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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安放了“炸药”,进行了一次“彻底的销毁”。然而,千万别误以为尼采仅仅是一个传统价值的破坏者或反道德者;更重要的是,要弄清尼采在抛弃旧的“群集动物的道德”以后,是如何来重新估价一切的。
1.3.3 强力意志
尼采的重新估价,也就是在摧毁旧的价值系统的废墟上建立一种全新的价值标准。为此,尼采首先改造了叔本华提出的生命意志理论。尼采认为,生命的本质是赤裸的利己主义本能力量的冲动,它是生命意志的根本。所谓生命意志,也即是人们追求力量、能量或潜力发挥的“强力意志”(Die Wille zur Macht)〔54〕。尼采概括说:“生命在本质上就是掠夺、伤害,对陌生者和弱者的压迫、压制、严酷,就是把自己的倾向强加给别人、吞并,以及用最委婉的措施——剥削,……‘剥削’并不属于一种作为基本有机机能的生命体的本质,它是固有的‘强力意志’的一个结果。强力意志正是生命意志。”〔55〕
强力意志是支配世界和人类行为的最终动因。世界是一股巨大的力量之流,是一种强力意志的迸发和交汇过程。尼采说:“你们知道‘世界’在我看来是什么吗?……世界就是:一种巨大无匹的力量,无始无终;一种常住不变的力量,永恒不变,永不枯竭。只是流转易形,总量不变。……它为‘虚无’所包围……——这就是我的这个无目的的‘超出善恶的世界’,……——这个世界就是强力意志——岂有它哉!你们自己也是这个强力意志——岂有它哉。”〔56〕这就是说,在尼采眼里,一切存在都只是强力意志的追求和运动,人本身也是存在着的强力意志;它如同狂醉的酒仙逍遥自在,无所不能;任何已有的价值和道德都不能规范其行动和意义,它超越于善恶价值领域之外。反过来说,生命意志所作所为无所谓善恶。这样,尼采便用强力意志对叔本华的生命意志作了更彻底的肯定性注释,从而使唯意志论伦理学一元化、本体化。
为了更具体地阐明唯意志论伦理学的基本原理,尼采还对强力意志在人的身上的表现作了进一步论述。他认为,就人的生命而言,强力意志的本质就在于“释放”生命的力量或能量;在于追求对自我生命和其他事物的支配权力。他说:“一个活着的东西,首先追求的是释放它的力量——生命本能即强力意志;自我保存是间接的和最经常的唯一结果。”〔57〕在《强力意志》一书中,尼采把这种“追求”和“释放”的具体内容解释为“追求食物的意志,追求财产的意志;追求工具的意志,追求奴仆(听命者)和主子的意志。”〔58〕而这种强力意志追求的结果,就是争夺、兼并、压迫,是“坚强意志”对“软弱意志”的鲸吞。尼采结论:“生命自身,本质上就是对陌生者和弱者的占有、损害和征服,就是对异己的镇压、残酷和强制,就是兼并,或者最温柔地说,至少就是剥削;……它将必然成为强力意志的化身,它要竭力生长,要取得土壤,把强力引向自己,并获得支配权——这并非由于什么道德或不道德,而只是因为它活着,并且因为生命正就是生命意志。”〔59〕
尼采还告诉我们,除了我们的生命激情和意志是确实无疑的外,一切都是不真实的。所以,人要自由地放纵强力意志的烈马,不要瞻前顾后,受困于各种虚伪道德教条的规范。所谓道德,不过是基督教借助可怜的上帝为人类设置的栅栏。而所谓良心也并不是什么“人心中的上帝之声”,它也不外“是一种残忍的本能”,是“当这种残忍本能不能再向外发泄时”,“回过来对自己发泄”而已。〔60〕因此,不必顾及良心道德一类,坚决克服一切“伤感的柔弱”,挣脱陈腐的价值规范,因为真正的生命意志行为是超越于善恶之外的,也就无所谓道德与否。
很显然,尼采的强力意志理论,实质上是对人类一切道德传统的全盘否定。排除意志行为善恶标准的目的,是使强力意志行为成为凌驾于道德之上的绝对行为,实际上是以否定传统道德价值为代价,去换取意志行为的超越性特权。从这种意义上来看,把尼采的思想归结为反道德主义是不无根据的。但是,在这种公开的反道德主义表象背后,却还存有一个更隐秘的目的:即以对传统道德的反动来确立其新的道德价值目标,这就是尼采的所谓“英雄道德”观。
1.3.4 两种道德观
尼采认为,由于生命意志的作用,产生了不同的人生价值,这是一种命定的、无可改变的宿命。人生价值的固有不同,产生了不同的道德观念。尼采把这种差别归为两种类型,他说:“我把生活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奋发有为的生活,另一种是堕落的、腐化的、软弱的生活。”〔61〕两种不同的生活,具有不同的属性和价值:前者是真正人的生活,即英雄主义式的生活,它代表着真正的人类意义。后者是群氓奴隶的生活,这种生活低下卑微、毫无活力,如同动物一般,它对于人类的进步非但全无价值,而且是一种羁绊和累赘,故必须趋前弃后。
两种不同性质的生活导致了两种不同的道德:代表英雄和主人生活的是“主人道德”(或曰“英雄道德”);代表奴隶群氓生活的则是“奴隶道德”(或曰“群氓道德”、“群集动物的道德”)。两种道德不仅在内容和性质上根本不同,而且是截然对立的。尼采说:“奴隶道德要求一种外在与客观的世界作为它存在的条件”;相反,主人道德则“仅仅是追求它(指奴隶道德——引者注)的反面。”〔62〕换句话说,它要求一种内在的、绝对独立和自主的意志力的实现和超越,而不依赖于任何外在的支配和引导。
由于两者指向的对象和依附的道德主体不同,因而两者在道德价值标准上也背道而驰。尼采的说法是:“按奴隶的道德,‘恶’人激起恐怖;而按主人的道德,激起恐怖和寻求激起恐怖的正是好人,而那些被认作可鄙弃的人才是坏人。”换言之,两种道德的根本区别在于:“求自由、求幸福以及文雅的自由感情,必属于奴隶德性与道德”;而“忠诚与尊敬上等的技巧与热情,必是贵族的思维与评价方式的正常特征”〔63〕。这就是说,奴隶道德仅仅是一种满足于物质生活幸福和平稳情感方式的平庸德性,它缺乏奋进与热情,没有强力意志的超越和勇敢,代表着典型的奴隶生活情趣和追求。相反,英雄道德则表现着忠诚与高贵,显示着意志的力量和行动的技巧,洋溢着生命追求的热情。
为了确证两种道德观,尼采还从语言学上寻找依据。他从德文的词源考据中,发现“善”与“恶”这两个道德词有着不同的社会历史含义。他指出,在德语中,“恶”这个词在不同社会地位的人们中有着完全不同的解释和表述。上流贵族社会所谓的“恶”,用的是“schlecht”这个词,本意为“平凡”、“庸碌”、“粗俗”、“低劣”等;而下流社会所说的“恶”则是使用“böse”这个词,其意思是“不熟悉”、“不规则”、“危险”、“伤害”、“残酷”等。同样,“善”的含义也有类似情况,虽然大家都使用“gut”这个词,但贵族对“gut”的解释是“强化”、“勇敢”、“权力”、“奋斗”等等;而下等平民则用“gut”指称“熟悉”、“和平”、“无害的”、“好意的”等等意思。〔64〕依此,尼采认为,奴隶道德与主人道德本身就不能同日而语,它们的价值标准完全是针锋相对的。对奴隶道德来说,善恶的标准在于是否“有害”、“和平”、“熟悉”、“规则”;因此表明这种道德习惯于“相互同情怜悯”,讲究平等仁爱;倡导“忍让”和“自我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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