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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哈特曼的价值现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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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双手,因为他看不到在他眼前的究竟是什么。因为现实的世界无比丰富,取之不竭,实际生活充满并流溢着各种价值,当我们把握它时,我们就会发现它充满着惊奇和宏伟。”〔125〕在人生活的这个充满价值之光的世界上,价值无穷无尽,千姿百态。它不仅表现在人的存在自身,而且也充溢着人的生活领域,当我们明白了什么是有价值的时候,我们也就发现了生活本身的意义,有了明确的生活目标。

但是,“如何去发现道德价值?”这也是伦理学所要具体引导人们进行价值追求和选择必须处理的一个派生性问题。哈特曼认为,这种追寻不是纯粹的伦理学方法问题,也不是一个纯知识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性的“价值的现象领域”的发现过程。每一个人都在道德意识的驱使下寻求着这个领域,一个人所能发现的价值现象领域愈广,愈能更广阔更真切地洞见到吸引着他的生活价值前景;而他追求价值实现的力量也就愈大;所树立的价值目标就愈崇高。要发现丰富的价值现象世界,人们就必须“更加深入地深入到道德生活之中”,正是在这种发现过程中,“道德意识才完全以其全部表现而运转起来”。在这种意识上说,所谓道德意识也即是一种价值意识。〔126〕

通过道德意识,人们发现了道德价值现象领域。但究竟何为价值?哈特曼认为,历史上伦理自然主义或效果论伦理学与康德的纯形式主义伦理学,都在不同程度上误解了道德价值的存在本质。前者把道德价值诉诸人的行为效果,实际是把价值等同于价值物(goods-value);后者把价值诉诸人的意志,仿佛“意志决定或创造着价值,而不是价值决定或创造意志,这样一来,意志就不一定是某种其自身具有价值的东西了,而无外乎就成了一种对意志指向的东西的表达。价值也就成了纯粹意志的指向性概念”〔127〕。因之也就不仅否定了价值自身的绝对先验性存在,也完全排除了价值的实质性(material)内容。实质上,“伦理价值不是在人的行动中发现的”,它既非实在的价值物,也不是纯形式的空洞结构,它的存在有三种规定:(1)它不源于实在的物或关系,而是先验的、普遍的和理想的存在;(2)它也不源于人的主观感知或意志,不是形式的,而是“拥有其内容的”实质性结构;(3)它不是被发明的,也不能为思维所直接把握,而只能靠一种内在的当下觉识(discern)所感受。哈特曼也不赞同舍勒过于偏重精神价值的超越性而忽略物质性价值的做法。他认为,价值的自我存在形式既是超验的、理想的,也不能完全脱离物质善的内容。就前者而言,“价值不仅独立于有价值的善物之外,而且实际上还是这些善物的先决条件”。就后一方面而言,“我们也无法在‘善物’之外去觉识物的价值”〔128〕。

但依哈特曼的观点,价值的存在样式在根本上“是一种理想的存在样式”〔129〕。它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其先验性和理想性。因为它超乎于具体价值经验之外,所以是绝对的、理想的。在此意义上,“伦理学所唯一关注的只是价值自身的先验性”〔130〕。因而它“在其本性上是注视着未来的”〔131〕。根据这一前提,哈特曼批评了尼采把伦理学视为对一切价值的“重新估价”的做法,指出价值本身的先验理想性存在决定了价值本身是绝对不变的。伦理学批判不是要重新估价价值,而是要重新估价生活。“价值本身并不改变,它们的本性是超时间超历史的。但对它们的意识却是变化的。”〔132〕因此,所谓伦理精神的革命并不是否定价值的绝对性,而是在生活中不断发现有价值意义的东西。哈特曼写道:“伦理学革命的过程是一个真正的发现过程,一个真正的展露价值和揭示价值的过程;另一方面,又确实总是同时存在一个失去价值、忘却价值和价值消失的过程。”〔133〕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既看到了价值本身超验存在的永恒样式,又看到了人类在实际生活中对价值之道德意识的有限性。

进而,在价值的自在存在与实际的价值现象领域之间,我们又可看到一种既相互关联又相互区别的内在关系。由于永恒超越性价值的存在,使人们崇高价值追求的目标得以确立;另一方面,因为价值现象领域所呈现的价值丰富性和人们对价值的道德意识的相对狭隘性,又使得人们的价值意识常常处于冲突之中,产生了目的与手段的复杂中介关系和转换;这就是具体生活中价值经验的丰富多样性与伦理价值的统一性。而使这两者联系起来的关键中介就是作为价值主体的个人,通过他的自由选择和内在道德感,主体的个人一方面形成了对先验价值的追求和冲动,从而“形成了他作为一个道德人格的本质”。“如果没有任何纯粹的先验价值,道德人格就不存在。”因为失去了超验的价值目标,人就失去了追求,因之也失去了形成道德人格的内在动因。另一方面,价值又是实质性的,脱离活生生的价值现象,价值自身就成了乌有。所以,哈特曼提出了“价值即是本质”的命题,同时又对这一命题作了两方面的解释:其一,这一命题表明了它的绝对不变本性。其二,以此表明价值又是所有道德生活现象的决定性基始(prius)。用更专门的伦理学术语来表示,这两方面的关系即是:价值决定“应当”(ought),而“应当”则相当于“应然”(ought to be),但“应当”不等于“应做”(ough to do)。“应然”是绝对的、先验的、理想的;“应做”是相对的、经验具体的。这就是伦理学价值王国中理想与现实、超验与经验、绝对与相对的二律背反。

很显然,哈特曼道德现象学的实质本义不外乎三个方面:第一,它基于胡塞尔式的哲学现象学方法,力图在道德价值的现象学领域中寻找超经验的终极价值本质,因而在现象界之外,设立了一种作为本质的绝对先验的价值本体。这使我们很容易想到胡塞尔对人类意识现象所进行的“现象学还原”,即排除一切经验既定,使哲学返归绝对先验自我。不同在于,哈特曼将这一哲学方法具体应用到了道德价值现象领域。第二,哈特曼的道德现象学实际上是对道德价值的一种绝对主义或本质主义的解释,但同时他又吸收了舍勒“实质伦理学”(或曰“非形式的伦理学”)的主要观点,对价值的自在存在与价值经验的现象存在关系作了具体的区分和联系,使其价值现象学在个人生活和道德意识领域中得到了具体的落实,从而在理论上避免了康德形式主义的危险。这是他与舍勒伦理学的共同特点,也是他们都十分注重道德经验和心理现象的缘由所在。第三,和舍勒类似,哈特曼的道德现象学的最终基点是作为价值主体的个人。由于他专注于个人在价值存在与价值现象之间的中介化作用和能动性地位,使他把价值的绝对性、理想性与个人价值追求的目的性、内在人格性统一起来,显示出强烈的人学价值论色彩。然而,道德现象学还只揭示了价值在伦理学中的一般特性和关系,要洞察道德价值的复杂内容、结构、类型等方面,还有待于伦理学研究的价值学方面。

10.4.3 道德价值学(一)

道德价值学是哈特曼《伦理学》的第二大部分。在确定先验价值本体及价值形式与内容的一般关系之后,哈特曼花了大量的篇幅来解释道德价值的具体类型结构等问题,可以说,道德价值学是其道德现象学的具体展开。

哈特曼指出,对具体价值的研究必然首先触及价值的主体和价值主体的行为。价值的实现者只能是经验的个人,而价值的实现过程则只能是在个人的行为过程之中。个人的行为是有目的的具体境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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