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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个体理论”与“人格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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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它是“多元的”;(4)它是“有神论的或基督教的”。一言以蔽之,具有上述四种特点的基督教或托马斯主义的人格主义“社会概念”,是对个人和社会或个体善与共同善之真实关系的本质概括,也是它对这一重大道德价值关系问题的基本答案之所在。

由上可见,马里坦的“个体性理论”和“人格理论”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理论系统,它包括了马里坦对人、个人、个体与社会、人格、个体善与共同善,以及历史上诸种典型社会伦理观的基本看法。应当承认,马里坦的这一学说内涵是富有个性的,也是十分庞大的。它秉承了托马斯主义的基本伦理精神——即以灵化肉、灵肉统一的人格精神;以神观人、以人证神、神人相通的宗教伦理精神。同时,在批判的基础上吸收了人格主义伦理学的主要成分,提出了既反对尼采式的专制也反对蒲鲁东式的无政府主义的道德价值关系原则,主张在内在人格目的性基础上求得个人与社会、个体善与共同善的相互统一,并提出了在开放动态的矛盾运动中来解释这一重大道德问题的方法论原则。这一切集中反映了马里坦在“个体性理论”和“人格理论”这一领域里所取得的理论成果,许多见解确乎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借鉴。此外,马里坦关于社会共同善的本质特点及其确立基础的分析,也在很大程度上揭示了问题的实质所在。例如,他认为社会共同善必须具备人性化的特征,必须建立在各成员的个体善相互共通和共享的基础上,必须以社会整体的目的与各成员个体的目的相统一或一致为前提,而且必须实行社会利益的“重新分配”,亦即必须具备公正和正当的德法秩序,等等;至少在形式上或理论上洞见了这一问题的一般本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社会伦理分析的范畴,包含从社会政治、经济和道德等综合角度考虑社会共同价值问题的全面性和合理性。

然而,上述洞见并不能掩盖马里坦的理论失误,这最基本地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他关于个人与社会或个体善与共同善的解释最终仍然归结到宗教的伦理解释,神是最高目的,是一切社会和个人价值的源泉,教会或宗教社会理想才是人类最崇高、最完美的社会理想。上帝不仅是人类共同主体性的唯一担保者,而且也是一切人类善的代表者和见证者,它是绝对公正和正当的化身。于是,一切活生生的道德伦理解释在付诸一系列似乎有力而合理的逻辑程序之后,又最终被推到了非逻辑化的宗教伦理学假设上,活脱脱的世俗伦理顿时失去了逻辑的和现实的力量而凝固于宗教伦理的教条之中。抽象的爱、友谊和团结成为了先验无疑的普遍伦理原则,显得那样苍白无力。其二,马里坦并没有最后科学地解决他所承认的个人与社会之间长期存在的历史性悖论。他无疑发现了问题的症结所在,也明确意识到“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错误,批判了专制主义和极权主义的极端片面性,甚至也提出了解决上述悖论的具体设想(如“重新分配规律”等)。但他终究找不到彻底解决这一悖论的有效方法,最后只能诉诸抽象的宗教伦理原则,更不能从社会现实实践的高度提出解决这一历史性疑难的科学方案。而且,从总体上看,马里坦仍然迷恋于现代宗教人格主义的解决方法,实质上还是偏向于西方传统的人道主义或者说人本主义。因而,它并没有真正否定个人主义价值观,更没有摒弃抽象人道主义和宗教伦理主义的信条,而只不过是在不触动西方传统宗教伦理和世俗伦理之核心理念的前提下,提出某些修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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