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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情感主义伦理学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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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蒂文森


8.1 史蒂文森与情感主义伦理学


查理斯·李斯勒·史蒂文森(Charles Leslie Stevenson, 1908—1978)是美国现代著名的伦理学家,也是现代情感主义伦理学的集大成者和总结者,在现代西方元伦理学的发展史上有着特别重要的地位。

史蒂文森于1908年6月27日出生在美国俄亥俄州的辛辛那提,曾先后就学于耶鲁大学、纽海文大学和康涅狄格大学,1930年获文学学士学位。1933年在英国剑桥大学获硕士学位,随后又在美国哈佛大学、英国剑桥大学及美国的麻省理工学院攻读,1935年获哲学博士学位。史蒂文森就学院校之多实是很少有的,这使他所受教育广泛。获博士学位后,史蒂文森开始了自己的教学生涯,1937年,他在哈佛大学任教,两年后转到耶鲁大学担任助教,直到1946年为止。1945年,他还接受了古根海姆研究员职位(Guggenheim Fellowship),1949年到1977年担任密西根大学的哲学教授,随后又在本林顿学院担任哲学教授,1978年3月19日逝世。

史蒂文森的著作绝大部分是有关伦理学的,可以说他是现代元伦理学派中少有的几位正牌伦理学家之一。其伦理学代表作品有《伦理学和语言》(Ethics and Language, 1944年)、《事实与价值》(Facts and Value, 1963年,论文集)等,其中《伦理学和语言》一书影响最大。

史蒂文森是现代西方元伦理学中情感主义流派的终结者和总结者。众所周知,从20世纪20年代英国著名的语义学家奥格登和理查兹最先在《意义的意义》(1923年)一书中提出对伦理语词进行情感解释开始,情感主义伦理学便开始了自己的发展历程。维特根斯坦、罗素(后期)在20世纪20年代末提出了这一理论的原则性见解,经石里克、卡尔纳普、克拉夫特、赖欣巴哈到艾耶尔,这种伦理学理论已经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具体表现在:首先,它逐渐以逻辑实证主义为哲学基础,在具体的理论形式上有了基本的逻辑体系、方法模式和理论程序。其次,由于维特根斯坦关于语言的哲学分析的巨大贡献,使情感主义伦理学理论的逻辑论证和命题表述以及对道德语言、语词的分析更加深化,初具规模。最后,从罗素到艾耶尔,这种理论在分析方法和内容上也日趋成熟起来,特别是艾耶尔对语言的情感表达功能和态度表达功能,以及对伦理学体系构成的具体内容等方面的细致分析,使其基本观点、原则、方法等都接近于系统化和理论化的程度。

但是,从总体上看,由于大多数逻辑实证主义的主要兴趣都不在伦理学研究上,且大多缺少对伦理学的专门化研究,因而使情感主义伦理学理论仍一直处于一种不完善的发展状态。这一状况不仅带来了这种伦理学本身系统化研究的欠缺,而且长期处在多种矛盾的纠缠之中。诸如,道德判断与语言的关系;语言与道德语言的不同功能;伦理语词和伦理语句本身的表达功能及其关系;如何解释知识与价值的科学性质和相互关系;对道德判断的具体的逻辑分析方式、规则等等;……这一系列的重大理论问题都是现代情感主义伦理学所面临的基本理论问题。直至艾耶尔为止,这种理论形态还只具备一种大致的框架,缺乏细致而系统的理论论证。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20世纪20年代至40年代前期,都只是现代情感主义伦理学的形成和发展时期,它所呈现的依旧是一幅粗陋的草图。对这一理论的系统总结和完备阐述,正是史蒂文森所为之努力的任务,也是他的伦理学研究的基本理论成就所在。

史蒂文森详尽地探讨了关于情感主义伦理学的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历史地考察了自休谟以来的经验情感论的发展及其矛盾,系统地阐述了伦理学语词、语句、判断、价值意义、自由、价值知识与科学知识等重大理论问题,使情感主义伦理学达到了较为完备的综合性层次。就此而言,我们把史蒂文森的伦理学作为现代情感主义伦理学发展的总结形态,是不无道理的。

概略地讲,史蒂文森的情感主义伦理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关于伦理学中的分歧与一致的分析;(二)关于伦理学语词的分析;(三)关于伦理学研究方法的分析。下面,我们就依次作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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