。个人不能不生活在社会之中,他的创造、他的创造性人格价值只有在社会中才能表现出来。尽管这种“合作”也会与社会生活产生各种矛盾和冲突,但它却是个人必须经验的人生,也是其创造人格得以表现的场所。所以,“尽管如此,也恰恰只有通过社会,一个人才必须发现他自己、表现他自己,因为他必须生活在社会之中”〔59〕。

弗留耶林进而指出,从人格伦理的高度来看,个人对社会的贡献更能证明其人格价值的高尚。成功的人生和人格不是获取,而是给予。给予不是失却,它是人格力量丰富的表现,是渴望崇高价值人生的实际显示。他写道:“对社会的最伟大的馈赠也就是伟大人格的馈赠,因为个体在实现他自己时,也给社会秩序带来了最伟大的进步。……成功人格的法则同成功生活乃至植物中的成功生命之法则一样,不是接受的能力,而是给予的能力。一株成功的树是一株结满最丰硕果实的树,而不一定是一株吸收最多水分和阳光的树。成功的人格是一种失去生活的人格,是为了最高利益而对生命及其回报的全部渴望……在忘却自我中,他实现了他最真实的自我。”〔60〕显见,弗留耶林的观点既有近似于鲍恩之处,也有不同的地方。其相同在于,两者都把个人对社会共同善的“服务”或“奉献”当作人类道德生活的美德和人格高尚的见证,从而肯定了为他行为的积极的道德价值。不同在于,鲍恩对共同善的肯定基于个人的社会义务感,“为共同善服务”是每一个人具有健全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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