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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海德格尔的“原始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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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此在抛回此在所为而畏者处去,即抛回此在的本真的能在世那儿去。畏使此在个别化为最本己的在世的存在,这种最本己的在世的存在领会着自身,从本质上向各种可能性筹划自身。因此有所畏以其所为而畏者把此在作为可能的存在开展出来,其实就是把此在展开为只能从此在本身方面来作为个别的此在而在其个别化中存在的东西。”〔266〕“畏之所畏”与“畏之所为而畏”都是此在对自身本己存在的现身领会。唯其畏,才有此在对自我之本真存在的领悟和筹划,才能“在此在中公开出向最本己的能在的存在”,即“公开出为了选择与掌握自己本身的自由而需要的自由的存在”〔267〕。于是,此在在畏中真正体悟到了自身的被抛和孤独、自己的“茫然失其所在”(“不在家”)的自由存在。在海德格尔看来,此在之“茫然失据”并非人生的失落,而是对本己存在根基的真正解悟。唯有这种解悟,人才有人生的自觉,因而才有自由和筹划的自为。

如果说,畏是使人返归本真自我、超拔沉沦的基本方式,那么,死亡和对死亡的体悟则是彻悟本身自我的最深刻、最内在的方式。海德格尔认为,死亡远非生理上的生命终结,亦不是此在自由存在之可能性的枯竭,一如萨特所以为的那样是自为主体存在可能性的转让和彻底异化。〔268〕相反,死亡是此在独有的一种可能性,是此在个体趋向存在全体、趋向最本真之自我的非凡时刻。他写道:“死亡确乎意味着一种独特的存在之可能性:在死亡中,关键完完全全就向来是自己的此在的存在。死显现出:死亡在本体论上是由向来我属性与生存组建起来的。死不是一个事件,而是一种须从生存论上加以领会的现象。”〔269〕这就是海德格尔所谓死亡本体论的立论根据所在。

依照这种死亡本体论理解,死亡包含着三层意义:“1.只要此在存在,它就包含着一种它将是的‘尚未’,即始终悬欠在外的东西。2.向来尚未到头的存在者的临终到头(以此在方式而悬欠)具有不再此在的性质。3.临终到头包括着一种对每一此在都全然不能代理的存在样式。”〔270〕此在之存在是一种“尚未”的悬欠,因此它将来的时间性理解包含着无限可能。一当“尚未”终了,此在存在便临终到头。但这种不再在此的终了并非人生命的完成和停止,而是他在此之此的极端可能性和唯一性的积极体现。因此,死亡之“不再在此”的意味仍证明着人存在之“此”的事实性,任何人都不能从他这里拿走这种“此”,也无法代替他的这种“不再在此”,一切由他自己一人承当。所以,死亡也是此在的一种存在性和事实性(facticitäte),它不可替代,无法消除。死亡是此在之宿命,也是其本真可能性方式。海德格尔说:“死亡是完完全全的此在之不可能的可能性。于是,死亡绽露为最本己的、无所关联的、超不过的可能性。作为这种可能性,死亡是一种与众不同的悬临。”〔271〕

不独如此,海德格尔还认为,人生来就面临着死,尽管死亡未定而不可测,但它始终是一种“悬临”(Bevorstand)。故此,此在存在状态不单是对存在和世界的畏,也是面临死亡的畏。人终有一死,在此意义上,此在存在向来就是一种趋向死亡的存在(being-toward-death)。“向死亡的存在本质上就是畏”。畏死亡使人超脱对生命死亡的恐惧和“怕”,从对死亡的领悟中“反弹”出来,获得生的力量,勇敢承诺自己的命运,开拓生之希望的路,从而获得完全本真的此在价值。这便是“本真的为死而在”或“先行到死”。换言之,人只有充分意识到死亡特属于本己自我的积极意义,才能先行面对死亡,勇往直前。

最后,海德格尔还详尽论述了摆脱异化沉沦、返归本真自我的具体伦理途径,这便是他的良知和决断学说。

依其所见,“良知”和“决断”(一译“良心”和“决心”)是此在之本真能在的见证。良知首先表现为一种声音,一种内在的呼唤。当此在迷失于常人的杂谈或闲谈之中而对自我“充耳不闻”时,良知便将他从迷梦中唤醒,以打断他去听常人闲谈的“嘈杂之声”,转向倾听内心清晰的良心呼唤。海德格尔说:“若说迷失了的听沉迷于日常‘新奇’闲谈中各式各样模棱两可的‘嘈杂’,那这呼声必定以不嘈不杂、明白单义、无容好奇立足的方式呼唤着。以这种方式呼唤着而令人有所领会的东西即是良知。”〔272〕良知是一种声音,也是一种无声的言谈。但它只对此在主体本身而不指向他人,因之又不同于闲谈。它内在地呼唤此在,使他摆脱其迷失于常人的“无名性状态”,这种状态使他在迷失于杂然共在时不知道自己为“谁”,良知即是使他摆脱此在茫然自失的呼唤。但它并不是为此在安置一片内心的静地。相反,良知的呼唤乃是一种烦的呼唤。同畏一样,它使人回到本己的事实,以充分自觉到自己的“茫然失据”,感受到他“无家可归”的存在情态,从而立意自决。

良知又总与负罪相关,它是同此在自身的单向言谈和内心独白,它告诉此在有罪。海德格尔说:“在一切良知经验中充耳所闻或充耳不闻的是:呼声向此在进言说,它‘有罪责’,或作为发生警告的良知提示可能的‘有罪责’,或作为‘清白’的良知确认‘无罪责之觉’”〔273〕。良知似乎总让此在领悟到他自己的罪责,使其意识到他也是一种有罪的伦理存在。“无论怎样,在……伤害某种‘伦理要求’的意义上,罪责存在总都是此在的存在方式。”〔274〕但此在之“罪责”不同于“流俗的”罪恶概念。后者总指某人某物或某社会团体犯有“过失”,应负某种责任的“权益”和“偿还债务”的日常概念,而前者则是一个存在本体论的概念,它是从此在的存在方式入手来看待“罪责”的。这样,此在之罪责就不是犯有过失或有所冒犯,而是一种存在本体论意义上的“不足”、“欠缺”或“虚无性”。所以说,此在的罪责存在也是一种烦的存在。罪责显露出此在的不足或虚无,也就他的“被抛状态”或“无家可归状态”。换言之,此在的罪责是原始的、存在性的,而非后天经验的,因而它才与人的沉沦和自由密不可分。

从人的原始罪责存在中,我们更深入地触及了此在存在的根须,也因之为道德善恶的价值规定准备了生存论前提。因为“唯有这种‘有罪责的’才提供了使此在实际生成着并能够成为有罪责的本体论之条件。这种本质上的有罪责存在也同样原始的是‘道德上的’善恶之所以可能的生存论条件。也就是说,是一般道德及其实际上可能形成的诸形式之所以可能的生存论条件。原始的有罪责存在不可能由道德来规定,因为道德已经为自身把它设想为前提”〔275〕。这段话的基本意思是,人的罪责特性不是一种道德的价值规定,而毋宁是人之存在的原始方式或先定。此在之存在的未定说明其存在的不足和虚无,它使人具有着一种不可摆脱的罪责。这是一种存在的罪责,它是道德价值规定的本体论前提。正是从人的原始存在、原始状态及其展开和原始良知与罪责的沉思中,海德格尔领悟到了存在之本体化伦理的原始意味及其这种伦理对现有伦理的超越,即价值本体化的超越。这是为什么海德格尔将其伦理学称之为一种“原始伦理学”的主要缘故。

良知呼唤本真的自我,向其诉说着原始的罪责,但这只是一个方面,即此在之内在地“说”或“呼唤”的方面。与此相应的还有对良知呼唤之声的“听”的方面,这一方面构成了此在之主体性的回应状态,它便是此在的“决断”。

在海德格尔这里,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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