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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萨特的自由主体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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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没有上帝,没有任何既定的价值标准,面对一片空白的人生,我只能靠我自己。萨特说:“如果上帝不存在,我们便找不出有什么价值或戒律可借以证明我们的行动是正当的。所以,在光辉的价值领域里,我们后无托辞,前无辩护。我们无可辩解地孤身独立地存在着。”〔316〕选择,证明我孤立存在的自身意义。因之,与其说这种孤独感给人类洒下了悲观绝望的阴影,不如说,它是个人绝对自由主体性的一种证明,即个人至上存在价值和选择自由的存在心理学证明。

于是,萨特结论:自由是价值的基础,选择是价值的唯一来源。在他看来,价值就是人自由选择的意义。他说:“所谓价值,也只是你挑选的意义。”〔317〕价值“仅仅能对一积极的自由才能显露,这种自由通过这样来认识它的唯一事实,创造它作为价值的存在。由此引出,我的自由是价值的唯一基础,而且没有任何东西、绝对没有任何东西能证明我采取这样或那样的特殊价值,以及这样或那样的价值范围。作为一个价值赖以存在的存在,我是无法证明的”〔318〕。然而,人的价值“是道德学家们解释得极不充分的问题”。原因在于,人们没有认识到人的价值具有双重的特性。“这双重特性是无条件的存在和非存在。”所谓价值的无条件存在特性,是指价值的现实性和绝对性。它与人的自由行动同质。其非存在特性是指价值的非实在性,它是某种“超乎存在之外”的东西,因此,“价值处处皆有,又处处皆无”〔319〕。由此,萨特指出了价值意义的两个基本方面。

首先,萨特认为,人的自由本身就是一种价值。他说:“什么是自我的存在?它是价值。”〔320〕人的存在是一种主体自由存在,而这种存在本身便决定人具有超于一切物类之上的尊严和高贵。萨特指责古典唯物主义者把人视为受因果必然性锁链制约的东西,犹如桌椅石头,这是不可谅解的。他宣称要重新“把人类世界建立为一个和物质世界有所不同的价值总体”〔321〕,并以此作为存在主义哲学的最高使命。正是依据这一点,我们将他的伦理学视为一种存在主义的自由主体伦理学。

其次,萨特认为,人的价值即是人的自我创造。他把道德选择喻为“艺术作品的创造”,认为“艺术和伦理学相通的地方,是在于我们在两方面都有创造和发明可言”〔322〕。这即是说,人的行为的道德价值不在于它履行了某种既定的价值标准和道德规范,而在于人的自我创造——即自由地选择和行动。人本身并无终极的目标,也无先验的价值本原。传统人道主义者们“根据某些人物的最高成就,来赋予人类以价值”的做法是荒唐的。在存在主义这里,人决不是一种最后的目的实现,而毋宁“总是在造就之中”。因此,人类盲目追求“自因的存在”(即自为与自在之完美统一的存在)的做法,只是一种想把自己变成上帝的“无用的热情”。每一个人必须摒弃追求完美的幻想,在行动中造就自己。而每个人“在选择他的伦理观点的时候,就是在造就自己”〔323〕。

人的绝对自由意味着选择的无限可能,也意味着人的价值的无限可能。在萨特这里,人的存在、自由、选择和价值之间,似乎存在一种奇特的函数关系:人的存在越孤独,自由便愈多,选择便愈有可能性,因之人的价值也就愈高;反之否然。具体地说,人的选择与价值的同质就在于其选择的可能性与价值实现的可能性之间的同一性。抽象地看,萨特的观点确乎不无道理。但实质上,由于他撇开了人的现实生活条件,把个人选择视为某种超时代超历史和社会、摆脱一切客观道德价值标准和文化条件的纯主体自我行为,使他不能不陷入一种选择的无限可能性与具体实际选择的无可能性的二律背反之中:一方面是人有无限的选择可能;另一方面却又无法确立任何可能的具体选择。在《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的著名演讲中,萨特列举了一个具有自嘲性的典型例子。

有一青年和他母亲生活在一起,其兄在德军入侵的战争中战死。他想参军替兄报仇,可又怕母亲因孤独而陷入痛苦和绝望。于是,他面临着一种两难选择:或弃母从军;或拒役侍母。两种选择牵涉到两种不同的道德价值:一是尽孝侍母,献身于个人的伦理选择;一是尽忠报国,承诺目标较远但结果难以确定的集体(国家)的伦理选择。但他必须两者择一。他请问萨特。萨特却告诉他,求助于基督教伦理不行,因为基督教伦理告诉人们:“要仁爱,要爱你的邻人,要选择比较艰难的路走”等等。但究竟哪条路更难?守母尽孝和报效祖国都是仁爱,何者更善?无以奉告。又,求助于康德伦理学?也不行。因为它主张“不要把任何人当作手段,而应当作目的看待”。于是,若选择留家侍母,把母亲当作目的,就必然会把那些作战的军人和民族当作手段。反过来,若把后者作为目的,又必定会把母亲当作手段。两者无法成全,究竟如何?萨特自己也束手无策,而只能含糊其辞地答复青年:“你自由地选择和创造罢!没有一种普遍的伦理能指示你应该如何作。”〔324〕

由此不难看出,萨特的价值选择理论陷入了一个无法摆脱的矛盾:价值选择的无限可能性与具体价值选择的无可能性。自由选择的绝对化最终导致了选择的贫困化。这说明萨特的价值论仍停留在抽象的王国,没有具体解释人的自由选择与价值的关系,它最多也只能给人们笼统地指出选择的可能性方向,却无法告诉人们进行具体选择的操作方式和价值标准,使人从绝对自由选择的主人变成了不自由的奴隶。诚如恩格斯所言:“它看来好像是在许多不同的和相互矛盾的可能的决定中任意进行选择,但恰好由此证明它的不自由,证明它被正好应该由它支配的对象所支配。”〔325〕

为了摆脱上述矛盾困境,萨特不得不诉诸人的责任和烦恼等范畴。他认为,责任是自由选择的必然后果。诚如人们不能不自由地选择一样,他也不能不为此承当道德责任。首先,人必须对自己的自由存在和他所在的世界负责。人被判定为自由的存在,他肩负整个世界。“责任”的原意就是指“作为对一件事或一个客体的无可争议的原造者”(author)的意识。从这点上说,自为的人的责任是压倒一切的。因为他的存在,世界才有了意义。他是世界存在的作者和主人,也是其守护者和承当者。没有上帝,人必须负责一切,包括他自身的存在本身。唯其如此,才显示出他作为世界之主的崇高身价,人的责任也才获得至上的主体意义。所以,责任无法推脱。“不管我做什么,我一刻也不能把自身从这种责任中撇开。因为,我对我逃避责任的欲望本身也负有责任。”〔326〕

另一方面,人还必须对其选择行为负责。如果说,人的自由存在带来人的责任这一逻辑具有某种先定必然性的宿命意味,因而使人对世界和自身的存在负有自由存在的本体责任的话;那么,人对自己的自由选择所必须承担的责任,则带有某种后天偶然性的特殊意义,从而产生了人必须对自我选择承担责任的伦理要求。依萨特所见,由于选择的牵涉性,我不仅要对自我及其行为的一切后果负责,而且也要对一切人负责。因为“我是创造某种经我自己挑选的人的形象,我在挑选自己的形象时,也选定了人类的形象”〔327〕。这就是人的道德责任的本体根源。然而,正如人的自由具有本体上的和境况中的两种意义、人的选择具有绝对无条件性和牵涉性双重意义一样,人的责任也具有特殊(之于个人自我)和普遍(之于世界和人类)的双重品格。同时,和人的自由一样,人的责任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绝对的,无论哪一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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