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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关于原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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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地放手评价。然而,正如诸多实例揭示的那样,能感应到同时代出现的原创表现形态,并以现在进行时正当地去评价它,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因为在同时代的人看来,它往往带有令人不快、不自然、违背常识的——有时甚至是反社会的——形态。也可能仅仅是显得蠢头蠢脑而已。总而言之,它往往在引人惊讶之余,还引发冲击与反感。许多人本能地憎恶自己理解不了的东西,尤其对那些在既定的表现形态里浸润过久、已占有一席之地的权威人物来说,它可能成为唾弃的对象,因为搞不好它就会冲垮自己立足的地盘。
当然,披头士刚出道的时候,便在年轻人中间赢得了极大的人气,但我觉得这毋宁说是一个特例。话虽如此,披头士的音乐也不是在当时就获得了广泛支持。他们的音乐曾被认为是昙花一现的大众音乐,是价值远远低于古典音乐的东西。权威阶层的人物大多对披头士的音乐感到不快,只要一有机会,就直言不讳地表明心迹。尤其是披头士成员初期的发型和装扮——在今天看来简直难以置信——竟然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成了大人们憎恶的对象。各地还狂热地展开了毁弃和焚烧披头士唱片的示威行动。其音乐的革新性与高品质获得公众的正当评价,反倒是后来的事了,是在他们的音乐不可撼动地“经典化”之后。
鲍勃·迪伦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中期抛弃了单纯使用原声乐器的反民谣风格(这风格是从伍迪·格斯里、皮特·西格尔等前辈那里继承下来的),改而使用电声乐器时,也遭到许多长期以来的支持者谩骂,成了“犹大”“投靠商业主义的叛徒”。可是现在,几乎不再有人批判他改用电声乐器了。依照时间序列去听他的音乐,就能理解对于鲍勃·迪伦这样一个具有自我革新力的创作者来说,那是自然而然的必经之路。然而在当时想把他的原创性禁闭在“反民谣”这个牢笼之内的(一部分)人看来,这当然是彻头彻尾的“叛变投敌”和“背信弃义”。
沙滩男孩也一样,作为当红乐队确实很有人气,可是乐队领军人物布莱恩·威尔逊却迫于必须创作原创音乐的压力,患上了精神疾病,不得不长期处于隐退状态。以至于杰作《宠物之声》之后,他那精致的音乐渐渐不再受期待“幸福的冲浪音乐”的听众欢迎了,变得越来越复杂难懂。我也是从某个时间开始对他们的音乐感到不解,与之渐行渐远。如今勃·迪伦这样一个具有自我革新力的创作者来说,那是自然而然的必经之路。然而在当时想把他的原创性禁闭在“反民谣”这个牢笼之内的(一部分)人看来,这当然是彻头彻尾的“叛变投敌”和“背信弃义”。
沙滩男孩再重听,才恍然大悟:“啊,原来是这样的走向呀。真是好音乐。”老实说,我当时可不太明白它们的妙处所在。所谓原创性,当它还活生生地移来动去的时候,是很难看清其形状的。
依照我的想法(纯粹是“我的想法”而已),要说特定的表现者“拥有原创性”,必得基本满足以下条件:
一、拥有与其他表现者迥然相异、独具特色的风格(或是曲调,或是文体,或是手法,或是色彩),必须让人看上一眼(听上一下),就能立刻明白是他的作品。
二、必须凭借一己之力对自身风格更新换代。风格要与时俱进,不断成长,不能永远停留在原地。要拥有这种自发的、内在的自我革新力。
三、其独具特色的风格必须随着时间流逝化为标准,必须吸纳到人们的精神中,成为价值判断基准的一部分,或者成为后来者丰富的引用源泉。
当然,我并不是说所有的条件都必须满足。一和三已然达到,但第二条稍嫌薄弱,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二和三完全达到,可第一条略显不足,这样的情形只怕也有可能。然而在“或多或少”的范畴内满足这三条,或许就成了“原创性”的基本条件。
这样归纳一番便明白,姑且不论第一条如何,至于二和三,“时间过程”在某种程度上成了重要因素。总之,一位表现者或其作品是否有原创性,好像“不接受时间的检验就无法正确判断”。就算有一天,一位拥有独立风格的表现者突然登场,吸引了社会大众的广泛瞩目,但如果转眼就不知所终,或者被大家厌倦抛弃,要断定他或她“是原创”就相当困难了,往往都是风靡一时就不了了之。
实际上,我曾在种种领域亲眼见过这样的人物。当时觉得耳目一新、别出心裁,让人叹为观止,但不知何时便踪影全无了,因为机缘巧合才会偶然想起:“对啦,说起来,还有过那样一个人呢。”这种人大概是缺乏持续力和自我革新力吧。在谈论某种风格的资质之前,如果不能留有一定分量的实例,就“甚至成不了检验的对象”。除非将几种样本排成一列,从各种角度加以审视,否则表现者的原创性就不可能立体地浮现出来。
比如说,假定贝多芬终其一生只写出《第九交响曲》这么一部乐曲,那么贝多芬是一位怎样的作曲家呢?我们岂不是无法清晰地联想起他的形象?那曲鸿篇巨制究竟具有怎样的意义、具有何种程度的原创性?仅凭单单一部作品,终究难以把握这些问题。光是列举他的交响乐,就有从第一到第九这些“实例”大致按年代排列在我们面前,我们才可能立体地、系统地理解《第九交响曲》的伟大和那排山倒海的原创性。
一切表现者恐怕都不外如是。我也希望自己是个“具有原创性的表现者”。然而前面说过,这并非个人能决定的事情。任凭我如何大声疾呼“我的作品是原创的”,或者由评论家和媒体交口称赞某部作品“是原创”,这样的呼声都终究会被雨打风吹去。什么是原创,什么不是原创,这种判断只能交给接受作品的人们(即读者),还有“必须经历的时间”,由二者合力共裁。作家唯有倾尽全力,让作品至少可以随着年代留存下来成为“实例”。也就是说,要多积累令人信服的作品,打造有意义的分量,立体地构筑起属于自己的“作品体系”。
只不过,我的作品始终招致许多文艺批评家的嫌恶与批判,这对我而言该说是一种救赎吧,至少有救赎的可能。还曾被一位久负盛名的评论家直呼为“婚姻诈骗”,大概是“明明没什么内容,却煞有介事地坑蒙读者”的意思。小说家的工作多少类似魔术师,也许被唤作“骗子”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反讽式的赞赏。听到人家这么说,或许该喜悦地高呼“成功啦”。然而作为被说(其实是白纸黑字地印了出来,在世间广为流传)的一方,老实说并不是很愉快。魔术师可是一门规规矩矩的职业,而婚姻诈骗却是犯罪,因此我觉得这种说法还是有失礼节(也可能并非失不失礼的问题,仅仅是比喻选择得太粗率)。
文艺界固然也有给予我的作品相应评价的人士,但为数甚少,声音也小。从业界整体来看,比起“yes”来,“no”的呼声要远远大得多。哪怕我当时跳进池塘救起了一位快要淹死的老婆婆,大概也要被人家说成坏事。我半是调侃半是真心地这么想。肯定会说什么“明明就是沽名钓誉”啦,什么“老婆婆肯定会游泳”啦,等等。
最初那段时间,我对自己的作品也不怎么满意,所以老老实实地接受批评,心想“这么说来,没准的确如此呢”,不过大多是右耳进左耳出。随着岁月流逝,总算能写出在一定程度上(说到底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让自己满意的东西了,对我作品的批判之声仍未减弱。不,不如说风压似乎变得更强大了。用网球比喻的话,就好像发球时高高抛起的球被吹到球场外去了一般。
也就是说,我写的东西似乎跟写得好不好毫无关系,始终会让不少人“感到心情不快”。不能因为某种表现形态触犯了人们的神经,就说那是原创。这是理所当然的,是不是?仅仅说着“令人不快”“有点不大对头”,却再无下文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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