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2.2 斯宾塞的进化论伦理学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页 章节列表 下一页

谈的:我们把其他合理调节的自我保存行为称之为善;同样,我们把合理调节的为养育后代能够完善生活的行为称之为善;而把进一步完善他人生活的行为也规定为善。”〔95〕换句话说,有利于个体保存、种族延续和他人完善即是具有善的价值的道德行为标准;而同时达到这三种要求的行为,就获得了道德的总体价值,达到的程度越高,其善愈大。斯宾塞总结道:“当行为对自我、后代和同类同时获得最大的生活总体性时,进化也就成为了最高的可能。因此,我们在这里看到,当行为同时完成三种目的时,所谓善行为,就可以设想为最好的行为。”〔96〕

(2)伦理学的方法。

关于行为及其意义的种种界定,为斯宾塞伦理学体系的展开规定了一个基本的格局,但要完成这一体系的建构,还不能不涉及伦理学的方法问题。

斯宾塞把历史上已有的伦理学理论归结为四种基本类型:它们是目的论伦理学(包括宗教伦理学)、政治伦理学(以霍布斯、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直觉伦理学(指近代17至18世纪英国以赫起逊、普赖斯等人为代表的直觉伦理学,而不是20世纪初期的直觉主义)和功利主义伦理学。他认为,迄今为止的诸种伦理学都犯了一个共同的错误,这就是它们各自的方法论都带有片面性和抽象性,它们只限于说明道德的一般现象,而没有找到解释道德最终根基的因果规律。他说:“所有现行的伦理学方法都有一个不足——它们忽视了最终的因果联系。当然,我并不是说它们完全否认了行为的当然结果;而是说他们仅仅把这些结果视为偶然的。”〔97〕

宗教伦理学把道德等同于宗教的教条,它基于一种抽象的信仰基础,把是与非、善与恶的标准诉诸上帝的权威,因而在行为与判断方式之间完全缺乏经验的因果依据。“某种行为之所以为善或为恶,仅仅是因为神意,这无外乎说,某行为必然不具有某种结果。”〔98〕而为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积极倡导的政治伦理学,以国家的法律(柏拉图)、法令(亚里士多德)和社会契约(霍布斯)作为道德的起源和标准,实际上是把法律与统治者的政治权力和意志作为道德标准,它所体现的并不是个人行为自身的道德意义,而是把道德义务和道德判断标准抽象化了,事实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根植于事物的构成之中,是不能为国家既定法律所改变的,也无需由经验的一般化来建立”〔99〕。此外,直觉伦理学借助于某种自然的意识来判断人们行为的是非善恶,这既不具备必然的因果关系,也不能最终指望那些逻辑上的推理得出客观的结论。因此,“不可避免的结论是,直觉主义者没有也不能否定正当与错误最终从快乐和痛苦中推导出来”〔100〕。至于功利主义伦理学把道德的基础建立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原则上,也是没有绝对确定性的。因为人类并没有绝对统一的幸福标准。家庭对于瑞士人来说是一个幸福的场所,而对于漂泊游荡的吉卜赛人却是一个生活的累赘。“因此,适合于一个人的最大快乐的条件,对另一个人来说,可能完全不会达到同样的目的。结果,幸福的概念必定因人的气质和性格的不同而改变,即是说它必定变化无常。”〔101〕

总而言之,已有的各种伦理学都缺乏充分的经验基础,没有找到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自然因果关系,因而都不可能创立科学的理论体系和方法。斯宾塞总结说:“无论是目的论的、政治的、直觉的或是功利主义的伦理学,它们所展示的一切,仍然缺乏因果观念,如果说它们不是在同等程度上缺少的话,也大多在很大程度上缺少这一点。”〔102〕在斯宾塞看来,要找到和说明人类行为的动机与结果之间的自然因果规律,必须建立科学的伦理学研究方法,这就是从对行为的多学科的综合研究中,科学地解释道德现象。既然伦理学以人的善恶行为为研究对象,那么,就必须以人的行为为出发点。但是,由于人的行为涉及物理学、生物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等多种学科,因而,“只有在为它们(即指上述各学科——引者注)所共有的那些基本的真理中,伦理学才能找到它的最佳解释”〔103〕。

首先,斯宾塞指出,伦理学有其物理学方面的特征,“因为它探讨人的活动,而这些活动与所有的活力消费一样,都遵从‘活力的持久性’(the persistence of vitality)规律:道德原则必须遵从物理必然性”〔104〕。这就是斯宾塞所主张的人的生命活力进化的协调与物理学上的“运动守衡”(moving equilibrium)之间的一致性观点。他以为,如同物理运动的平衡和能量守恒定律一样,人的生命活力进化虽然呈现出由简单到复杂、从同质到异质的进步趋势,但它必须保持自身活力发挥的协调性和持久性;否则,人的进化就不可能。作为人类较高级进化的道德行为,同样要遵守这一规律。

其次,斯宾塞认为,伦理学“也有一个生物学的方面,因为它涉及某种在动物的最高形式中继续着生命变化的内在与外在、个人与社会的结果”〔105〕。人,无外乎是一种高级动物。从生物学(或生理学)角度来看,作为道德主体的人的价值,就是他的“各种功能都得到充分的发挥”。如同我们从物理学上把一个“理想的道德者”视为“一个具有运动守衡[能力]的完人或最接近于完人的人”一样;人的进化行为和道德行为在生物学意义上就表现为“功能平衡”(balance of functions)。〔106〕不独如此,生物学本身还“给予快乐与福利(welfare)的关系以一种更进一步的判断”。这就是——“每一种快乐都增加生命力,每一种痛苦则减弱生命力。每一种快乐都升高生命的潮水,而每一种痛苦则降低生命的潮水。”〔107〕既然衡量一种行为之道德价值的最终标准在于它有助于自我、后代、同类的生存与发展的目的性,那么,一种善的行为也必须能够给人带来更多的快乐而不是痛苦,以增加人的生命活力。从这种意义上说,合理地运用和发挥人的各种生命功能,也就是人的道德义务之一。

再次,斯宾塞指出,伦理学“还有一个心理学的方面,因为伦理学的对象是一种行为的集合,而这些行为是由感情激发、由理智而引导的”〔108〕。通过人的感情之间的关联,才产生了理智和情绪,也才使道德行为的发生有了内在的心理契机,这就是伦理学与心理学的共通性确证。不过,在斯宾塞看来,人与动物的感情构成因它们各自进化的程度不同而有着相互差异。低级动物的感情趋于简单,因而难以形成健全的理智和合理和谐的情绪,也就很难意识到行为目的与结果之间的必然因果关系。例如,一种低级的动物,常常因缺乏足够的经验和理智,就因为饥饿的缘故去攻击比自己强大的对手,结果反被对手蚕食。随着物种的进化,高级动物,特别是人的感情逐渐趋于复杂和丰富,并通过不断的感情交换和经验遗传,使理智日益健全。因此,它们懂得自己行为的因果必然联系。人不仅能够自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必然后果,而且还能意识到行为对自我、后代和他人的复杂影响,这就是人类在长期的进化中所积累起来的生活经验和道德情感,它通过种族的遗传和生活体验,逐步持续下来,并日趋丰富。斯宾塞在给J. S. 密尔的信中明确写道:“人类种族之根本的道德直观,乃是关于某种相互关系的功用之积累起来的经验之结果。”〔109〕

最后,斯宾塞认为:“伦理学也有一个社会学的方面,因为这些行为(指道德行为——引者注)有的直接

上一页 章节列表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