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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弗留耶林的创造性人格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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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站在文化视域的中心。在西方传统道德中,个人主义更多的是一种价值强调,而不是归属于种族的特殊性表现。个人具有独立的人格和存在,因而也总伴随着某种存在的孤独感,在无限之上帝的面前又具有某种原罪感。这种孤独感和原罪感遂使西方人意识到,个人“具有对自身行动的深刻的个体责任感”,具有与上帝或完美理想的遥远而深刻的内在联系。但在现代西方文化中,这种个人自我的人格意识往往表现出与完美理想和上帝观念相忤逆的特征。个人的责任感和义务感不再具有崇高的精神特征,更多的是表现出实用主义的经验性。对此,弗留耶林针对美国现代文明的实际,批判了美国实用主义精神的狭隘性。他认为,实用主义虽然在生活实践中不无合理之处,但它缺乏必要的人格基础和有关上帝的形而上假设,无法为善的实现提供绝对可靠的理论基础。因为它缺少永恒的理想因素,也就无法满足人们深刻的内在精神需要。故实用主义必须以人格主义为基础。他写道:“我们按照不断生长着的真理而生活,生活是一种持续不断地对不断生长着的真理的重新适应。……我们的善是一种实用型的善,但它也具有宇宙自身的本性。这是一种我们必须通过一种中介化的人格主义才能达到高级类型的道德实用主义。但是学术职业上的哲学实用主义却尚未创造出这种必需的形而上学假定。没有有神论的假定,实用主义就无法为善的定义提供任何可靠的基础。要使善满足人类精神的价值要求,善就必须包含永恒的因素。”〔68〕

显然,弗留耶林的上述批判是有合理因素的、切中要害的。虽然我们不能期待他对现代西方特别是美国文明的批判能够达到某种社会意识形态的彻底反省,但他毕竟运用自己的理论透视点,发现了其所处文明的弱点,特别是,他看到了作为美国文明之价值精神内核的实用主义的缺陷。这已经显示了他的理论所具有的高明之处。况且,从整体上看,弗留耶林的伦理学理论虽有失单薄,却仍含有不少合理见解。他关于人格即创造的道德能动性特征的论述、关于个人与社会之关系的肯定、关于人格创造与价值奉献的内在统一性等等见解,都是值得人们认真思考的新课题,也都是他对现代人格主义伦理学的理论贡献。因之也决定了他在整个人格主义伦理学派的发展中所应占有的理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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