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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格林的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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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遵守社会“反要求”的义务。因此,“除了作为社会的一员;并且在这个社会中的社会成员都把某种共同的善视为他们自己的理想的善,并作为应该是为他们每个人的以外,任何人都没有其他权利”〔351〕。依照这种观点,格林还具体地讨论了个人的权利和国家的权利。他认为,个人有“生命与解放的权利”,但没有“反对国家”的权利,在战争中,国家的权利高于任何个人的权利,国家有惩罚的权利和促进道德进步的权利。〔352〕不难看出,格林的本意在于强调社会和国家权利的绝对性,把国家的政治权利置于个人道德权利之上。这就是他主张以国家干预的新自由主义政治原则取代放任自由主义政治原则的基本根据所在。从理论上看,它与格林的理性主义和整体主义的道德观是一脉相通的。这种观点在一般意义上无疑有其合理性,但历史地看来,它的实际意义在于为20世纪前后的英国垄断资本主义新发展谋求政治和伦理上的理论根据,有着十分明显的保守倾向和阶级性。

关于道德与政治。同样是从对历史上各种政治学说的批判考察中(如胡克尔(Hooker)、格劳修斯、霍布斯、洛克、斯宾诺莎和卢梭等人),格林提出了自己有关政治与道德的见解。他认为,“国家的基础是意志而不是力量”〔353〕。卢梭曾经谈到的“社会契约”不仅是统治者或市民政治的基础,同时也是社会道德的基础,只有通过它,人才能成为有道德的行为者。人的权利“即是一种为他自己的目的而行动的力量”〔354〕,而国家的权利则是为保护和促进人的自我完善的共同意志的体现。因此,国家的建立必须基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之上。从这种意义上看,社会与个人是相互关联着的,人的“道德与政治服从具有共同的来源,……这就是某种人类存在的理性认识”〔355〕。基于这一认识基础,人们才能在履行自己的政治权利的同时,也意识并履行自己的政治义务。政治义务与道德义务不同,它“包括主体对统治者的义务、公民对国家的义务、和由一种更高的政治所强迫的个人相互间的义务”〔356〕。在这里,格林又重新回到了他在《伦理学绪言》中所提出的观点上,把理性作为人类道德和社会存在的共同基础,这多少带有黑格尔历史哲学的味道。

4.2.7 格林伦理学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综上所述,格林的伦理学确实不失为一个缜密而严格的理论体系,与英国传统伦理学相比较,它具有着崭新的理论风格和特殊的历史地位。

首先,格林的伦理学是西方传统理性主义的现代复活,是对英国经验论和功利主义伦理学潮流的反动。格林继承了苏格拉底以来的理性伦理学路线,立志重建形而上学的道德知识论基础,使伦理学摆脱狭隘的经验论。这种努力,一方面表现了格林伦理学与德国古典伦理学的渊源关系。他机智地综合了康德与黑格尔伦理思想中的主要因素,重构了一个现代理性主义的伦理学体系。对此,可作三点解释:第一,他采纳了康德的以意志为本体的道德本体论,又借鉴了黑格尔的综合性的观念辩证法,使意志本体与整体关系的分析得到了新的综合。第二,格林高扬了康德以“实践理性”为基础的道德主体性思想,又采取了黑格尔的国家整体主义的政治伦理学原则,建立了以个体自我与社会自我、道德自由与必然、有限与无限、现实与理想、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相统一的“自我实现原则”。这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黑格尔绝对总体化的社会伦理主义的片面性,又淡化了康德伦理学中的先验主观主义色彩,使个人与社会、自我主体性与共同主体性之间的关系内涵有了更全面的解释。第三,但是,格林伦理学的折衷调和方法,并没有真正洞穿人类主体伦理学的全部真理:他太过于热衷对伦理学理论的形式建构,崇仰抽象理性的力量,却忽视了对人类道德的实际内容的具体分析,更没有像马克思那样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因上探寻人类道德现象的经济根源,也无法说明社会政治与道德伦理之间的关系实质。

另一方面,格林的伦理学仰仗着理性知识的力量,来批判经验主义和功利主义伦理学,最终走向了功利主义的反面:他主张动机论,反对效果论;以康德攻击密尔、西季威克,又以黑格尔来修正霍布斯、洛克。同时,他推崇理性、意志,贬抑感性、经验。这种理论传统上的颠倒,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英国近代传统伦理学的理论局限,也确实体现出格林伦理思想所包含的许多合理性。但这种批判在根本上仍然只是以一种传统(尽管是复兴和改造过的)来代替另一种传统,它并不意味着一种创造性的理论革命,因而无法达到对经验主义伦理学的科学批判的高度。相反,正因为格林的这种“批判”的局限性,反而使经验论伦理学的某些合理因素也作为糟粕而一并洗掉了。如强调行为效果的唯物主义与现实主义的道德倾向,以及对道德与经济利益的客观联系的某些见解等等。这很容易使人们想起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谈到费尔巴哈对黑格尔哲学的批判时所作的深刻的隐喻:费尔巴哈把脏水和婴儿一起泼掉了。格林似乎也重复了这一教训。

其次,格林伦理学的基本特征是理想主义和整体主义。以理性为基础,使格林特别注重道德的理想性特征,也具体地探讨了道德理想的双重特征,从个体和社会两个方面说明了道德主体的双重理想人格:即个体的自我实现与社会的自我实现。与康德不同的是,格林吸收了黑格尔关于观念发展过程的辩证法,把主体的自我实现视为一个由潜能到现实的永恒的意志追求过程。这个过程流动的动因是道德至善理想的引导,最终的理想是这种至善的实现,格林把道德理想又称之为人类心灵之中的“神圣精神”。这种注重道德人格完善的视角点,支配了格林伦理学的全部理论,使其沉浸在一种超现实主义的精神冥想之中。这种理想性特征与康德、黑格尔如出一辙,就现代人本主义伦理思潮而言,也是独树一帜,成为了新黑格尔主义伦理学特有的理论品格。

强调道德的理想性,逻辑上必然导致对经验享乐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否定,这确乎是整个西方伦理思想发展史上的一条规律。格林当然也不例外。对于他来说,行为的结果并不重要,唯绝对的善良意志的动机才是决定行为道德价值的根本,道德价值本质上是一种内在的精神价值,其评价标准只能是主体自身的内在性格、心灵或意志。由此,格林推崇义务论,强调以人类共同善为本位。他改造了黑格尔的极端整体主义,耐心地论述了人与人之间及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性和同一性,从联系的角度论证整体和社会之于个体和个人的优越性。但比之黑格尔,格林显然更全面地给个人利益、价值留下了一定的位置。

必须指出,格林的伦理学毕竟还不完善,由于他所面临的特殊社会背景和文化氛围,使其道德理论具有多重性的社会理论含义。一方面他看到了19世纪末期英国政治经济结构的新变化,自觉地借助于德国古典伦理学来改变当时伦理学理论与社会实际相脱节,甚至矛盾的状况,这种努力使其思想一度成为英国现代新自由主义思潮的理论基础,产生了深刻的社会影响;同时也获得了与密尔等人的功利主义分庭抗礼的理论地位。另一方面,这种急迫的理论借鉴也带来了许多理论上的不足。矫枉过正,这常常使格林的理论处于矛盾和困惑之中,如个人与社会、现实与理想等究竟如何统一起来等等,格林都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更多的是囿于抽象的逻辑推理。这些理论上的不足,表明了格林伦理学的困难,也是他留给后来的同路者的理论课题,而力图解决这些疑难,正是另一位新黑格尔主义大师布拉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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