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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当代美国政治伦理学〔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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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与诺齐克


前面曾经谈到,现代西方伦理学进入当代最新发展的重要理论标志之一,是伦理学从元分析理论向规范理论的复归或转型。复归不是历史的重复,转型意味着超越。当代伦理学规范性的转型,不仅使伦理学最终跨出了纯理论分析或逻辑辨析的学院式樊篱,而且也从形式和内容上创造性地推进了西方规范伦理学的传统理论图式。大致说来,当代西方规范伦理学可以分为两大类型四种主要形式:一种类型是行为规范型,它包括传统规范伦理的形式(如新功利主义)和现代科学规范的形式(如生命伦理学或医学伦理学、生物伦理学、生态伦理学等);另一种类型是社会规范型,它包括道德社会学和道德人类学(如马克斯·韦伯和杜克海姆等人的道德理论以及新进化论伦理学等)和社会政治伦理学(如罗尔斯的正义论、诺齐克的人权论、哈特的公平论、斯坎伦的新契约主义等等)。

如果说,我们在前面所讨论的新行为主义和新功利主义伦理学代表了当代规范伦理学第一种类型的理论发展的话,那么,本章将要讨论的政治伦理学则是其第二种类型理论的典型范例。为了更准确地把握当代西方的政治伦理学发展,了解其特殊的理论背景或传统和现实社会基础是很有必要的。



20.1 当代政治伦理学发展的基本背景


政治与道德是人类生活中两个密切相关的价值领域。人类社会的政治理想和实践与其道德价值的追求和实际运作历来都相互渗透、相互制约着。因而,政治学或政治哲学与伦理学或道德哲学在许多思想家的理论系统中也就常常实行联姻,这就是政治伦理学形成的学术基础。

在人类价值观念的发展历程中,政治伦理学一直占据着重要的位置。中国古代的儒法伦理学,常常以政治伦理或政治与道德的一体化为基本取向。所谓“德治”与“法治”或“威猛相济”、“德法兼融”的主张正是这一特征的具体体现。就西方而论,政治伦理学有着深厚而独特的传统,从柏拉图到罗尔斯,这一传统一直预制着西方伦理观念的发展。

古希腊道德文化是西方伦理学的原始母体之一。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作为古希腊两位最杰出的伦理学家,最早建立了较为系统的政治伦理学理论。虽然由“公正(正义)、理性(智慧)、勇敢(意志)和节制”之“希腊四主德”构成的古希腊道德系统早在德谟克利特、苏格拉底那里已始见端倪,但它的系统化是由柏拉图完成的。在柏拉图这里,公正是最具综合性的道德概念,个人善的追求和实现最终必须诉诸城邦(国家)的共同善,社会的公正秩序是首要的善。这是以个人道德与社会道德的整合为基本特征的古典政治伦理学范型之一。对于亚里士多德来说,虽然柏拉图的绝对理性和总体主义政治道德倾向必须受到合理原则的限制,但是,政治学和道德学依旧统合在一个共同的基础上。对善的目的追求构成了以城邦(国家)为研究对象的政治学和以个人完善为研究本体的伦理学的共同基础。甚至就善的实现价值而论,政治学高于伦理学。“政治科学”“属于最高主宰的科学、最有权威的科学”。“它的目的自身就包含着其他科学的目的。所以,人自身的善也就是政治科学的目的。这种善对于个人和城邦可能是同一的。然而,获得和保持城邦的善显然更为重要、更为完满。一个人获得善不过是受到夸奖,一个城邦获得善却要名扬四海,更为神圣……以最高善为对象的科学就是政治学。”〔199〕这一见解表明了亚里士多德对政治学与伦理学之关系的基本解释,也预制了他的伦理学鲜明的政治伦理倾向。

中世纪的西方伦理学和哲学、自然科学一样都是神学化的。与教会既是神权之最高机构又是世俗社会之最高权力机构这一特殊历史状况相应,与哲学成为神学的婢女、科学被斥之为异端这一文化背景相关,伦理学本身没有其特殊地位。因此,所谓政治伦理学实质上只是一种神政伦理学而已。直到文艺复兴的人道主义运动,才开始动摇这一结构,使伦理学从神权的统辖下挣脱出来,走向世俗社会生活,其转变的根本意义之一,就是世俗人道主义观念日益成为时代道德精神的主题,并预期了近代新政治伦理学的诞生。

近代西方伦理学的重大转型或道德重建,首先是以政治和道德的相辅相成和最终联盟为基本动力的。以“自由、平等、博爱”为价值核心的近代人道主义伦理学,既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先导和价值观基础,也随着这场历史性的革命运动而不断丰富和成熟。这一社会背景孕育了代表近代西方文明的伦理价值观系统,近代西方政治伦理学也在这一文化氛围中发育成长起来。以格劳修斯、霍布斯、洛克、卢梭、康德及大批启蒙思想家为代表的近代思想先驱,不仅创造了崭新的时代哲学,也创造了各具特色的政治伦理学,并成为近代西方社会政治革命和建设的理论基石。格劳修斯的政治道德理论,霍布斯、洛克的“自然状态”说和“社会契约论”;洛克的“国家”(政府)和人权学说,都对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和政治道德建设起到过奠基性作用。卢梭的“自然状态”学说和人道主义,以及启蒙思想家们的理性与科学的主张和“自由、平等、博爱”理论,不仅直接成为罗伯斯庇尔革命实践的理论纲领,而且也成为整个法国大革命的理论旗帜(法国《人权宣言》的基本思想说明了这一点),甚至影响到康德的道德学说和政治学说(以卢梭的理论影响为最)。〔200〕

如果说,17、18世纪的思想家们的政治伦理学主要是为近代西欧资产阶级革命开辟理论道路,因而带有鲜明的反封建、反神学的革命性、战斗性(否定的破坏性方面)和建立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平等之新价值观念的奠基性、创造性(肯定的建设性方面)这一双重时代特征的话,那么,18世纪中后期和19世纪初期的思想家们的政治伦理学理论则是作为西方资本主义自由发展时代的理论产物而形成的,因之,随着西方资产阶级由革命转向自我维护、自我发展这一历史角色的转换和资本主义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状况由创立到巩固发展这一总体背景的改变,它自身的特性也已发生了重大变化。革命性、战斗性的否定性特点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自我维护、自我满足的保守性。以边沁、葛德文、密尔等人为代表的近代功利主义伦理学便是这一时期政治伦理学的典型形态。功利主义既是一种伦理价值观,也是自由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基础。“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不仅被功利主义思想家们奉为最高的道德原则,也是他们论证其自由主义经济原则和政治原则的基本出发点。

然而,上述的原则性概观并不表明近代西方的政治伦理学传统是完全同一的整体。事实上,从17世纪到19世纪的西方政治伦理观念的发展也是极富变化、极不平衡的。首先,在理论上,思想家们具体的政治伦理学主张并不统一,有时是相互颉颃甚至相互对立的。例如,关于“社会契约论”和“自然人权”(一译“天赋人权”)观念这样一些基础性理论,便出现了霍布斯的“绝对主权主义”与“粗陋(公开)利己主义”和洛克的“自由民主主义与平等个人主义”两种颇为不同的政治主张和道德原则结论。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则陷于绝对自由主义(无政府主义)和绝对权威主义的两极矛盾之中,以至于有人评论:“斯大林与托洛茨基的关系如同拿破仑与卢梭的关系”〔201〕。甚至认为:“希特勒是卢梭的结果,而罗斯福和丘吉尔是洛克的结果”〔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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