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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从价值学这一20世纪最新理论成果中汲取养分,把伦理学置于人格主义哲学和价值学的双重理论背景之中,从人格的价值推出道德的价值和道德秩序以及建立在人格价值理论之上的道德原则。显然,布莱特曼的价值人格伦理学已经具备了一种新的较为广阔的价值学视景,这不仅扩大了其伦理学理论的内涵,构成了其人格主义伦理学的独特个性,而且也在相当程度上深化了鲍恩、弗留耶林等人的道德理论,使人格主义伦理学的宗教色彩更加淡化。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布莱特曼关于真理与价值的差异和同一的论述,关于人格之综合定义和作为道德本体之特性的论述,以及关于价值世界之外部冲突(科学、自然、人格与价值)和内部冲突(人格自身内部之灵肉冲突和个体人格之间的冲突)的分析,等等,都含有不少富有启迪的见解。至少,它们可以使人们对真理与价值的相互关系、科学主义与人道主义的矛盾及其理论本质、自我价值与他人或社会价值的相互关系等一系列复杂的理论问题获得某些新的思考。
当然,布莱特曼在构筑其价值人格伦理学时,并没有忘记作为一位宗教哲学家的神圣使命。在许多问题上,他甚至也不遗余力地用各种中庸调和性解释,去弥合宗教与科学、宗教与人之间的裂缝,并在人格之上树立了一种“神圣的人格”,因而使其伦理学理论并未完全超出宗教信仰主义或宗教有神论的目的论栅栏,在突出个人或人格的同时,也为遥远无期的上帝影像布上了辉煌而神秘的光环。这是他伦理学的必然结果和天然局限,也是他作为宗教伦理学家所无法抗拒的理论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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