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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曼与舍勒堪称20世纪初期德国伦理学界的两座高峰。就时间而言,哈特曼略晚于舍勒;就伦理学理论成就来说,两者各领风骚。如果把舍勒的伦理学视为胡塞尔现象学在伦理学价值领域中具体展示的先例,那么,也同样可以说哈特曼在同一主题上获得了可与之匹敌的理论成就。
10.4.1 哈特曼及其《伦理学》
尼古拉·哈特曼(Nicolai Hartmann, 1882—1950)出生于德国拉脱维亚的里加,曾在彼得堡等地攻读过医学、古代语言和哲学。1905年,哈特曼到当时新康德主义的中心马堡大学,拜读于新康德主义“马堡学派”首领柯亨和那托普门下,深受其影响。同时,哈特曼也接受了当时声名鹊起的胡塞尔的现象学、海德格尔的存在本体论、舍勒的价值伦理学的影响。加之哈特曼对古希腊哲学伦理学和康德、黑格尔哲学的偏爱,使其伦理学具有极大的包容力,常常是前纳古人,旁及诸学,见解阔达深邃。由于他深染德国古典哲学家们的学风,效康德、胡塞尔之独慎书斋的遗风,自1920年在马堡大学哲学系执教开始,一直过着严格的儒墨生活。静省于一阁半楼,穷经及古今天下。被他的学生们称为“书呆子式”的哲学导师。1923年至1925年,哈特曼曾与海德格尔有过短暂的共事经历。1925年至1931年转到科隆大学执教,与舍勒共事,颇得其旨。随后又转到柏林大学,直到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退职五年后逝世。
哈特曼初攻数学和哲学认识论,在哲学上亲近于唯心主义形而上学,特别是柏拉图、康德、黑格尔哲学。20世纪20年代中叶起,逐渐背离新康德主义,转向“批判的”实在本体论和价值现象学。他接受了康德哲学的批判精神,专注于对存在本质和内在精神统一性的寻求,以满足形而上崇高性的理想追求。这一哲学动机促使他雄心勃勃地醉心于建立一个庞大的价值伦理学体系。1925年他完成了长达800多页的《伦理学》巨著,次年出版。1932年,S. 科伊特(Stanton Coit)将其译成英文出版,经过哈特曼本人审定,视为权威译本。与原文版不同,英译版将原著分成了三卷,计1000余页。此外,哈特曼在他逝世前一年还发表过一篇题为《论伦理要求的本质》的文章,侧面反映出他终生对伦理学的偏重。
《伦理学》(Ethik)共包括“导论”和三大部分,共21编85章。其中,每一部分又各汇集于一个主题。“导论”从整个哲学传统的系统考察开始,认为从古代以来,哲学就一直面临着三个最为关键的问题:“(一)我们能够做什么?(二)我们应当做什么?(三)我们可以希望做什么?”〔119〕其中,第二个问题是具有实践哲学之特点的价值伦理学的首要基本问题,它使我们认识到,在伦理学意义上,人是唯一具有价值目的的主体。当我们着手解决这一基本问题时,又遇到了第二个基本问题:“为了参与世界的价值,我们广泛寻求的又是什么?为了在世界的充分意义上成为一个人,我们将把我们自己塑造成什么?理解成什么?又当做出什么样的评价?”〔120〕在价值伦理学领域,第二个基本问题的重要性和急迫性甚至超过第一个基本问题。
第一部分的主题是“伦理学现象的结构”,亦即“道德现象学”(Phenomenology of Morals)。它共有七编。着重探讨了伦理学的一般特征、类型;道德(价值)的多元性和伦理学的统一性;伦理学的方法;伦理价值的本质;道德“应当”与个人存在及价值的关系。哈特曼批判了传统伦理学中的自然主义、相对主义等观点,也批判了康德形式主义先验论伦理学,以近似于舍勒的理论视角,强调了伦理学价值内容的实质性和丰富多样性,同时又论证了其超越本质和统一性。
第二部分的主题是道德价值,亦即“道德价值学”(Axiology of Morals)。集中探讨了道德价值的系统、结构、矛盾、类型及关系等。这一部分组成了哈特曼价值伦理学的主体,在很多方面较舍勒的理论分析更为具体和模式化,它与第一部分一起构成了哈特曼价值现象学的基本内容,以至于有些西方研究者认为,研究了这两部分,也就基本把握了哈特曼价值伦理学的要旨。〔121〕
第三部分的主题是意志自由问题,即“道德形而上学”(Metaphysics of Morals)。作者批判地分析了伦理学史上种种形式的道德决定论与非决定论,探讨了个人道德自由的本体论可能性,提出了独特的内在价值决定论思想。从其伦理学整体结构来看,这一部分并不是可以随意忽略的,相反,我以为它是对前两部分内容在更高理论层面上的抽象和归宗。
下面,我们将依照哈特曼的逻辑设制,来具体探讨其伦理学理论。
10.4.2 道德现象学
何谓道德现象学?哈特曼并没有作具体规定。但从《伦理学》一书中,我们不难看出这一概念的意义。在他看来,伦理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和个人性的价值理论,重要的是探索人的价值存在和价值理想,以及它们的类型结构和内在本质。伦理学是一种本质性价值研究。
于是,他首先对伦理学基本问题作了现象学的解释。他认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方面可以借用传统的形式表述为:“人应当做什么?”它赋予伦理学以两种基本特征:其一是伦理学的实践性,即对人的实际行为的价值关注。“应当做”意味着价值选择行为的现实化要求。其二是伦理学的理想性,即对行为的价值期待和目的论追求。“应当”表明某种东西尚未实现却又是被要求实现的。由此引申出第二方面:价值何在?人如何成为有价值者?在这里,伦理学真正显露了它自身的内在本性和神圣使命:为人们揭示生活的价值、理想。因此,价值和价值学才是伦理学生长的土地。哈特曼说:“正是在这样一个阶段——即价值学说(价值学)——上,伦理学才开始了它的真正使命,价值学说是对伦理学内容的关注,它构成了伦理学的基础。”〔122〕
人的价值是伦理学研究的终极本体,它必须以价值学为依托;而伦理学的价值本性又必须使它全神贯注于作为价值主体的个人。这一理论规定决定了伦理学基本问题的第二方面或第二个基本问题“在其重要性上超过第一个问题”。“而且,它在较广泛的形而上学意义上,以及在其实践的积极承诺(bearing)方面也都是优先的。”〔123〕也就是说,要解释“应当做什么”问题,必须首先解释“什么是有价值的”问题,后者是前者的先决前提。
伦理学的价值学本质昭示了人自身的本质,表明了人自身存在的价值地位。人的价值即人的意义。人是世界意义的唯一源泉,“他是诸客体中的主体,是认知者、认识者、经验者、参与者;他是存在之镜和世界之镜,依这种方式来理解,他就是世界的意义”。在广袤的宇宙世界中,“他在宇宙中的渺小、短暂和无依无靠,并不损害他在形而上学意义上的伟大性和他对于较低形式的存在的优越性”〔124〕。这就是伦理学的人学意义所在。在这里,哈特曼似乎深受舍勒价值人学精神的感染,从一开始揭示伦理学基本问题,就先确定了作为价值主体的个人在伦理学视野中的最高本体地位。同时他又抱怨人们在这个无比丰富和辉煌的价值现象王国中无所作为。他深深地感叹:“人的悲剧在于,他稳坐钓鱼台,饥饿却又不愿伸出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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