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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的:“即为了认识什么对人是善的或恶的,人们不得不认识人自身的本性”〔427〕。“我们可以在人性本身发现伦理行为规范的渊源,而道德规范是建立在人的固有特性之上的。”〔428〕于是乎,弗罗姆便沿着这条人道主义传统的思路展开了他的伦理学,
12.3.3 品格学
“品格学”(characterology)〔429〕是弗罗姆整个伦理学和心理学体系中的核心范畴和主体部分,其之于弗罗姆如同人格理论之于弗洛伊德。在弗罗姆看来,伦理学是一门生活艺术的“应用科学”,它的建立和发展“依赖于作为理论科学的心理学”。在某种意义上,如果把伦理学视为人类自我认识的一种实践应用,那么,心理学就是人类自我认识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因而伦理学与心理学是(且历史上就曾经是)不可分离的。在现代,弗洛伊德是第一个用新的心理学方法揭示和理解人的“总体人格”,并具体解释人类道德现象的思想家。他对人格层次结构及其特征和关系的心理学发现,为我们创造科学的人的伦理学探索了新的途径。但不幸的是,他的发现还只是“私人性的”,而不是心理—文化结构意义上的。也即是说,他的发现只是主观心理的、微观的,而非主—客观的、微观心理—宏观文化的综合完整发现。要建立科学的人道主义伦理学,就必须超出弗洛伊德,不仅看到人格本身的心理结构,而且还必须了解人格或人的品格之心理的和文化的、个人的和社会历史的多重含义与动态发展。
人格,是个人独立存在的表征。“人格的无限多样性本身就是人的存在特征”〔430〕。每个人的人格都是独一无二的,它的基本构成包括人天赋的自然气质和在后天文化中生成的品质。但气质(dispositions)本身没有独立的人格意义,只有品格才构成了解人格和人的道德问题的基础。因为每个人的气质都是“构成性的和不可改变的”(如古希腊名医希波克拉底将人的气质分为暴躁、乐观、忧郁和冷漠四大固定类型),而每个人的品格“在本质上说是由个人的经验,特别是早期生活经验形成的”,它可以随人的知识和生活经验的改变而发生改变。〔431〕弗罗姆说:“气质上的不同没有伦理学意义,而品格上的不同却构成了真正的伦理学问题,它们表现出一个个体在生活艺术中获得成功的程度。”〔432〕所以,对人的品格的塑造和判断,也就是一种伦理价值的塑造和判断。从这个意义上说,品格“既是伦理学的对象,也是人的伦理发展目标”〔433〕。由此可见,品格之于伦理学是何等重要!弗罗姆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提出了他的品格学理论。
他认为,人们长期以来对品格的解释存在两种极端的误解。以荣格为首的本能主义(instinctivism)心理学家把品格混同于气质,进而把“价值上的区别诉诸气质上的区别”。而以威尔逊、斯金纳等人为代表的行为主义(behavorism)心理学家则把品格与行为等同起来,因之把变化的品格特性视作了某种人的现实实在。同时,弗罗姆还特别批评了弗洛伊德的品格理论,认为他的品格理论带有明显的性本能主义倾向,而他与弗洛伊德的分歧就在于:“我不是在各种类型的力比多组织中来看品格的基本基础,而是在个人与世界的特殊形式的关系性中来看它。”〔434〕这种特殊形式的关系性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人通过各种事物而活动并与之同化,他视之为“同化的过程”。二是人与他人及自身的联系,他称之为“社会化过程”。就后一方面而言,弗罗姆认肯了沙利文注重人际关系,甚至把精神分析称为“对个人间关系的研究”的观点。但他强调指出,无论是人与物的同化过程,还是人与人的社会化过程,都是“开放性的”,而不是不可改变的本能冲动。
从上述两个方面出发,弗罗姆对品格的内涵作了明确的界定。他说:“品格可以定义为这样一种(相对持久的)形式,通过这种形式,人的能量得以在同化和社会化的过程中流通。”〔435〕换言之,品格是人通过其与物的同化与他人的社会化关系性过程而创造自身、实现自身,并在这种过程中逐步确立起来的稳定形式。由于人的品格受制于不同的社会文化环境,因而品格概念并不单是个体性的,而且也含有某种普遍的社会共同性。因之,品格既包括“个体品格”,也包括“社会品格”〔436〕。个体品格的形成是个体独特的气质构成与他早期特殊的生活经验和文化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它包括三个基本因素:(1)个人气质构成的自然前提;(2)早期所处社会文化环境的影响;(3)家庭文化的影响,即父母人格形象和儿时教养的内容与方式。此外,人的信念(如宗教态度)也是个体品格形成的重要因素之一。有时候,弗罗姆甚至把宗教态度说成是个体品格的一个方面。〔437〕至于社会品格的形成则要复杂得多。弗罗姆反对诉诸“单一的因果原因”(如经济结构)来解释社会品格,主张“通过理解社会学因素和意识形态因素的相互作用才能理解社会品格的起源”〔438〕。他具体解释说:“生产方式依次决定着某一既定社会里的各种社会关系。它决定着生活方式和生活实践。然而,宗教的、政治的和哲学的观念也不是纯粹次要的投射系统。当它们根植于社会品格之中时,它们也依次决定着社会品格,并使之系统化和稳定化。”〔439〕
而且,社会的政治—经济结构和文化—意识结构不仅决定着社会品格,也决定着或“铸造着”个人品格。反过来,正如社会品格对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和文化—意识结构具有积极的能动作用一样,个体品格也对此有着积极的反作用。人的品格是“人的第二本性”〔440〕。一俟它形成和稳定,便以各种形式作用于社会生活诸方面。所以说:“人的本性也反过来铸造着人生活于其中的各种社会条件。”〔441〕弗罗姆认为,从社会品格和个人品格与社会经济文化结构的相互作用中,我们才能理解品格的功能和社会意义。就个体品格而言,它既具其特殊能动性,也有其普遍性。个体品格独特唯一,互不相同;但另一方面,它的保持须以它和社会品格的相容性为前提,否则,它就会受到社会的排斥。正是各个体品格间的共通性使构成社会品格成为可能。所谓社会品格,即是“一个社会阶层或文化的大多数成员共有的品格因素”,“它是为一种既定文化的大多数人所共有的品格结构的核心,这种既定文化表明着通过社会模式和文化模式所形成的品格程度”〔442〕。就社会品格而言,它更具稳定性。“只要社会和文化的客观条件保持稳定,社会品格就具有一种占支配地位的稳定化功能。”〔443〕19世纪资本主义自由发展的社会条件铸造了以竞争、剥削、探索(冒险)、贮藏(积累)和个人主义为核心的社会品格,一直是支配这一时期人们心理、情感和道德与行为的社会内在力量。20世纪西方的社会经济与文化则铸造了一种以“接受型和市场型定向”为本质特征的社会品格,也因此成为20世纪西方社会的支配力量。历史表明,社会品格之于特定的社会结构,往往有一种共生互动的关系。要改变一种既定的社会品格,必须同时改变相应的社会结构;反过来,在改变后者的同时也必须同时改变前者。所以,弗罗姆常形象地把社会品格比喻为“社会黏合剂”,若它与社会结构相适应,它就具有统一和凝聚的作用;反之,它就会变成社会的“炸药”,延滞或破坏社会的整合和进步。
从形式上,我们可以将品格划分为个体的与社会的两大类,但从内容上则可具体地划分出多种品格类型。这就是弗罗姆的品格类型图式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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