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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弗罗姆的人道主义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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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中的生产型定向或非生产型定向各自的分量,改变和决定着各种非生产型定向的性质。”〔456〕(3)个人品格结构的性质由占支配性地位的品格定向类型所决定。(4)各非生产型品格定向都有肯定与否定两个方面。每个人的品格定向不可能是单一的、独立的,非生产型也是人们品格定向中的正常现象。一个人在实际生活中要生存发展,就不单要自我生产、创造,也需要接受、索取、变换和保存。问题的关键在于人们对这些生活方式和关系的态度,以及这种态度的本质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

很显然,弗罗姆的品格学是一个十分庞大的心理—伦理综合系统,它占据着弗罗姆整个学说(包括其伦理学)的中心和枢纽地位。通过品格学,弗罗姆为其人道主义伦理学构造了一个缜密而具体的基座。它从自由人性观出发,进一步从“人自关系”和“人格心理结构”与“社会文化结构”的关系中,揭示了人的品格形成、结构、类型、功能及其性质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从心理学和伦理学的交叉视角描述了人的品格所蕴涵的复杂的社会文化和道德意义,从而为其人道主义伦理学的建构做出了别具一格的设计和展示。诚然,弗罗姆的品格学在方法上有着弗洛伊德人格结构理论的影响痕迹(如关于品格形成的自然生理和心理机制及家庭关系作用的见解等等);他对各品格定向的具体描述图式也多少带有亚里士多德德性描述图式的痕迹,具有某种形式化和程式化色彩。但是,弗罗姆的方法是独特的,其陈述形式也是创造性的。他以其对社会文化之于个人心理品格的巨大作用以及两者互动作用的辩证分析而超于弗洛伊德的狭隘性本能主义,其间不乏他对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的有益吸收(如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对个人品格心理之发展的客观制约)。同时,也以其强烈的现实主义批判精神而显示出他的理论力量和学术责任感。他对西方近代文明特别是现代资本主义条件下人的品格性质的剖析,显示了他作为一名现代马克思主义者的特点,虽然这种批判更多的是伦理的、道德的,但他关于改变人的品格必须同时改变社会的政治经济结构的结论无疑具有社会批判性质。而他对品格类型的具体描述图式也并不是亚里士多德的三分图式(即过与不及和中庸三分)的简单模仿,而是一种运用精神分析和文化观照所获得的人格心理类型分析图,对于如何认识和分析现代文明条件下人的心理、性格和道德品质的形成与特征等,都极有启发价值。无论其科学性和真实性程度如何,都是值得重视的。

12.3.4 人道主义伦理学与权力主义伦理学

在现代西方伦理学史上,许多伦理思想家都在考察和分析历史上不同类型的道德和伦理学的同时,提出了自己的道德类型学和对伦理学理论类型的选择。众所周知,西方古典伦理学中历来有所谓“义务论”和“目的论”(价值论)伦理学之分。迨至现代,法国生命伦理学家居友曾提出“生命生殖伦理学”与“义务制裁伦理学”之分,柏格森也提出过两类道德和两类社会(即开放的与封闭的)之分。德国唯意志论者尼采更彻底地提出过所谓“主人道德”或“英雄道德”与“奴隶道德”或“群氓道德”的对峙。稍后,“维也纳学派”的创始人石里克也把人类已有的道德区分为义务型和价值型两类,由此将历史上的伦理学理论划分为“义务论伦理学”和“自我实现伦理学”;此外,新黑格尔主义伦理学派也有过类似的思想。〔457〕这一思路也延续到了弗罗姆这里,他从其人道主义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出发,提出了“人道主义伦理学”(Humanistic Ethics)与“权力主义伦理学”(Authoritarian Ethics)〔458〕两种类型的区分和对立,并从两者的对比中,确证人道主义伦理学的合理性。

他认为,所谓权力主义伦理学即是以某种权力来规定道德善恶标准并依此来制定行为规范和道德原则的伦理理论。〔459〕相反,“在人道主义伦理学中,人本身既是规范的制订者,也是规范的主体;既是规范形成的渊源或调节力量,也是它们的对象”〔460〕。对前者的解释,首先依赖于我们对“权力”这一概念的理解。弗罗姆指出,“权力”有两种:一种是非理性的权力,它的本质是对人民的绝对支配;它的基础是人格的不平等,即权力者对被支配者的价值优势。另一种是合乎理性的权力,它的本质是依靠其合理的“权能”来履行其职,当权者与被支配者没有人格和价值上的差异,而只有社会角色的不同,其关系本质不是支配与被支配,而是管理与被管理。由此,我们至少可以通过形式的与实质的(内容的)两方面标准,把这两种不同性质的伦理学区分开来。

在形式上,权力主义伦理学否认人认识和选择善恶的能力,把一切道德权利都归于当权者,“规范的制订者总是一种超越个体的权力。这样一种体系不是建立在理性和知识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对权力的敬畏和主体的软弱与依赖性感情的基础之上”〔461〕。从内容上看,权力主义伦理学不是以人的利益为目的,而是以剥削和支配为目的,按照当权者自身的利益来制定善恶标准和行为原则。质言之,权力即是目的,被支配者是绝对的手段。因此便有“顺从是主要的美德,而不从则是主要的罪恶”〔462〕之规定。与之相对,人道主义伦理学在形式上看是建立在以下原则之上的:“唯有人本身才能决定美德与罪恶的标准,而且不存在超越于人之上的权力”。从内容上看,“它建立在这样一种原则之上:即对于人来说是善的即为‘善’,而有害于人的即为‘恶’;伦理价值的唯一标准是人的福利”〔463〕。以人为本位是人道主义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它的根本实质是以人的利益为目的,而爱、理性、团结和自觉自律的义务则是其基本规范。

人道主义伦理学与权力主义伦理学在上述基本理论特征上的对立,导致了它们对一系列重大伦理学问题的对峙。

首先,这种对峙表现“自爱”与“自私”等范畴的理解上。弗罗姆认为,长期以来,人们总习惯于把克服自私利己当作伦理学的基本目的,同时又对自私和利己这些概念模糊不清,所谓利己和自私实际上已混同于自爱或自顾,因而导致对自爱的偏见。从加尔文、路德到康德都犯有这种毛病。这种做法的直接理论后果是把自爱与他爱(即利己与利他)截然对立起来。它的实际后果是使人们常在观念上把自爱混同于自私,以至于把它也视为万恶之源,但在行动上却又不折不扣地践行着一种利己道德。于是,我们面临的是这样一些问题:现代人的自私与自爱之实质究竟是什么?两者是否可以同一?弗罗姆尖锐地指出,现代人的自私并不是自爱,而是一种狭隘的非生产性行为。实质上,自私也并不同于自爱,前者以一己为目的,自私人的“只能在获取中感到快乐,而不能在给予中感到快乐”。因此,自私的人在根本上是不懂得爱,也不能去爱的。自私只是一种自爱失败的症候,而自爱乃是一种爱,它是人类之爱的应有之义,如同他爱一样。弗罗姆说:“如果把我的邻人作一个人来爱是一种美德的话,那么,爱我自己也一定是一种美德——而不是一种恶——因为我也是一个人。决不存在任何不包括我自己的人的概念。”〔464〕因此,“他爱与己爱不是二者必居其一的选择。相反,一种对自己的爱的态度也将在所有能够爱他人的人身上出现。从原则上说,爱在‘客体’与人所关注的自己的自我之间的联系这一范围内乃是无法分割的。”〔465〕这是人道主义伦理学的基本观点之一。权力主义伦理学的错误恰恰就在于:它一方面机械地把自爱混同于自私利己,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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