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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对价值和价值人格的具体阐释。
在布莱特曼的视野里,世界是双重的,它包括现象的经验世界和本体的理想世界。从价值人格伦理学的视角看来,它又分为自然的或物质的世界与价值的或人格的世界。为此,他首先从“自然”和“价值”两个概念的词源学考证入手,以表明两重世界的差别和联系。
他指出,依词源学的考证,“自然”一词意指一切生存物或有生命的东西。他在《自然与价值》一书中,对“自然”一词作了词源学考辨:“‘自然’(nature)一词是一个取自法文的英语词,它源出拉丁文natura。在拉丁文(来自nascor,‘出生’—‘to be born’)中,它最初意指诞生(birth),但是,人们曾在很早且更经常地在比喻的意义上,用它意指任何事物或任何人生来就有的东西(故‘nature’一词亦可译为‘本性’。如‘human nature’在中文中即译作‘人的本性’——引者注)。然后又扩展到意指世界秩序。它所源出的词根是gen-、gn-、gna-,而下述这些词,包括种(genus),天赋(genius)、孕育的(pregnant)、同源(cognate)、起源(genesis)、生育(generate)、天生的(native)和民族(nation),以及自然(nature)的整个词的家族都源自这一词根。按照该创造者的观点,自然是一个诞生现场(a scene of birth);她是自然母亲(Mother Nature)。我们的‘自然’(physics)所源自的希腊文фγδζ,相当于Natura,它来自动词фυω,意指‘产生’(to bring birth)、‘生产’(to produce)或‘生’(to beget)。在‘生理学’(physiology)中,我们拥有了这个词与生命(life)的最初联想,都是进入存在之过程的概念,而随之也隐含着规律和永久性的观念。从词源学中,我们可以概括一下,自然(nature)即是持续生产着生命的东西,然而更准确的定义所需要的远不只是词源学所提供的。”〔86〕经过千百年的演化,“自然”一词已经被用来指称除心灵和精神之外的“物质实在的总体”,或者说是“存在之所是”。这就是康德所谓的“头上的星空”或者我们通常所说的“是然”(what it is)。因此,“自然”词义的规定本身已经意味着另一个超自然的东西的存在,这就是与之相对照的价值的存在,或者说是精神的、理想的或“应然的”存在。
“价值”的本义是指“为人喜欢、欲求或赞同的东西”〔87〕,或者说是“某个人能找到快乐的事实”〔88〕。但这只是“价值”的简单本义。其实质内涵还在于,它指称着“某种内在的东西”,这种东西超出于自然世界之外,具有超越的永久性精神意义,因之才能获得人们永久的赞同。布莱特曼说:“一种真正的价值可能是我们按照我们的整个经验和我们的最高理想——诸如逻辑理想、道德理想、美学理想和宗教理想——以及总的人格理想来喜欢、欲求和赞同的东西。”〔89〕价值的本质在于它作为人类内在追求目的之“应然”(ought to be)性质,这是它与实然之自然的根本区别所在。自然的存在只能通过自然科学来研究和把握。自然科学通过实验、发现、证实和预测等多种方法来认识和控制自然,获取知识和真理。但是,自然科学本身并不能给予我们以价值,“我给予我们手段,但并不给予我们目的”〔90〕。长期以来,人们以科学来控制自然,创造了奇迹,也造成了非价值甚至反价值的恶果。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科学甚至已经“背叛了价值”,背叛了人性和人格的内在要求。
这就是自然世界与价值世界之间的矛盾。布莱特曼认为,不独如此,甚至在这两个世界各自内部也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人是这两个世界中的主人,因而也就承受着它们之间和它们各自内部的多种内外矛盾的冲撞,成为各种矛盾冲撞交锋的中心场所。他如是说:“……存在着两个世界——自然的世界和价值的世界。在这两个王国之间以及在它们各自内部都存在着冲突。人格是所有这些冲突出现的古战场。人格的世界是一个冲突的世界,既有外部的冲突,也有内部的冲突。”〔91〕就外部冲突而言,自然世界与价值世界的冲突表现为人与自然的冲突,因为人既是自然的存在,又是且更根本的是价值的存在。风暴、地震等自然灾害便是人与自然之冲突的实例。就内部冲突而言,价值世界内的冲突主要地表现为个人与他人或社会以及个人人格或心灵内部的冲突。个人是价值的主体,价值的世界即是人格的世界,因而价值的冲突也就是人格的冲突。“灵魂由于其欲望与知识、无知与偏见、软弱与力量、雄心与胆怯、冷酷与良心而处于冲突之中。现代社会特别是我们的资本主义和战争化的社会最普遍的事实之一,便是在同一个灵魂内,一种高度精密化的技术理智和一种兽性般的道德共同存在着。专家对自然的知识,甚至是专家的心理学知识常常伴随着一种无良心的对他人权利的蔑视……”〔92〕这是人格的冲突在现代资本主义文明下的典型表现。
人格的冲突发生于人格世界内部,具体表现为价值目的本身及其与价值手段的冲突。在布莱特曼看来,“人格的世界是一个不可见的世界”〔93〕。与自然的世界不同,人格的世界充满价值、理想和目的性意义,因而它也是一个理想的、精神的和目的的价值世界。正如詹姆斯所言,每一个人都是一个“目的的战斗者”(fighters for ends)。追求目的和理想是人格的本质。然而每一个人的人格结构不同,决定了每个人的目的或价值追求不同。这就使人们常常发问,人格世界的目的究竟是什么?是否存在某种超个人的普遍价值目的?对此,布莱特曼的回答是:个人的目的互有差异,人的目的追求始于人的欲望,而欲望既可能是本能的、盲目的或自发的,也可能是“清醒的、小心计划的和合理引导的”。欲望指向目的,但它本身并不等同于价值目的。唯有合理的欲望才具有合理的目的性,才能导向价值的合理追求与实现。人类的具体目的虽互有差异,但从根本上说,人类仍然存在一种普遍的最终目的性的价值追求,这便是“真、善、美、崇拜和爱”。它们构成了人类共同追求的普遍价值系列或理想目标,正是在这种理想中,宗教和道德、价值与真理才能达到最终的统一。
然则,人类的目的并不是固定不变的。目的与手段的区别也不是绝对的。“手段可以成为目的,目的也可以成为手段。”〔94〕目的本身亦具有工具性价值和目的性价值两个方面。人和人格的发展就是一个不断更新目的、不断创造手段,并以此去实现目的的过程。自然主义者强调现实经验和手段的价值,而人格主义者则强调理想人格和目的的价值。但是,只要我们承认目的与手段之间的相互转化,就可以相信,人格主义者与自然主义者是可以达到一致的。事实上,无论是人格主义者还是自然主义者,虽存在诸多差异,但“他们都一致认为,至少有两种基本不可改变的所有人类行为的目标,它们可以称作为理解和合作,或者称作对真理的尊重和对人格的尊重,或者说是理性与爱”〔95〕。在布莱特曼看来,自然主义者强调经验、科学、知识(理解)、理性和真理,人格主义者强调理想、价值、道德信念和爱,这实际反映着人类价值追求的不同方面。正如人类的价值追求目的最终必然是真、善、美和爱的统一一样,人格主义与自然主义的价值观最终也必然趋向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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