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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美国人格主义伦理学在根本上是西方基督教神学伦理传统的现代更新。它的首要特征是以抽象的人格或自我作为道德本体,使宗教伦理人格化、人道化,最终的目的则是确保宗教神学对现代人类道德生活的主导地位和积极干预作用。
其次,人格主义者在使宗教伦理人格化的同时,也使人格神圣化。人格不单是道德的本体和一切价值(意义)的核心,也是社会和宇宙的中心。这一观点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内涵:其一是力图摆脱神道与人道之间历史对立的理论困境,使两者得以共融共存。其二是适应西方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现实要求,用神圣的外衣装饰个人主义价值观这一西方基本的伦理价值原则或精神。
最后,人格主义伦理学是与作为美国精神支柱的实用主义价值观相对照而兴起的,它是西方道德传统的双重特点在现代美国的特殊表现。众所周知,西方道德文化历来存在着两种相互平行而又相互交织的传统:即所谓希伯莱道德传统和古希腊道德传统。从希腊化时期开始,这两大道德传统实际上随着基督教逐步走上正统社会意识形态的地位而趋于融合。但这种融合并不是彻底的,恰恰相反,两者间的矛盾始终存在。近代人道主义的反宗教神学态度以及现代宗教伦理学对一些世俗道德学派的反诘,都是这种矛盾的曲折反映。在现代美国,实际情形依旧是,一方面基督教道德的存在对处于不安定生活氛围中的人们具有着强大的吸引力;另一方面是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的现实物质生活的真切感受,实用意义和功利价值观又始终为现代美国人深信不疑。人生现实与理想的差距和矛盾,促使许多美国人在追求功利幸福的同时,常常不由自主地走进教堂,聆听悠远飘扬的教堂钟声。这种状态决定了美国实用主义伦理学的局限,也给宗教伦理学的生长留下了一席之地。
我们看到,几乎所有的人格主义者都不同程度地对实用主义价值观提出了批评(如霍金之于杜威),这种批评恰恰是他们提出自己伦理学主张的一种凭借。然而,美国人格主义与实用主义的争执终究是有限的、次要的,它们的相互借用和吸收才是根本的、主要的。诚如我们从詹姆斯的信仰学说中可以感受到某种宗教道德精神的虔诚一样,我们也不难从人格主义伦理思想中看到某些实用主义的投影(如对个人人格价值的推崇)。正是这一基础,决定了它们能够同时共存于现代美国的文化舞台,尽管是扮演着不尽相同的角色,可演出的仍然是同一主题的道德连续剧。也许,我们可以因此而获得对美国多元文化价值观之实际运作的某些感悟和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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