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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罗斯的温和义务论直觉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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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把正当或义务、一般的善、道德上的善共同作为伦理学中的三个最主要的概念。这意味着罗斯有意综合价值论与义务论,并力图扩大义务论直觉主义伦理学的研究领域。同时,他小心翼翼地划分了两种不同的义务,从方法论上指出了义务的自明性与数学公理的自明性之间的异同;最重要的是他较为全面地探讨了义务与善性的关系,使价值理论与义务理论达到了新的结合。对此,西方一些学者把罗斯的这种调和理论称之为“牛桥”(Ox-bridge)理论。〔87〕它的实质也就是一种道德折衷主义。最后,罗斯关于“善”的语义分析,在一定程度上洞穿了摩尔价值论直觉主义的某些困难,但他却在某种观点上滑向了情感主义伦理学的立场。这不仅损伤了直觉主义伦理学的逻辑严谨性,而且客观上也暴露出直觉主义伦理学本身的矛盾性和不彻底性。

由此可见,折衷调和主义是罗斯伦理学的基本特征,也是整个现代直觉主义伦理学的必然逻辑归宿。摩尔强调伦理学价值的直觉特征,在改造英国传统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基础上建立了一种“理想功利主义”或“非自然主义、非享乐的快乐主义”,这代表了当时英国“剑桥派”(即以剑桥大学为中心)直觉主义伦理学的一般倾向。而以普里查德为代表的“牛津派”(即以牛津大学为中心)则站在另一端,创立了一种义务论直觉主义伦理学,把康德的动机义务论改造成为现代直觉主义的义务论。在20世纪初至20世纪40年代,这两派观点展开了长时间的论战,伦理学研究始终犹如一架钟摆在纯价值论和纯义务论之间摆动。正是基于对这一理论状态的充分意识和反省,罗斯开始调和这两极的观点,系统地考察了19世纪以来到20世纪中期的大部分英国伦理学家(派)的理论,最后选择了较为温和的义务论直觉主义,把直觉主义伦理学推上了一个新的综合层次。从这种意义上说,罗斯的伦理学是现代英国直觉主义的一次全面总结,它标志着现代英国直觉主义伦理学从价值论与义务论的分庭抗礼走到了握手言和的联盟席上。这是罗斯伦理学的最大贡献所在,也是现代直觉主义伦理学发展的归宿。因之,与其说“牛桥”理论的产生代表着罗斯温和义务论直觉主义伦理学的最后完成,不如说是现代英国直觉主义伦理思潮演化的逻辑必然。这种必然一方面表明了它的发展史轨迹,另一方面给后来的伦理学发展留下了一种暂时的分节号:它告诉人们,元伦理学的直觉主义道路已经走尽,新的理论途径的探索又成为必然。因此,在直觉主义步入困惑之日,便是情感主义伦理学兴起之时。事实上,罗斯后期对情感主义伦理学的某些让步已经开始显露出这一重大理论变革的先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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