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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冤假错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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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1月11日,根据十一届三中全会原则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的有关规定,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宣布,凡是多年来遵守政府法令,老实劳动,不做坏事的地主、富农分子以及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经过群众评审,县革命委员会批准,一律摘掉帽子,给予农村人民公社社员待遇。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社员,他们本人的成分一律定为公社社员,享有同其他社员一样的待遇。今后,他们在入学、招生、参军、入团、入党和分配工作等方面,主要应看本人的政治表现,不得歧视。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子女,他们的家庭出身应一律为社员,不应再作为地主、富农家庭出身。《决定》还要求,要从党内到党外,组织广大干部和群众认真学习党的政策,做好思想教育工作。这一决定使至少两千万人结束了政治上受歧视的处境,享受到公民应有的权利,开始了政治上的新生。据新华社报道,到1984年11月,全国最后一批地、富、反、坏分子摘帽的工作顺利完成。属于错戴“四类分子”帽子的人,也予以纠正。各地还对已经出国、出境的“四类分子”,也全部摘掉了帽子,并通知了他们的家属。1979年7月13日,中共中央发出通知,对在1959年以来的反右倾运动中,因反映实际情况或在党内提出不同意见,被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或右倾机会主义错误的,一律予以平反、改正。在本人及家属子女的档案中,有关反右倾斗争的材料,一律销毁。凡是一切搞错了的人和事,都必须毫不动摇地加以纠正。同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统战部等六部门《关于把原工商业者中的劳动者区别出来问题的请示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明确指出: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实行按行业公私合营时,有一大批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以及其他劳动者被带进公私合营企业,把他们统称为私方人员,按资产阶级工商业者对待,这是不妥当的。应该把他们从原资产阶级工商业者中区别出来,明确他们本来的劳动者成分。按照这一文件精神,经过一年多的工作,全国共有70多万名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及其他劳动者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别出来,恢复了劳动者的成分,从而妥善地解决了这一社会主义改造中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纠正了当时的错误。各地在开展区别工作的同时,也贯彻了中央《关于原工商业者的若干具体政策的规定》,摘掉了原工商业者的资本家或资本家代理人的帽子。1980年5月15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对在“三支两军”中犯错误的干部的处理问题作出指示,指出:在“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条件下,部队的一些人在“三支两军”工作中犯错误是难免的,对他们犯错误的原因要进行历史分析,还要看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根据这一指示精神,各地均慎重地处理了“三支两军”中遗留的问题,比较妥善地解决了这一人民内部矛盾。1980年到1981年,中共中央书记处先后召开西藏、云南、新疆和内蒙古等省区的会议,认真解决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等方面的问题。中央和一些地方党委还先后为被定为“地方民族主义分子”的同志摘了帽子。1982年3月,中共中央书记处发出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文件,阐明党在宗教问题上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在这前后,爱国宗教组织的活动得到恢复,各地的寺院庙宇陆续修复和开放,党的宗教政策得到落实。上述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和党的各项政策的落实,有效地调动了社会各阶层的积极性,巩固和发展了爱国统一战线,对全党和全国人民同心同德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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