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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伦理学
20世纪伊始至60年代,现代西方伦理学进入了一个全面发展的新时期,其总体趋势是:与哲学上的科学主义和人本主义思潮相呼应,带有现代科学主义色彩的逻辑经验主义元伦理学和形形色色的人本主义伦理学成为两大伦理学主流。与此相伴,现代宗教伦理学思潮也构成这一时期的一支重要伦理学流派,它与前两者一起构成了现代西方伦理学发展的三条基本线索。我们将在第2至第4部分里分别按照上述线索,系统地探讨现代西方伦理学的历史发展。
元伦理学(meta-ethics)是20世纪西方伦理思潮的主脉之一,人们通常把这派伦理学称之为“分析伦理学”(analytic ethics)或“批判伦理学”(critical ethics)。“元伦理学”一词的词头“元”(meta)出自拉丁文,本意是“在……之后”,或“超……之外”。所以,“元伦理学”也可理解为超传统伦理学的伦理学,它是与传统规范伦理学(normative-ethics)相对立而提出来的。大致地说,元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的理论分野在于:规范伦理学所关注的是为人们的道德行为制定和提供各种原则、规范,并借助于形而上学或经验科学方法来确证这些原则、规范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自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开始,到康德、近代功利主义,都是以此为伦理学本旨的。因之,在广泛的意义上,西方古典伦理学都可以视作规范伦理学。元伦理学与此不同,它立足于“严密的科学逻辑基础”,着力分析伦理学的概念、判断及命令表达的逻辑关系、功能、证明,研究伦理学语言、语辞(术语)的意味或意义。从这一点来看,又可以把规范伦理学称之为实践的或行为的道德哲学,把元伦理学称之为理论的、批判的或分析的道德哲学,或者谓之“元规范伦理学”(meta-normative-ethics),亦即关于“伦理科学的科学”。
历史上,规范伦理学一直是西方占统治地位的道德理论,虽然从17—18世纪开始,一些思想家也曾试图开辟一条道德语言、“常识”、“公理”等意义分析的研究新途径,如苏格兰常识学派、普赖斯(Richard Price, 1723—1791)、西季威克等人,但是,直到20世纪初,元伦理学才作为一种独立形态的道德理论出现在西方伦理学舞台上。1903年,英国新实在论者摩尔发表了《伦理学原理》一书,它标志着现代西方元伦理学的兴起。在该书中,摩尔首次明确而系统地把伦理学划分为规范伦理学(实践的或行动的伦理学)与分析的伦理学(即元伦理学)两大类,在原则上探讨了元伦理学的基本理论问题,从而开创了现代经验主义(或曰科学主义)元伦理学思潮的先河。
摩尔的伦理学一般被称为“直觉主义”(intuitionism),它与普里查德、罗斯等人的新直觉主义伦理学一道组成了现代西方元伦理学发展的第一阶段。继而从30年代开始,随着以“维也纳学派”为代表的逻辑实证主义哲学思潮对新实在论的取代,出现了罗素(晚期)、维特根斯坦、石里克、卡尔纳普、艾耶尔、史蒂文森等人的“情感主义”(emotionalism)伦理学,形成了现代元伦理学发展的第二阶段。至50年代又产生了由黑尔(一译“黑厄”)、诺维尔-史密斯和图尔闵等人的“语言分析伦理学”,形成所谓“规定主义”(prescriptivism)伦理学,它可以看作是现代西方元伦理学发展的第三个阶段。
由于元伦理学理论的发展不断更换着理论形式,其过程十分曲折复杂,有的研究者也按照它们各自对伦理学特性(status)的不同看法,将元伦理学又划分为“认识主义”(cognitivism)和“非认识主义”(non-cognitivism)。〔1〕认识主义主张,伦理学是一种知识,伦理学的判断和逻辑分析可以包含真理。摩尔等直觉主义者属于这一类。与之不同,非认识主义则认为,伦理学不可能成为一门真知识,或者说它不能成为一种具有真正严密的逻辑必然性的科学。因为它的判断、概念、术语不能容纳知识真理,只能表达感情、信念、态度或命令。情感主义属于此类。
由此可见,现代元伦理学思想本身也并非千篇一律,而是不断变化,各有差异的。但不论我们从哪一种角度去划分判别,都不能不承认摩尔是现代科学主义(或曰现代经验主义)元伦理学的开路人,甚至是20世纪西方伦理学发展史上第一人。因之,摩尔所代表的直觉主义伦理学,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我们探巡元伦理学思潮发展的第一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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