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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赫胥黎的进化论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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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其深刻性乃至于使人们宁愿舍弃生命,也不愿失去荣誉和名声。

最后,赫胥黎在综合考察古代西方思想和印度佛教伦理思想,以及社会文化的基础上,重申了正义在伦理学中的重要地位。他指出:“伦理学这门科学宣称能为我们提供理性生活的原则,告诉我们什么是正当的行为和为什么是正当的行为。”〔165〕而关于正当行为的观念,早在古希腊和印度佛教的道德思想中就有所表述。在这些古老的伦理学体系中,最重要的就是正义的观念。因为,在这些古代贤者和哲学家们(如古希腊人和印度佛教的始祖乔达摩)看来,正义的法则是对人们行为正当与否,或是善是恶的适当报答(报应)。依赫胥黎所见,这些古老的见解无疑洞见到有关正义的伦理实质,但他们还没有分清楚正义之于人们有意的与无意的行为、和自然性的与社会性的行为之间的界限。如古代印度哲学家们就常常以“羯磨”(Karma)这种以人的生前行为和思想的结果来规定今世人生的价值,由此他们推出了所谓“轮回转世”、“因果报应”等价值观念,这未免失之于空幻和偏颇。事实上,正义只是人类现实生活中的一种行为准则,是人们“一致认肯的相互之间的某些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它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强化人们相互联系的纽带,没有它,社会的稳定和人们的道德关系就会削弱,甚至遭受破坏。〔166〕他定义道:“这种对共同谅解的遵守,和随之而来的依据公认的规定对赏罚的分配就叫正义;相反则是非正义。”〔167〕

同时,赫胥黎还指出,正直和正义也是一样,是指从正当动机中所产生的行为,它不仅是“正义的同义语”,而且成为了纯洁而积极的要素和善的真正核心。〔168〕因此,一个人的正直品格也就意味着他的行为动机不仅具有纯洁而积极的道德意义,而且必定是符合正义原则的道德行为。在这里,我们发现,赫胥黎似乎不仅仅是像斯宾塞那样过于偏重行为的功利效果,而且也注意到了道德行为的动机因素。这使得他虽然没有斯宾塞那样关于正义的复杂论证,却拥有被斯宾塞严重忽略了的重要的理论洞见。

与斯宾塞的伦理学相比,赫胥黎的伦理学体系无论是从结构上,还是具体论证上,都显得过于单薄。但是,从两者的伦理学所包容的实际思想来说,结论就不会如此简单。对此,我们不妨从两者的对比中来寻找赫胥黎伦理学本身的特征,从而做出具体的理论评价。

首先,与斯宾塞伦理学的自然主义特征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赫胥黎伦理学的超自然主义特征。应当说明,我们这里所使用的“超自然主义”概念,并不意味着把它作为与传统形而上学或宗教伦理学相等同的“意义词”来使用的,而是在进化论伦理学这一范围内所使用的。同时,它也不包含某种超经验实在的意味,而是在与斯宾塞的进化论伦理学相比较中,指称一种把自然与人类文化道德对立起来,并使后者具有某种超越于前者的文化意义这一意蕴的。

依此说明,我们认为,尽管所有的进化论伦理学家都坚持道德经验主义的原则立场,但他们相互间却采取了不同的理论方法。就斯宾塞和赫胥黎而言,前者依据所谓“广义进化论”,把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笼统地归于“生物进化”这一范畴内,由此将人类社会中的道德文化现象与自然生物进化现象同日而语,强调了两者的同一性、连续性,却严重忽略了它们的差异性和发展的间断性,最终倒向了伦理自然主义。与此不同,赫胥黎则从划分“宇宙过程”与“园艺过程”入手,进而指出了“自然进化”与“社会进化”的分裂与对立;以“宇宙过程”和“伦理过程”的不同特质,阐明了人类道德现象与生物进化现象的重大区分,并证明了后者对前者的超越性;这一点无疑使赫胥黎的进化论伦理学享有着一种超自然主义的特征,也显示了他的伦理学见解超于斯宾塞及其他进化论者的合理性。

另一方面,与斯宾塞不同,赫胥黎的伦理学并不热衷于论证人的天然利己主义的道德倾向,更多的偏向于带有利他主义色彩的近代英国的道德情感论。这一事实也使他的伦理学表现出一种情感利他主义的理论倾向。总而言之,赫胥黎的伦理学缺少斯宾塞伦理学研究的缜密和系统,其思想包容面也不及斯宾塞伦理学那样广阔。但它朴实明了,基于科学经验却不拘于此,甚至洞见到人类道德文化要素的许多特殊的内在本质。这一切使他的伦理学虽然不如斯宾塞那样深受后来生命伦理学家们的青睐,但却使许多人类文化学家产生了更浓厚的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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