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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斯宾塞的进化论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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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物类对自然环境的适应性程度各不相同,对自然环境的适应性程度愈高,其生存和发展的可能性愈大。人类是万物之中的佼佼者,最能适应周围的世界,故人类的进化程度最高,是自然进化过程中的最高阶段。第三是“进化与遗传”原理。达尔文认为,物种的进化过程不单是一种竞争淘汰的过程,也是一种生物基因的遗传过程,优秀的物种及其特性必定随着进化而持续发展下去。最后是关于动物的“合群性”与“社会本能”的原理。达尔文认为,动物具有其先天的合群性和社会本能,孤行独居必使动物的进化受到阻碍,甚至濒临灭绝。进化与适应环境的要求,使动物产生了群体生活和组成“社会”的本能(如蜜蜂等)。这种合群性和社会本能使动物特别是高级动物形成了某种原初的道德感和道德行为,即相互协助、相互同情、自我牺牲的情感和行为。但是,达尔文也指出:“唯有人才能被确定地列入道德存在者的行列。”〔83〕因为人类是一种高于动物的物种,其合群性与社会本能格外突出和强烈。这种特征与人类的风俗、理智和文明进步一起构成了人类道德的本源。

达尔文的上述思想极大地影响到斯宾塞乃至整个进化论伦理学。但是,在认同达尔文进化理论的同时,斯宾塞也提出了独特的看法:第一,与达尔文不同,他确信所谓“自然选择”与“最适者生存”的过程,不是一种充满偶然性与巧合性的过程,而是一种有意义、合目的的适应过程;目的性是物种进化,特别是人类进化过程中的基本特征之一。第二,斯宾塞发展和丰富了达尔文关于道德起源的理论。他不仅从动物的合群性和社会本能中寻找人类道德的起源,而且从动物和人类进化的历史过程中去考察和寻找解释人类道德观念变化的钥匙,这似乎比达尔文的见解更为广博。

2.2.3 伦理学的体系构成

(1)伦理学的领域。

伦理学的对象和范围是什么?究竟如何使伦理学置于科学的研究层次?这是斯宾塞伦理学首先要关注的问题。在《伦理学原理》的第四部分“正义”中,斯宾塞开宗明义地指出:“大多数人都把伦理学的对象(subject-matter)视为可以激发认可或指向的行为。但人们客观地把伦理学的基本对象考虑为对自我或他人,或对两者都能产生善与恶结果的行为。”〔84〕在斯宾塞看来,人们行为的善恶确实是伦理学的基本对象,这规定了伦理学研究的基本范围是行为所包含的自我与他人(社会)两个基本方面。他说:“伦理学的整个领域包括两个重大的区域:个人与社会。”〔85〕由这两个区域来考察人的行为,便可将这种行为划分为两大类:“一种行为直接指向个人的目的,人们从它与个人目的的关系中来判断它们,……尽管它们间接地影响到同类,但最基本的则是影响行为者本身;而且,必须根据它们对行为者所产生的有利的或确定的结果在本质上把它们划分为正当的与错误的。另一种行为则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同类,尽管其结果并不否认自我,但他必须依据它们对他人所带来的结果来判断其善恶。”〔86〕这即是说,人类的行为无非是个人(为我)行为和社会(为他)行为两大类,伦理学研究的是具有善恶意义的行为,或者反过来说,行为结果之于行为者或他人(社会)所特有的善恶意义是伦理学研究的主题。

那么,判断行为结果之善恶价值的依据何在呢?斯宾塞认为,行为结果的道德价值,取决于它对外在环境的适应程度;取决于它对于个体保存、后代发展及种族繁衍的意义。在《社会静力学》一书中,斯宾塞曾经说道:“所有的恶都是由于对环境的不适应性所引起的。”失去阳光,灌木便会枯萎;缺乏适应环境的能力,人就会感到痛苦。因此,“无论恶的特殊本性如何,一律可以诉诸一个共同的原因——即诸种能力与它们的行为范围之间缺少合适性(congruity)”〔87〕斯宾塞依据进化论原理,详细地考察了不同物种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他认为,任何有助于提高物种与环境之间适应性的行为就是善的行为,进而指出:“任何有助于后代或个体保存的行为,我们把它视作相对于物种而言的善的行为,反之否然”〔88〕。生存是一种斗争,适者生存,适应性愈高便愈符合自然进化的方向和规律,因而所具有的积极价值便愈高。人类具有最佳的环境适应性,它对环境适应的目的性恰恰在于它对自我保存和发展的追求。由此,便产生了适应过程中的人类个体与种族的关系问题,即亦个人与社会的道德关系问题。判断人的行为之善恶价值的依据也因此必须建立在它能否对人类个体与种族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适应性这一基础之上。依斯宾塞看来,人的天性本身并不适应其社会性要求,因为它仍然保留着某种“先前状态”的自私性,残存着“原始掠夺性生活”的习惯。而事实是,“社会要求每个人只能在不侵犯其他人获得满足的能力的情况下,才能有这种欲望。如果不这样限制每个人的这种欲望,那么,所有的人必定会感到他们的欲望不能满足,或者是一些人必定以牺牲他人为代价来满足自己。这两种选择都必然会带来痛苦,产生不适应性”〔89〕。因而也就会失去道德价值。

由此可见,斯宾塞最终是根据人的行为与社会环境之间的适应性——即利于自我、他人和种族保存与发展这一标准,来确定行为的道德价值和伦理学研究范围的。但是,以行为的善恶作为伦理学的根本问题,并不意味着我们仅仅局限于善恶行为这一狭小的范围之内,要真正了解善恶行为,还必须了解行为的一般特点。为此,斯宾塞还进一步考察了行为的类型与层次。他在《伦理学材料》一书中,一开始就系统地考察了行为的种类。他认为:“行为是一个整体,而且在某种意义上,它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即一个由有机物执行的交互依赖的行为的集合。”这就是他关于行为的一般定义。而在他看来,“伦理学所涉及的行为部分或方面,则是这个有机整体之一部分——一个与其他部分具有无法摆脱的密切关系的组成部分”〔90〕。换言之,行为本身是一个集合式系统,它有着不同的方面或层次。

由此,斯宾塞将行为系统具体地划分为三个子系统:第一是所谓“一般行为”,即“一切适应目的的行为”。它包括低级动物、高级动物和人的行为。这些行为无论其特性如何,都可以从一般意义上视为适应目的的动作调整,差别只在于这种适应目的的动作调整有着简单与复杂之别。低级动物的行为是最简单的,它没有内在的道德特征,只有进化到高级动物和人的行为的复杂层次,才产生道德特征。〔91〕因此,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只属于复杂行为。第二是所谓“进化行为”,这种行为是指物种在自我保存和发展的进化过程中产生的“种族维护的行为”,因为对任何种族而言,“每一代的自我保存都是通过前一代而又依靠后代子孙的保存”〔92〕。斯宾塞认为,进化行为是“生存斗争”的组成部分,它“既产生于同物种的成员之间,也存在于不同种族的成员之间”〔93〕。相互竞争以求种族延续,就是进化行为的目的所在。第三种行为便是“善恶行为”,它是伦理学研究的主体对象(但非唯一的对象材料),是行为整体系统中最为复杂和特殊的构成部分或行为方面。斯宾塞指出,从一般意义上说,行为的善恶取决于它的合目的性和适应性,而从进化的观点看来,“我冠之以善的行为是相对较为进化的行为;而恶的行为则是相对不进化的行为”〔94〕。

斯宾塞把判定行为进化与否的程度规定为“三个等级目标的完成”。他说:“在这里,我们主张一种行为为善是就这样三个方面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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