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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源自胡塞尔的现象学〔345〕,萨特对此作了某些修饰,将这一范畴引入自己的哲学伦理学。在《存在与虚无》一书中,萨特曾谈到“为他的交互主体性”,已开始从人与人之间存在和行动关系的意义上来使用这一概念,但尚未充分展开。在《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的演讲中,萨特明确指出:“他人,对于我自己的存在是必要的,对我们的自知之明,也是必要的。由于如此,所以我们在发现我的内在存在时,也同时发现了其他人。……我们发现了一个可称之为交互主体性的世界,这世界,即是人们决定他自己的本性和他人本性的世界。”〔346〕显然,萨特的观点缓和了。他人不再只是地狱,而且也是我认识自己和世界之必要条件,因之我们可以提出人人之间的交互主体性问题。交互主体性也就是我与他人互为主体。但这种关系只能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并非康德所想象的那种人人间的绝对共同主体性。〔347〕人人间的绝对共同主体性是不可能产生的。
在萨特中晚期的鸿篇巨著《辩证理性批判》中,进而又提出了“相互性”范畴作为对人人价值关系的一种补充。他认为,在人人之间由于“第三者”的中介化作用,使我与他人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性关系,通过这一中介,个人进入一定的集体或群体之中,通过集体实现各个人的单称目的。然而,“尽管相互性与异化和物化完全相反,但它并不能把人从异化和物化中拯救出来”〔348〕。相互性并不能完全消除人人间相互主客体化的矛盾,而只是一种为实现各自目的的暂时的有条件妥协。萨特说:“相互性意味着:首先,他人是一个手段。在此程度上我也是一个手段;这就是说,他人是一个超越目的的手段,而不是我的手段。其次,我把他人作为实践来认识,这就是说,作为一种发展着的总体化来认识,同时,作为一个进入我的总体化的谋划的客体而统合他。再次,在我赖以谋划趋向我自身的目的的相同运动中,认识他趋向他自己的目的的运动。最后,通过把他构成为我的目的的客观工具的同样行动,我发现自身也是作为一个客体和他的目的的工具。”〔349〕这就是构成人人之间相互性关系的必要条件,它们可分为两类。前两个条件可以概括为待他,后两个条件可以概括为待己。两方面对向相待,构成相互性关系的基本形式。前者要求把我与他人同时作为手段,使大家同归于统合的目的;后者要求同时认识我与他人目的性谋划,同时把自己作为对方目的的工具。因此,相互性关系的实质也就是人人间相互目的和手段的同时谋划协调。但这种关系常表现为两种倾向,它可能是肯定的,也可能是否定的。在肯定的情况下,每个人都使自己成为他人目的的手段,即同时成为一种“超越目的”的手段。自我与他人因此达到手段上的一致而处于自我目的的分离。在否定的情况下,相互性“只有在相互拒绝的基础上才能完成”。这便是斗争,“在这种斗争中,每个人都把他自己降低为他的物质性,以便作用于他人的物质性。通过论辞、策略、欺骗和演习,每个人都允许他自身被他人构成为一个虚伪的客体,一种欺骗性手段”〔350〕。可见,在萨特这里,相互性并不等于共同主体性的确立,而只是以牺牲个人的主体目的性为代价来实现各自分离的目的。这一情况,使萨特对建立人类真正的道德关系始终怀疑不定,以至于他终于未能完成其撰写一部伦理学的计划——即令他晚年也曾谈到博爱和人道主义道德关系的可能。〔351〕
于是,我们可以肯定地说,萨特的价值关系理论是失败的。他最终没有找到实现人的价值的真实途径,也未能给我们提供一个成功的价值关系模式。他过于强调人人价值关系中的自我性方面和消极因素,轻视或没有看到这种关系中的非个体的理想的积极因素,因之也就无法洞见人类作为一个整体的超个人的崇高目的(人类理想)以及这一总体目的和理想之于个人的积极作用和一定条件下的优越地位。马克思曾经深刻而科学地指出:“(1)每个人只有作为另一个人的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2)每个人只有作为自我目的(自为的存在)才能成为另一个人的手段(为他的存在);(3)每个人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为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只有把自己当作自我目的才能成为手段”〔352〕。这一论断无疑是对萨特观点的科学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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