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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布拉德雷的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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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是一种行为的自由根据,而且也是行为者自觉意识的表征。他说:“善良意志是一种把普遍化为自身或把自身普遍化为意志,因此,我们可以说它是他自身的一种规律并意志其自身的规律。而且,因为它是普遍的,因此它在意求着对自身有效的东西的同时,也意求着对一切有效的东西。”〔394〕这一论述,颇似于康德的道德意志普遍律。〔395〕最后,善良意志是形式的。这就是说,由于善良意志的普遍性、目的性和自律性,决定了它必须是超特殊内容的纯粹意志形式,而不是功利主义伦理学的追求物质快乐的欲望冲动。因此,布拉德雷说:“善良意志就是一种仅仅为形式所决定的意志,它把自身作为纯粹的意志形式来实现。这种形式的意志可以看作是前面所谈到的各种[意志]特征的真实表达,即普遍性、自由与自律的真实表达。在形式上,它们都是一种东西。我是自律的,只是因为我是自由的;我是自由的,仅仅因为我是普遍的;我是普遍的,仅仅因为我是非特殊的;而只有当我的意志是形式的时候,我才是非特殊的。”〔396〕通过这一系列的逻辑推论,布拉德雷实际上是以新的形式重复了康德曾经论证的三条道德律令的内容,折回到康德的形式主义伦理学老路。

把善良意志最终归结为纯意志形式,使布拉德雷重新树立了人的双重自我的对立。在他看来,虽然我的真实目的是我的善良意志,即纯形式化的意志,但这并不是说我就是一种单纯的形式。事实上,人有着双重的人格存在:一方面是“理性的自我”,一方面我有着“经验的本性”,它有一系列“此我”(this me)的特殊状态;这就是我的“欲望”、“厌恶”、“激情”、“快乐”、“痛苦”等等。这种经验本性的我可以称之为“感觉的自我”或“经验的自我”。布拉德雷说:“在这种自我中,人必定追求所有的内容、所有质料和所有可能充塞这种形式的东西,因为所有的质料必定来源于‘经验’,它必须在外部世界并通过对它的知觉,或对我自己的一系列内在状态的知觉所给予、在所有情形下,它都是感觉的,它们是与非感觉的形式相反的东西。”〔397〕与康德不同的是,布拉德雷认为这种经验的自我“也是道德主体的一种因素”,而不能完全将它排除在道德主体之外。事实上,“形式的实现,只有通过一种对抗性,通过必定战胜对立面才有可能。道德的本质正在于这种冲突和这种胜利”〔398〕。这意思是说,善良意志的实现,必须而且只有通过以理性的、形式的和普遍的意志战胜感觉的、内容的和特殊的经验自我,才能获得其实在的道德价值。道德的本质就在于它是“形式自我压迫感觉自我的活动”〔399〕,只是通过这种双重自我的矛盾才使我们有可能触及到道德上的“应当”和“义务”的实质意义。

依布拉德雷所见,“应当”与“义务”是两个相互联系的范畴,它们的实质意义就在于道德主体自身的双重人格矛盾及理性自我对经验自我的超越。他这样写道:“如果我们的自我不超越其一系列的状态(指人的欲望、快乐等经验的心理的状态——引者注),如果它不超出或超越这些共存的和连续的现象;那么,‘应当’就没有意义。……一个主体的两种因素的对抗性是应当的本质。应当是一种要求,它所表达的既不单是某种东西的东西;也非完全不是某种东西的东西;而是既是又不是的东西;简言之,它表达的是某种存在的东西。……在应当中,自我是被要求的,而这种自我是我的感觉的自我,……它为非感觉的形式的意志所迫使,这种非感觉的形式的意志既超出经验的因素之上,又与它平等。”〔400〕即是说,“应当”的道德本质在于通过主体双重人格间的矛盾确立善良意志的超越地位,使其成为支配主体道德行为的根本力量。因此,所谓应当实际上也就是主体道德的意志表达;而这一点正是道德义务的确证。换句话说,如果说应当是善良意志的内在要求,那么,义务则是对这种意志要求的自觉服从。所以,布拉德雷又说:“应当是形式意志的要求,而义务则是服从;或者更合理地说,意志所激起的低级自我的冲动或形式的实现,都是在这些执拗的(难以约束的)欲望质料中,或在反对这种质料中所实现的。”〔401〕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布拉德雷才认为善良意志不仅是纯粹形式的和肯定的——它适应着非感觉自我的理性要求;同时也是实际的和否定的——因为它只有通过与感觉自我的矛盾或对抗,并最终否定和超越感觉自我的内容状态,才能实现自身。“应当”是这种矛盾和超越的道德表达;义务是对“应当”要求的道德服从。义务必须与善良意志同一。

如同善良意志是纯粹形式的意志一样,义务也必然是纯粹形式的,它不能带有任何经验的成分。换言之,所谓义务也就是康德式的纯粹义务,就是“为义务而义务”。布拉德雷用康德的口吻说:“义务必须是为义务而义务,否则,就不是义务。进一步说,善不仅仅是靠一种外来主体(foreign-subject)所实现的形式的实现,而是靠主体自己来实现的他自己的自我实现。……在各种情况下和各种行为中,除非人们有意识地为义务而履行义务,否则就不是义务,而这意味着为纯粹的形式实现而实现,除了纯粹的形式之外,它不是任何东西的实现。因此我们看到,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人们出自快乐而履行一种行动,或欲求纯粹的形式,都不可能是义务行为。因为它可能是出自低级的本性,为自己的某种嗜好而选择去实现形式,这不可能是实现自身的形式,因此,在任何情况下,这种行为都不是道德的行为,因为在任何程度上,它都没有获得其目的。”〔402〕从布拉德雷的这段论述来看,他所谓的“为义务而义务”,就是指出自纯粹的善良意志动机的行为;一方面,他承认人的双重自我的矛盾性,肯定道德上的“应当”所包含的矛盾意义;另一方面又主张作为道德行为的动机必须是超越这种矛盾之上的纯粹的形式意志。这实际上是用黑格尔的方法来论证康德式的形式主义义务论。

此外,布拉德雷还认为,道德的行为与合法的行为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的标志是:前者是“为义务而履行义务”;后者则是为了某种较远的目的而履行义务,虽然这种行为可以是合法的,但不一定是道德的。“除了人们有意识地为普遍的形式而行动外,任何行动都不是道德的。”〔403〕由此可见,当布拉德雷论及道德要求的时候,他的观点是黑格尔式的,能够正视矛盾;而当他谈到义务的时候,他的观点却是康德式的,主张的是一种超矛盾或无矛盾的善良意志动机。这使他的义务论也同样带有折衷调和的色彩。

迄今为止,我们还只是涉及了布拉德雷关于义务的一般理论,更重要的是,他通过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对个人义务与权利的具体论述。这是他在《我的岗位及其义务》一文中所阐述的基本内容,被人们认为是最能代表新黑格尔主义伦理学的典型作品。

在该文中,布拉德雷严厉地批判了宗教禁欲主义、抽象整体主义和个人主义的道德原则。他认为,禁欲主义是对人的一种纯粹的否定,它与人类道德实践的基本目的相悖。我们承认善良意志是一种否定与肯定的统一,但它的本质是自我肯定的,是通过否定达到肯定,而不是绝对的否定。况且,它所否定的仅仅是非道德的因素,而不是主体道德目的本身。因此,禁欲主义不过是“一种精神上的不可能性,是一种自我矛盾的虚幻”〔404〕。同时,善良意志行为也不是一种狭隘的个人目的实现,个人主义也不能作为人类道德的目的。善良意志是“实现着一种高于此人或彼人之上的目的的意志”,但它也决不是一种“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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