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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图尔闵关于道德判断理由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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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判断的异同之分析,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极端情感主义的片面性,在一般意义上正确地揭示了科学与伦理学、科学判断与伦理判断之间的统一(基础)和区别(功能)。

但图尔闵的伦理学毕竟没有超出元伦理学的分析范畴,因而也面临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矛盾:一方面,他力图使分析伦理获得更充分更具体的逻辑基础;另一方面,却又常常因其分析的需要不得不背离元伦理学的某些方法论宗旨,落入传统经验主义,甚至是功利主义的俗套之中(如对个人欲望满足与社会福利的论证等)。同时,为了克服主观情感论的理论矛盾,竭力为道德判断寻找某些客观合理的依据,以至于把现存的社会制度、法律等外在客观因素作为道德行为的“指南”,这就不自觉地偏离了元伦理学的基本主张,倒向了规范伦理学。特别是他在论证道德理由时不时偷用一些功利主义的做法,这不仅破坏了其元伦理学的理论风格(对此,黑尔有过异议)。〔348〕而且也表明所谓“元伦理学”确乎难以逃脱规范伦理学的困扰,诚如L. J. 宾克莱所指出的:“图尔闵自称是研究元伦理学的,也就是,他说他在探索伦理结论的充足理由的逻辑,而不实际倡导具体的规范伦理体系。不过,在他的分析中似乎已先假定了一种功利主义的规范伦理学说。图尔闵讲的采纳一种风习的充足理由是,那风习引起的利害冲突会最小,而且是令人和谐如意的。然而这难道不是为某一特种规范伦理学说申辩吗?”〔349〕确确实实,图尔闵关于道德理由的普遍性和客观性的见解,使人们很难把他与功利主义或传统规范伦理学严格区分开来,这些见解也或多或少地影响到稍后的黑尔,使现代西方元伦理学从情感主义蜕变为一种“普遍规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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