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8.2 斯金纳的行为技术伦理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页 章节列表 下一页

他的行为,因而胜利对他来说更有强化作用。”〔72〕在斯金纳看来,这种强化作用似乎是构成人类社会联系的基本方式。因而,他反对以意志自由和价值尊严这些内在臆想的因素来解释人的价值行为,坚持认为任何行为都是基于特定外在之行为规则而发生的。

斯金纳还认为,行为所获褒奖程度与其发生原因的可见性成反比关系。某行为的原因愈明显,它可能得到的奖赏就愈少愈低。反之,某行为的原因愈隐愈深,则它可能得到的奖赏就愈多愈高。不求报答的爱情,不迎合时尚的艺术、音乐和文学作品,不唯名利的帮助,不追求出风头的竞技等等,往往能博得人们更多更高的赞美。他如是说:“行为不单纯是为了得奖时,才有可贵之处。如果那些为得奖而工作的人在其他方式下无法取得成就,我们的奖励就无谓地浪费了。这种情形可能影响其他行为效果。运动员若为喝彩而出风头,为哗众取宠而卖弄,他对比赛中的相倚情况就不会有敏感的反应。”〔73〕在这里,斯金纳似乎犯了一个错误:一方面,他强调强化作用是促进强化性行为的原因,观众的喝彩会使演者更为卖劲;另一方面,他又以为,行为原因的可见性程度又与行为可能获得的奖赏成反比,运动员若为出风头而卖弄,则不会得到观众的赞赏。两方面相对而立,孰是孰非?斯金纳语焉不详。按照其行为技术理论,后一方面似乎难成立。若承认后一方面,斯金纳的行为观又似乎残留康德式(义务论或动机论)的痕迹。

实际上,斯金纳旨在以强化理论来描述人类价值行为或道德行为。在他看来,凡是褒奖意义的行为就是有价值的行为。但由于他有意回避传统目的论,又刻意提出行为原因与行为奖赏的反比关系解释,因之难免顾此失彼,陷入矛盾。然而,矛盾只是表面的,它的实质仍在于把人的行为纳入严格的科学决定论之中。行为科学的解释与传统人文科学的解释是背道而驰的。他以为前者是对后者的超越。换言之,前者是仰仗科学的力量和尊严剥夺了所谓人的自由与尊严的神话,还其以科学的控制和操作。斯金纳说:“撇开科学分析的应用不谈,基础的科学分析本身就已降低了人的尊严或价值……科学的概念使人显得卑贱,因为‘自主人’已是不值得羡慕的东西了。如果说‘敬慕’是指因令人惊叹而博得赞美,那么我们所敬慕的行为就是我们尚无法解释的行为。”〔74〕

科学的行为是能为科学所描述、解释、操作和控制的行为。传统意义上的价值行为则是无法用科学解释,因之也无法操作和控制的行为。人们常常提出,物理学可以告诉人们如何制造原子弹,但却无法告诉我们该不该制造原子弹。生物学能告诉我们如何控制生育,但却不能告诉我该不该这样做,如此等等。然而,这些疑问对行为科学来说并不存在,因为应该与否只是感觉问题,而行为科学只关注事实。从前述可知,行为之价值问题实质上不是感觉而是一种感觉事实。所谓有价值的行为其实质无外乎是指有正强化作用的行为,并不是我们感觉它如何。所以说:“好的东西是正强化物。味美的食物在我们吃起来时会强化我们的吃食行为。摸起来光滑的物品在我们抚摸时会强化我们的抚摸行为。看起来漂亮的东西会强化我们看的行为……我们称之为坏的东西同样也不具有共通属性,它们不过是些负强化物,一旦我们逃离或避免它们时,我们的行为就会受到强化。”〔75〕即是说,行为或事物之好坏(善恶)价值并不取决于我们的感觉,而取决于它们能否强化人们行为这一可解释的感觉事实。

所以,斯金纳认为,价值判断本身并不是有关感觉的问题,而是关于“人们如何感觉的事实问题”。“事物本身受到物理学和生物学的研究,通常并不考虑它们的价值,但是,事物的强化效果属于行为科学研究的范围。由于行为科学涉及操作强化作用,因而它又是价值科学。”〔76〕以“如何感觉的事实”取代“应该与否”的感觉,斯金纳自以为找到了综合或连接“是然”(事实)与“应该”(价值)之间的裂缝的途径,因而克服了科学解释与价值判断之间的分裂对峙,最终用行为科学将价值科学与事实科学统一起来了。他不无自信地断言:“称某物好或坏时所做出的价值判断,其实就是根据事实的强化效果将其加以区别。”〔77〕

遵循这一观点,斯金纳还对传统快乐主义道德观做了重大修正。首先,依据价值判断不基于感觉而基于如何感觉的事实这一论断,他指出,事物的价值性质并不是由其引起的苦乐感而决定的。有价值的或善的并不等于会引起快乐感觉的,反之亦然。他说:“伊壁鸠鲁并不完全正确:愉快并不是至善,痛苦也不是极恶。唯一好的事物是正强化物,唯一坏的事物是负强化物。所谓要尽可能增加或减少的,或所谓的至善或极恶,是指事物而言,而并非指感觉。人们努力去创造或避免它们,并不是因为人们对它们的感受方式,而是由于它们是正强化物或负强化物。”〔78〕其次,他认为,行为的强化作用不仅仅是个人的,而且也涉及他人(社会)和文化(待后详述)。人们追求幸福,并不是追求感受,实际是追求正强化物。首先是追求那些“代表个人的强化物”。其强化作用来自“它们对于人生存的价值,而尊重则可以被看作是用来引导一个人为他人利益服务的条件性强化物”〔79〕。斯金纳认为,“条件性强化物”很重要。操作条件的作用产生直接的后果,但如果人们能顾及间接长远的后果,则其行为所获就会更大,且在直接与长远两种后果之间总存在一定距离,条件性强化物恰恰可以弥补这段距离,使两者联系起来。不过,正如公众利益建立在个人利益的基础上一样,“一切条件性强化物都从个人强化物那儿获得力量”〔80〕。显然,斯金纳的道德价值观也未偏离西方传统的个人本位主义,在这一点上,他并未进行“彻底的变革”。

而且,由于斯金纳行为主义价值观也没有真正超脱目的论或唯效果论的传说,所以,他强调的还是行为的效果而不是其动机,是行为操作的外部环境、条件和经验结果,而非内在主观的动机。在他看来,“最重要的是他们对事实采取何种行动。并且,只有通过检查那些与行为密切相关的相倚联系,才能理解他们所采取的行动”〔81〕。进而,他指出,人们所奉行的行为准则规范也只是“相倚联系”的一种表征或陈述,所谓按一定规范而行动也就是在一定相倚联系中行动。他说:“任何一条准则或法律都包括着对普遍相倚联系(自然的或社会性的)的陈述。一个人之所以遵守一条准则或一条法律,只是因为准则或法律代表着相倚联系,而那些制定准则或法律的人通常还要提供附加的相倚联系。”〔82〕例如,建筑工人必须戴安全帽上班,这一准则就代表了工人与其工作环境的特殊相倚联系。

总之,斯金纳认为,科学的行为解释与传统人文科学的观念是相对立的,它否定从内在‘自主人’出发来分析人类行为的“心灵主义”做法,主张从行为外部环境和强化效应出发来解释行为。它剥夺了长期掩盖在人类及其行为之上的自由价值和尊严之虚幻表层,揭示出行为的事实本质和价值本质:这就是,行为的价值即是强化物效果,它是事实性的而非感受性的,因而必须诉诸严格的科学分析。由是,行为科学不仅恢复了对人类行为的真实研究,而且也使价值判断与事实描述统一起来了。作为一种科学的价值观,行为技术学不承认行为主体的超越自由和尊严,只承认决定论意义上的行为操作事实。因此,它能使人类丢掉幻想,超越自由与尊严的臆想之梦,脚踏实地尊重科学的行为规律,获得更大的行为效果。于是,结论在于:“为自

上一页 章节列表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