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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可以分为“特权阶级”或“特权群体”、“中产阶级”和马克思主义所谓的“无产阶级”三大层。〔364〕特权阶级占据着主要的社会权力,支配着社会生活的运行和方向。由于他们的权力往往来源于并建立在不公正的基础,因此他们的道德往往具有“自欺和虚伪”的特征,采取虚伪的普遍化形式,使其权力获得道德上的优越感和合理性。尼布尔指出:“占支配地位的和赋有特权的群体之道德态度具有普遍的自欺和虚伪之特征。他们将其特殊利益与一般利益和普遍价值有意识和无意识地同一化”。而“赋有特权的阶级之所以比没有特权的阶级更为虚伪,其原因就在于,独特的特权只有按照平等公正的合理理想才能得到保护,也只有通过证明它对整体善有所贡献才能得到保护”〔365〕。特权阶级的道德虚伪性还在于,“他们常常通过宣称其道德优越性”〔366〕来证明其优越地位的正当合理。所谓“大度”(generous)的美德便是一例。这个出自拉丁语的词,长期以来被用来表示一种“独特的贵族美德”,把特权者的某些施惠和宽恕美化为他们所特有的大度美德。“特权群体还有其他按照一般利益来证明其特殊利益之正当的固执的方法。其中独特的方法是假定他们拥有独一无二的理智天才和道德完善”〔367〕。总之,把自己的特殊利益与社会的普遍利益同一化,并将其道德合理化、理性化,是特权阶层道德虚伪本质的三种表现形式。
在这里,尼布尔一方面看到了社会特权阶级的道德虚伪性特征及其表现,其具体分析也不失深刻,这是合理正确的方面。但另一方面,他又模糊地把特权阶级之道德虚伪性特征的具体表现形式与造成这种虚伪性的原因混为一谈,并没有像马克思那样揭示深层的社会经济根源(“私人所有制”),因而,他的结论仍是不彻底的,以至于有时候他又含糊其辞地说:“任何复杂的社会都难免某些特权的不平等。其中有些不平等的特权对于某些社会作用的合理发挥来说乃是必要的;而另一些……则对于促进发挥各种重要作用的能力和勤奋来说可能是必需的。”〔368〕这一见解显然又是一种倒退,它实质上在谴责社会特权阶级的道德虚伪性的同时,又认肯了其不合理特权的合理之处。
关于中产阶级道德,尼布尔是从无产阶级与中产阶级的比较中来分析其道德特征的。他认为:“无产者的道德和中产阶级的道德之间的差异,在总体上也就是感觉到自己是某一社会群体之基本成员的人与把自己视为基本个体的人之间的差异。后者强调自由,尊重个人生活,尊重财产权利和相互信仰与无私的道德价值。而前者则强调对群体的忠诚和群体团结的必要,他们使财产权从属于总体的社会福利,废除为达到他们最怀有希望的社会目标的自由之价值,相信各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可以解决的,但不是靠提供[资源]供给来解决,而是通过斗争来解决。”〔369〕这就是说,中产阶级的道德特征在于其个人本位,而无产阶级的道德特征则在于其集体主义,前者重个人的价值、权利、财产利益和自由,而后者则重集体或群体的利益、福利和斗争。
尼布尔还认为,不仅特权阶级与其他阶级之间存在着冲突和矛盾,中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之间也同样如此。从道德上看,后两者之间的道德冲突表现为“虚伪和残忍的情感与犬儒主义之间的斗争”〔370〕。他把中产阶级(即资产阶级)的道德概述为利己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而把无产阶级的道德概述为“道德犬儒主义和无限制的社会理想主义的结合”〔371〕。在他看来,前者具有一定的残忍性和自私性,在经济生活中人人为己,自私成了中产阶级道德的基本动机。而后者则是一种不近人性的道德犬儒主义和盲目理想主义,这种盲目无限制的乌托邦式理想束缚了无产者的个人感情、需求和幸福快乐,使他们忽视自我的存在和利益,把一切都寄托于社会共同事业和福利,寄托于遥遥无期的理想主义想象,因而它是不合人性的。尼布尔甚至还认为,这种“道德犬儒主义在哲学上是按照马克思对历史的唯物主义解释和决定论解释表达出来的”〔372〕。换言之,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和决定论是这种道德犬儒主义的哲学基础。虽然马克思在关于社会合理理想这一点上正确地认定了以平等公正为社会最高目标,但他在如何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问题上却错误地执信于一种历史决定论,以致使无产阶级变成了轻视道德、偏好斗争的道德冷漠集团。
对于尼布尔的上述分析,我们显然不敢苟同。诚然,他关于中产阶级道德的个人主义特征的描述仍不失真实,但他并没有像他对特权阶级道德之虚伪性特征的批判那样,对中产阶级的个人主义道德做出足够的批判。这明显地反映了尼布尔阶级道德理论的阶级局限性,其间所表现出来的资产阶级倾向性不言自明。问题还在于,尼布尔没有深入了解无产阶级的阶级实质和道德本质。在对待无产阶级道德的态度上,他遵循着一条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殊异的原则。马克思、恩格斯等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曾经以满腔的热情赞扬无产阶级大公无私、勇敢、富于同情和理想的高尚道德品质。而尼布尔却简单地把无产阶级的道德归结为一种道德犬儒主义和无限制的社会理想主义,并把它归咎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失误,这是不能接受的。从这里使我们更清楚地看到了尼布尔关于阶级道德分析的理论的严重局限。
16.3.6 爱国主义
在分析各种社会群体或团体的道德状况时,尼布尔还特别论及了超阶级群体的道德,这就是民族或国家与爱国主义的问题。
尼布尔认为,爱国主义是一种特殊的人类道德现象,它产生的基础是民族或国家所享有的某种共同情感。所谓民族即是诸“区域性社会(territorial societies),其凝聚力是由民族情感和国家权威所提供的”〔373〕。“民族”与“国家”是两个并不同一又互相包含的概念。“民族”的外延通常小于“国家”,“国家常常由好几个民族合并而成”。这一事实表明,国家的权威(具体体现为国家政府的权威)“乃是民族凝聚的最终力量”〔374〕。但是,“民族”与“国家”的外延也常有不确定性,有时相近,有时也有前者宽于后者的情况。而从内涵上看,两者也常常相同或近似,如共同语言、文化传统、道德、艺术等等。这一事实反过来表明:“若没有享有其共同语言和传统的民族感情,政府的权威通常就难以保持民族的统一。”〔375〕这就是说,国家和民族既相互区别,又相互依赖,两者之间很难截然分离开来。
同其他群体一样,民族的道德本性也是自私,或者说是一种更大的利己主义。尼布尔明确地指出:“民族的自私性是公认的。乔治·华盛顿的一句名言是:‘超出民族自身的利益,就不会得到人们的信任。’”〔376〕民族的自私性基础在于,由于它是一种主要靠情感和力量而形成的统一体,在民族关系之间,各民族的态度很难达到一种伦理态度而不得不处于相互竞争和自为的对立立场。尼布尔说:“民族是一种合作统一,它更多的是靠力量和情绪而相处在一起,而不是靠精神相处在一起。因为没有自我批判,便没有伦理行动,而没有自我超越的理性能力,也就没有自我批判。很自然,民族态度很难达到伦理态度。”〔377〕
然而,这并不是说在民族团体中没有任何共同的道德观念存在。说民族态度难以达到伦理态度,意指它很难达到一种理想意义上的无私或者说超越民族自我的自我批判和自我反省的境界,因为民族之间的调和一致比任何人际和群际的调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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