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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伦理语词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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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伦理学和语言的分析,是史蒂文森伦理学的中心内容,也是所有现代元伦理学家共同关心和探讨的主题之一。围绕着伦理学与语言的关系及伦理语词等复杂的学术性问题,几乎所有的元伦理学家都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对此,史蒂文森有着特别明确的认识,并将自己的第一部伦理学专著命名为《伦理学和语言》。

8.3.1 伦理学的语言、语词

前所备述,史蒂文森指责传统规范伦理学只是停留在制定各种道德规范、命令和结论的简单层次,没有洞见到伦理判断和组成这种判断的各种概念、关键性语句、语词的情感意义。但他同时也谈到,休谟最早明确论及了道德概念和道德判断的情感意义。在《道德原理探究》中,休谟指出:“道德概念意味着某种全人类共同的情感,它给一般的赞同推荐同样的对象,并使每个人或绝大多数人在有关它的相同意见或决定上达到一致。”〔284〕这比较明确地揭示了道德概念所蕴涵的情感意义。休谟之后,奥格登和理查兹在《意义的意义》一书中特别提出了关于伦理学语词的情感功能。随之,卡尔纳普、布洛德(C. D. Broad)也提出了一种伦理情感观,分析了伦理学命题的情感表达意义。〔285〕史蒂文森宣称,他的理论与休谟的是一致的,因此,他的论证就是依此前提对伦理学的语句、语词等问题的分析。

在史蒂文森看来,人们对语言的使用,不外乎有两种不同的目的,这就是“一方面,我们用词(如在科学中)去记录、划分和传达各种信念。另一方面,我们用词给予我们的感情以发泄渠道(感叹词);或者去创造各种语气(诗歌);或者去刺激人们的行动或态度(演讲)”〔286〕。史蒂文森将第一种用法称之为“描述的”;第二种用法为“动态的”(dynamic);而区别这两种用法的根据仅仅是语言使用者目的的不同。〔287〕然而,语言的两种用法并不是相互排斥的。恰恰相反,由于人们使用语言目的的复杂性(既想描述事物,又想表达态度、情感或唤起人们的反应等),使语言的两种用法常常混杂在一起。比如,当一个人说:“请你关上门!”这句话部分的意思是把自己的有关要求告诉另一个人,使他相信关上门有某些实际的必要这一事实,因而这些词具有描述的意义。但他的主要目的是引导听者去满足他的要求,甚至是以一定的语气、态度和情感(如“请”这个词)来唤起、感化、激励听者如此这般地去行动。在这种意义上,这个语句和构成它的这些语词又是作为动态性来使用的。

由此看来,语言本身有着它复杂的功能和特性,而这些功能和特性又常常极大地影响到人们的各种表述、表达和判断。对于伦理学来说,由于它的基本命题、表达、判断都诉诸一系列的主要是带有价值意义的语句语词。因此,更有注意语言与伦理学的关系的必要,特别是要研究伦理学语言的独特本性、特征和功能。这是长期为传统伦理学所忽略的一个重大问题,也是导致伦理判断缺乏语言明晰性、透明性和严密的逻辑性的根源所在。因之,史蒂文森和艾耶尔等人一样,认为伦理学语言语词的分析是哲学伦理学中的中心问题。他说:“如果我们要达到对伦理学有一个更详细的理解,防止其问题的混乱,……我们就必须持续地注意伦理学语言、逻辑和心理学因素,这些因素各有其独特的功能。”〔288〕这即是说,深刻理解伦理学问题的基本条件是分析伦理学语言、逻辑及它所含的心理因素。这里所说的心理因素也就是伦理学语言表达的情绪、态度、欲望等等因素。其中,伦理学语言、语词的分析是达到伦理学理解之最基本的条件。

依史蒂文森所见,语言的意义与人们使用语言的目的和方式密切相关。正如人们使用语言的目的有“描述的”与“动态的”双重特性一样,语言本身的意义也可以基本地区分为描述的和情感的两个主要方面。人们使用语言一是为了描述事物、表述信念。对这种语言的使用方式往往是借助于严格的语言学规则和逻辑规则,以科学陈述和描述性命题的形式出现,它具有真假意义,是构成知识的基本方式,也可以获得实际交流的准确性。所以,语言的描述意义“是一种影响认识的符号特性(disposition)”〔289〕。与此不同,当人们在动态性的目的上来使用语言时,主要是表达某种情感、态度或欲望,其表现形式也更为丰富形象。比如说,它可以不那么严格地诉诸逻辑规则,而更多的是借用语气、手势、声调及有关语言环境等等来完成其表达功能。这就要求我们在分析这类语言时,必须充分注意到说话者的表达动作、语气、声调、表情及相关的说话环境等因素。史蒂文森认为,这种语言也能在实际中起到交流的作用,但它更多的是感染、刺激和唤起人们的情感。由于人们情感表达的复杂性和差异性(态度分歧、语言表达习惯等),致使这类语言交流不具备严格的准确性,而毋宁是一种“共同的可接受性”。史蒂文森指出:“共同的可接受性并不意味着有效性”〔290〕。因为情绪的感染可以引起听者的响应,但不一定有严格的真理意义。或者进一步地说,语言的动态目的性使用,使其情感意义与情感目的相伴随,而且,语词的情感意义往往比其情感目的有更长久的保存特征。词的情感意义“支援”着情感目的。

除了语言的描述意义与情感意义以外,还有一种“混杂的意义”(confused meaning)。这种意义是语言的描述意义与情感意义的混溶和参与,它常常导致我们分析语言意义的困难。史蒂文森将语言的这种“混杂意义”称之为一种“语言学病”(linguistic ill),人们要纠正和控制它都非常困难。“只有经过最仔细的分析之后才可以根除,而且也许只有经过一种小心翼翼的诊断这种混乱如何产生以后才能根除它们。”〔291〕

就伦理学语言而言,更需要解释的是它所特有的情感意义或者说是它的“动态目的”。依史蒂文森所见,伦理学语言是暧昧的、模糊的,这使伦理判断本身永远无法表达重要的信念。因为它确乎无法与科学的语言相比,“它们有着一种伪命令的功能”。虽然“它们也有一种描述的功能,这种描述功能却为暧昧性和模糊性所伴随”〔292〕。因此,对于伦理学语言与语词来说,最根本的是去“引起态度和指导态度”,“伦理学判断不单是引起人们的某种情绪和态度,更重要的还在于改变它们”〔293〕。因之,激发情感和改变情感是伦理学语言和语词的主要作用。但史蒂文森并不因此而完全否认伦理学语词的描述意义。他认为,尽管伦理学的语言、语词的主要功能是唤起和改变人们的情感、态度,但在某种形式上,它也涉及人们态度的真假问题。而正是在这一点上,决定了道德学家与宣传鼓动家的不同。一个道德学家主要是“一个努力去影响各种态度的人”,他成功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他的判断具有理性的支持”,也就是说,他所使用的伦理语言、语词并非纯情感的。而对于一位宣传家来说,则是“寻求发挥一种影响”。前者对语言的使用在情感上是中立的;后者却带有明显的情感倾向。〔294〕

8.3.2 符号、隐喻

在分析语言、语词及其在伦理学中的特殊功能时,史蒂文森还特别分析了符号和隐喻的情感意义,并以此来揭示伦理语言符号所显示的心理学特征。

史蒂文森所说的符号(sign),主要是指语言学意义上的文字符号。他认为:“一种符号可以有两种意义。……它既具有一种影响感情或态度的特性(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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