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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人格主义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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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关于人格主义


人格主义是现代西方宗教伦理学家族中的重要成员之一。它的特点在于,与其他宗教学派不同,它不是简单地沿袭某一传统宗教哲学和伦理学而展开其伦理学说,而是撷取“人格”这一富有现代人学意味的新概念,建立了一整套既具宗教本色又有强烈人本主义色彩的新型宗教伦理学。尽管人格主义伦理学在理论和实践影响上都不及新托马斯主义,但它的理论却有其独特的建构和意义,以至于它至今仍能获得较强的生长。

所谓人格主义,是指从19世纪末在美国及西欧一些国家兴起的一种以人格为哲学本体和伦理价值本体,以宗教有神论为基本思想立场,以主观唯心主义为方法论原则的一种现代宗教伦理哲学。从其学术立场来看,它是一种现代化了的神学理论;从其理论倾向上看,它是一种有神论的人本主义或人学;而从总体风格上看,它更具备一种伦理学或价值人学的特征。

“人格主义”(personalism)一词源出于名词“人格”(person,或译“个人”)。英文中的“person”或“personality”的拉丁文原型为“persona”,是古希腊人用以指称古代人所用的一种面具的名词,意指具有不同特征的“个人”或“个性”,后引申为个人特有的“人格”。由于在古希腊时代,个人特性的表征具有一种“灵—肉”一体的综合意味(所谓“高尚的灵魂寓于健壮的体魄之中”),所以“persona”一词不单单指个人的外部特征,也指由其内在精神方面的差异而形成的个性、气质、品格等等。随着语言文化的演进,“persona”越来越多地意指人的内在精神品格,尤其是道德品格。总之,这一概念的原始文化意蕴表明,人格更多的是一个伦理学范畴,因之,人格主义也具有鲜明的道德哲学色彩。

作为一个成熟的伦理学派,人格主义略早于(或至少同时于)新托马斯主义。与后者不同,人格主义不是在西方教会组织的直接指导或干预下产生的,毋宁说它是19世纪末叶西方宗教思潮复活运动中一股自发形成的神学伦理学流派。它最早形成于19世纪晚期的美国。波士顿大学教授鲍恩被公认为人格主义的创始人,他不仅较为系统地建立了人格主义的基本理论,而且培养了大批人格主义学派的中坚人物。据记载,鲍恩并不是最早使用“人格主义”这一概念的思想家。最早的使用者是法国新康德主义和新批判主义学派的首领雷诺维叶。19世纪60年代,惠特曼(Walt Whitman)和阿尔科特(Bronson Alcott)等人也在哲学中使用过“人格主义”这一概念,与鲍恩同时代的另一位美国哲学家科尔金斯(Mary Whiton Calkins)也在其之前使用过这一概念。但他们都没有创立一哲学体系,更没有开创一个学派。直到鲍恩,作为一种哲学和伦理学体系的人格主义才初具雏形,并逐步在鲍恩的门下形成一个学派。1908年,鲍恩发表了他的总结性代表作《人格主义》,此书是人格主义最早的经典,被视为人格主义学派正式诞生的宣言和标志。因此,中外许多学者也把鲍恩称为人格主义的第一代及其唯一代表。

从20世纪20年代起至50年代,人格主义进入发展的第二阶段。第二代人格主义者甚多,活动区域也日见扩大,大致又可以分为三支:一支是鲍恩的嫡系弟子,他们是努德森(Albert Cornelins Knudson, 1873—1953)、弗留耶林(Rallph Tyler Flewelling, 1871—1960)、布莱特曼(Edgar Shefeild Brightman, 1884—1953)。努德森毕业于波士顿大学鲍恩门下,担任过波士顿大学神学院院长,其基本思想与鲍恩接近,主要著作有《人格主义哲学》(1927)、《关于上帝的学说》(1930)、《宗教经验的正确性》(1937)等。弗留耶林和布莱特曼是鲍恩门下较为出色的弟子,思想上有所创造,我们将另作专节探讨。第二支是以美国哈佛大学教授霍金为代表的绝对人格主义,其思想与鲍恩及其门徒有所区别。第三支是法国哲学家穆尼埃(Emmanuel Mounier, 1905—1950)为代表的法国人格主义。1932年,他们创办了一个宣传人格主义的刊物《精神》,次年又建立了一个人格主义的学术组织“精神之友协会”。穆尼埃的主要著作有:《人格主义革命和共同体》(1934)、《人格主义的宣言》(1936)、《存在主义概论》(1946)、《人格主义》(1949)等等。

自上世纪50年代晚期开始,人格主义进入其第三期发展。第三代人格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籍德国人沃克梅斯特(William Henry Werkmeister, 1901— ),他曾在多所美国大学执教,1958年至1966年主编过《人格主义者》杂志,主要著作有《科学哲学》(1940)、《知识的基础和结构》(1948)、《价值理论概要》(1959)、《伦理学理论种种》(1961)、《人及其价值》(1967)、《价值理论的历史系列》(1970— )等等。还有美籍意大利人伯托西(Pefer Anthony Berttoci, 1910),他是布莱特曼的学生,人格主义第三代嫡传,1946年在波士顿大学执教,1953年起继布莱特曼任该校鲍恩哲学讲座的第二任讲座教授,直到1957年止。伯托西的主要著作有《英国近期思想中的有神经验论据》(1938)、《宗教哲学导论》(1951)、《自由意志、责任与恩典》(1957)、《人格与善》(1963)(与R. M. 米兰德一起合著)、《人格的上帝》(1970)等等。此外,伯托西的师弟贝克(Robert Nelson Beck, 1924—1980)也是人格主义的第三代,他曾在克拉克大学执教,其学术特点是致力于把人格主义推广到社会哲学、政治学和法哲学等多个领域,主要作品有《美国特性的意义》(1956)、《哲学概论》(1961)、《美国的观念》(1963)、《社会哲学手册》(1967)、《伦理选择》(1970)等等。1971年他还主持创办了《唯心主义研究》杂志。

从鲍恩→布莱特曼等人→伯托西等,人格主义经历了三个学术时代,逐渐成为现代美国和西方哲学中的重要流派之一。在这一发展史中,鲍恩无疑占据着领袖的地位。事实上,从他到布莱特曼等第二代,人格主义的理论业已获得完备的发展。第三代人格主义者的主要贡献虽然也有理论上的,但更多是实际的,特别是对人格主义基本思想的宣传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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